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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报道,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日宣布,对中兴、联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电子企业在美销售的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虽然调查对象也有国外企业,不过据我所知,近几年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十分之多。有统计显示,从2007年到2015年3月,美国共发起337调查362起,其中,涉华案件多达152起,占比42.0%。
新华社更是在2015年底的报道中称,“中国已经连续13年成为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有读者可能就会问了,为什么这个337调查,总找国内企业的麻烦呢?别着急,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原因。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发起这个调查的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ITC是美国政府机构,负责调查违反美国贸易法的案件并提出纠正措施。ITC由六位委员主持,委员由美国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九年。
ITC委员有权裁决ITC调查,包括337调查。337调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已历经多次修订。该条款规定,ITC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此外也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337调查不仅监督国际贸易,也管控美国国内的州际贸易,因此执法对象不仅是外国企业,也涉及美国本土企业。比如苹果也曾位列被调查名单中。
ITC在启动该项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而国内的企业近年来不断向海外市场拓展,在输出资本、技术、人才、产品时,也在世界各地开设工厂。同时,各种针对中国企业的调查也时常出现,其中多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不光是337调查,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同样建立了相应的机制。此前,国内企业选择了与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企业相似的做法,对于类似于337这样的调查置之不理,结果很多公司的产品退出了美国市场。近年来国内企业也纷纷开始应诉,但难度并不小。不过据媒体报道,中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败诉率很高,远高于世界平均值。
此前,我在与业界的专家交流时,他们也曾对337调查这个话题发表过自己的观点。其中有人就分析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间的关系日益密切。
在以知识经济成为新经济形态的时代下,很多国内企业的视角,仍然停留在传统制造业上,还未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生产力的变革,这让国内还未适应新的游戏规则。
而这个新的游戏规则,是由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美国主导,他们的想法是从知识经济中“榨油”,例如美国早已针对全世界推出了反垄断法,这个体系是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例如企业的海外扩张、并购,都会受到此法的约束。
不过,这个337调查,也并非是美国政府机构或企业制约对手的武器。我在上面说过,美国本土的企业,包括苹果,也曾受到过337调查。因此,这一调查,不是专门针对中国的。也就是说,ITC也并非总与中国企业过不去,找中国企业的麻烦。实际上,337调查没有国别的针对性。我就听说,早就有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利用“337条款”约束其他公司,比如日本企业就比较多地用过这个方法。
那么估计又有读者会问了,那为啥中国企业不能用这个337调查呢?而且,中国为什么不能制定类似“337调查”的反制法律呢?呵呵,我相信国内的有识之士们早就考虑过这些,但这谈何容易?
这需要有大量的实践经验的积累,就以反垄断法律为例,从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算起,美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已超过了110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且,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除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还有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而我国仅有的一部《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才开始施行,反垄断部门经验自然非常少。
经验还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执法队伍需要大量人才,标准也很高,比如专业要求,执法队伍不仅要懂法律、经济、国际贸易,还得了解牵涉的细分行业的现况。而人才培养,也是需要大量的成本的,这些是门槛,也容易成为障碍,所以说,337调查不是谁都能玩得起的,这也是一个国家实力的一种体现。
来源:IT时代网
作者:村泉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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