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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愚人节这天,素有无人机领域的“苹果公司”,总部位于深圳的大疆 (DJI) 正式宣布在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其竞争对手昊翔 (Yuneec),指控后者侵犯了其两件美国专利——US9280038(可更换的云台)和US9164506(目标跟踪的系统和方法)。
由于笔者与深圳略有渊源,对大疆也时有耳闻,怀着对大疆的崇敬之情,笔者妄自从已有资料中揣测一二,试论如下:
US9280038专利记载了一种可将负载(如相机)安装至手持式支架或者其他底座支架的云台,其包括支架组件和安装组件,支架组件经由第一耦接器耦接至负载,安装组件耦接至支架组件,并且经由第二耦接器以可互换方式耦接至手持式支架或其他底座支架,其中所述第二耦接器是使手持式支架和所述其他底座支架能够手动地与安装组件耦接和解除耦接的快拆耦接器。
接下来通过图1看看这个案子的主要审查流程:(点击图片放大观看)
该专利于2014-08-19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了Track one(优先审查)请求,后申请人于2015-02-17补交了IDS(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文件。2015-09-10,USPTO发出第一次Office Action,其中被审查员引证的对比文件CN102353365A正是申请人补交IDS程序时一并递交官方的。随后,申请人主动与官方interview,并在2015-12-09提交argument,不到两周后即收到官方的Notice of Allowance。
那么大疆对于该案是如何argue的呢?我们来看下表一
表一 对比文件CN102353365A与本案US9280038比对表
从表一可以看出,针对本案US9280038,大疆的争辩点在于:mounting assembly 110经由the second coupling 耦接至base support 104,其中the second coupling is a quick release coupling(这一点在双方的interview summary中也有明确记载)。
由于对比文件仅记载云台架5可与无人机固装,并未提及通过什么元件与无人机固装,而本案US9280038则包括了the second coupling,其为quick release coupling,用于以可互换方式将mounting assembly 110耦接至base support 104。进一步地,请看大疆的argument:
笔者认为大疆这样的argument克服35U.S.C.§102(a)应当没有问题。但是,对比文件中云台架5可与无人机固装,这里通常可以认为,固装显然不是指云台架与无人机一体成型,而是通过“其他元件”可拆卸连接的,那可拆卸的“其他元件”能不能算得上是无人机inherently,能不能解释为“quick release coupling”,从而使得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本案的the second coupling。如果是这样,此时,本案在创造性的层面上或许有争辩的空间?
另一方面,审查员在审查本案的时候,直接采用了申请人补交IDS程序时一并递交官方的对比文件CN102353365A及另一个对比文件CN200951833Y(用于核驳本案的其他附属项),本身说服力可能不够。并且,在list of references cited by examiner中,显示有另一个在先申请文件US2009003822A1,其中记载了handle12上具有a threaded female opening,在tripod30或monopod32上设置a mating male threaded shaft,两者相互配合(inserted and secured)。此时,可否认为该threaded female opening和mating male threaded shaft即为the second coupling?
再来看US9164506专利记载了一种用于控制无人驾驶飞行器的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接收器,单独地或共同地被配置成从远程用户接收(1)一个或多个用以使所述UAV沿飞行路线移动的航行命令,以及(2)待由所述UAV上的成像装置追踪的目标的信息;以及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单独地或共同地被配置成,通过在所述UAV根据来自所述远程用户的所述一个或多个航行命令沿所述飞行路线移动时,自动地调节所述UAV或所述成像装置中的至少一个,来根据所述目标信息追踪所述目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单独地或共同地做出用以调节1)所述UAV、2)所述成像装置或者3)所述UAV和所述成像装置两者的决定,其中,所述决定取决于:a)所述成像装置的旋转轴的数目和所述旋转轴相对于所述UAV的方向;b)所述UAV的航行路线;或c)所述UAV或者所述成像装置所允许的最大角速度。
接下来通过图2看看这个案子的主要审查流程
该专利于2014-08-28提出申请并同时递交了Track one(优先审查)请求。2015-01-05,USPTO发出第一次Office Action,申请人通过电询、面谈两种方式与审查员沟通,经过两次修改权利要求后,该案于2015-07-30获准。
首先来看本案的第一次修改版本:
随后,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笔者斗胆揣测,申请人认为第一次修改过于限缩保护范围,例如提及a yaw axis or pitch axis,但其实说明书有涉及到roll axis的情形),申请人选择与审查员面谈,从而促成了第二次修改版本:
也就是说,申请人完全放弃第一次的修改,而采用了新的答辩思路。这样的答辩流程,显然争取到了大疆更想要的结果,必须要为大疆再次点赞。然,笔者的疑惑在于:按照以往美国的审查尺度,在出现多个条件择一选择的时候(也就是权利要求中用or限定的情形),通常其中一个条件被揭示,整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都会受到影响。
例如,本案中wherein said determination is dependent upon a) number of rotational axes of the imaging device and orientation of said rotational axes relative to the UAV; b) a navigation path of the UAV; or c) a maximum angular speed allowable for the UAV or the imaging device的情形,当条件b) a navigation path of the UAV被揭示时,可能会影响整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结合到下面申请人的argument,笔者认为,对比文件(Bevirt)提及的Instances of user selected and specified video recording sequences are for the aerial vehicle to record from a prescribed position, or on a given trajectory pattern, either relative to the OoI location, or relative to a fixed reference location,其中a given trajectory pattern指代的是用于决定无人机如何飞行的给定轨迹,其是否能解释为本案的b) a navigation path of the UAV,从而影响到本案的专利性?当然,这只是笔者肆意的猜测,毕竟申请人就本案和审查员多次interview,对于双方讨论的细节我们自然不得而知了。
综上,大疆的上述两件专利充分利用了Track one审查流程,并通过不断的interview加速了授权速度,足以见得大疆对于专利的重视程度。但正如上分析,该2件专利的稳定性或许还有待验证。就在前几天,笔者从网络上获悉昊翔已聘请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正面应诉,无人机新秀大佬之专利大战结果难料,大疆胜算几何,我们也将会持续关注此事件的进程。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邓超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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