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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其申
来源:IPRdaily
投稿原标题:历史古建筑遭仿制的法律问题分析
建筑被复制、模仿、抄袭是常有的事,而建筑这种工程技术方面的智慧成果表现方式,也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予以保护的作品之一。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将其与美术作品视为同一类型,一并予以保护。对于当下的建筑作品,出现被仿制的情况,予以维权还是相对容易多的。作者即建筑作品权益主体能够查明并确认,只要仍然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必然可援引著作权法予以维权保护。但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古老建筑的仿制问题,侵权认定却并不那么容易。本文就谈谈历史古建筑的法律问题,以期更好地推动古建筑保护。
建筑作品仿制属于复制权范畴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人权益包括两方面,即著作人身权益和著作财产权益。前者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后者是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改编权等涉及作品再次开发利用的财产方面的权益。建筑作品仿制就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由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益,对应的著作财产权项是复制权。所谓复制权是指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复印、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再现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益存在保护期限的问题,属于公民的作品保护至其死亡后五十年,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为五十年。对于历史古建筑,显然是远远超过这个保护期的。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撑的。
历史古建筑的权益主体
历史古建筑符合建筑作品的特征,是一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体造型、线条、形式等的聚合。对于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情况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也相应规定“由国家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便成为这些古建筑的权益承受主体。
现实中,一般也是国家来全面管理、修缮、维护这些古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来进行有效保护。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法律方面来看,国际上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牵头形成的世界公约,主要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是这两部公约的缔约国。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两部公约各有侧重,《公约》侧重于物质性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诸如“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参见《公约》第一条)。历史古建筑一般是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雕塑,理应属于物质性文化遗产,受到《公约》的保护,我国也属于《公约》的缔约国,受到《公约》的约束。根据《公约》的要求,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然而,何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约》并没有详细说明,这也常常使得仿制古建筑的现象,是否属于对文化遗产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根据《公约》并不能找到明确的依据。
历史古建筑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明确地把建筑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在第3、4和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建筑作品保护的内容。为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第一次修订《著作权法》时就已全面提升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在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方面,正式使用了“建筑作品”这一提法,并将其与美术作品并列归入同一类,“建筑作品”从而名正言顺地受到著作法的保护。
然而上文已经分析到,对于历史古建筑而言,远远超出了法定保护期限,根本无法从著作权法角度予以保护。面对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缺位的现状,不仅国内要完善对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古建筑的全方位保护,国际上各国也应积极并富有针对性地开展这方面的协作,更好地保护并共享这人类的瑰宝。
历史古建筑的合理使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然,这种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也不得超越这种“合理使用”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对于历史古建筑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创作,诸如对其某一部分或全部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不视为侵权。尤其摄影、录像,在日常生活休闲中,是极为普遍的。公众尽可以自由与古建筑合影留念,根本无需担心侵权问题。
另外,根据历史古建筑制作的一些模型或玩具,也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模型作品”,这个需要加以明确。著作权法中的模型作品根本是指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相一致的具备同类功能的作品,也就是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工程实施、建筑构造、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与我们常见的一些历史古建筑文化纪念品是有严格区分的,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模型”。类似这种作为历史古建筑文化纪念品的模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可作为手工艺品予以法律保护。
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展望
历史古建筑的仿制行为虽然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类似“山寨”古建筑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与鼓励。尤其是一些比较特殊的建筑、雕塑,可能是作为一国文化象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寓含了国家主权的意义,这就根本不同于普通的建筑、雕塑了。
对于象征他国主权的建筑物的仿制,即便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却极有可能损害他国国家尊严或者有损他国国家主权,故而上面类似仿制行为仍应予以避免,并加以禁止。当然,在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或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那就另当别论了。
当下,应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公众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的认知,包括如何合理利用人类的文化资源,各国如何有效保护自身的文化资源,以期促进人类对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播共享,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注重公众利益的维护。
作者:田其申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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