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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授权发布
导言:近日,IPRdaily收到一起由集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最高检察院抗诉专利侵权,却遭最高法院驳回的专利侵权诉讼首案”的判决书和案件其他资料,细了解下发现这起案件重磅的爆点相当多。
笔者在此只做抛砖引玉,提几点案件的重磅爆点看法。
第一点是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专利侵权被最高法院驳回,这也是属于前所未有的典型案例;
第二点是案子的审理周期长,长达15年;
第三点,此案经历了一件专利诉讼案件最全的生命周期,这点也是值得学习和研究。
一、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专利侵权被最高法院驳回
据资料显示,最高检很少对专利类案件提起抗诉。目前从公开的信息获悉,最高检曾于2007年针对一份专利确权案件的行政判决书向北京高院提起过抗诉,但尚未有针对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向最高法院抗诉的前例。
因此,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非常审慎,从2013年提审本案起,经过长达3年的审理方经审委会讨论,对本案做出了最终判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法院判决维持湖北高院民事判决书,驳回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专利侵权。
二、案件自首次起诉至最高院判决长达15年
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本案件自首次起诉之日起,到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审理周期经过了15年左右。几乎经历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所有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这么长的专利诉讼周期在中国专利诉讼史上也是很少见。它的案件争议点也是值得关注的。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归纳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为:
1、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 。
2、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磨盘上方通过支架活动装有磨辊”这一技术特征限定的“上方”,湖北高院再审判决对此的认定是否违反了“禁止反悔”原则。
3、如何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磨盘的磨面与磨親之间形成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技术特征 。
4、广义公司其他申诉理由是否成立。
三、此案经历了一件专利诉讼案件最全面的生命周期
案件产生阶段(一审):原告深湘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以广义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1)长中经二初字第14o号民事判决。
案件发展阶段(二审):宣判后,广义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于2007年1 月22日作出(200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
案件逆转阶段(再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广义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湖南高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民再一字第30号民事判决。
案件反击阶段(再审):深湘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243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再审。
案件高潮阶段(提审):湖北高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等l3民三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广义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字(2o12)66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法院院提出抗诉。被申诉人的代理人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孔繁文律师和田达良律师。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2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终,一起自首次起诉之日起,到最高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审理周期长达15年的最高检察院抗诉专利侵权,却被最高法院驳回的专利侵权诉讼第一案尘埃落定。
更多重磅的案件爆点,详见原文判决书。
附:判决书
来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纵横君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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