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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多少赔偿,甚至丢了市场,是很多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遇到的尴尬。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深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判赔数额低的困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普遍存在‘重侵权认定、轻赔偿论证’的现象。由于判决缺乏有关损害赔偿数额的清晰说理,导致原被告双方对裁判结果都难以信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吴汉东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指出。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中央政法委宣传教育指导室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等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这一世界性难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提出解决办法。
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偏低现象普遍
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不少专家指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足以有效威慑侵权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著作权案件中,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采用“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比例分别是21.21%、0.25%、78.54%;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的比例更是分别高达97.63%和97.25%。吴汉东认为,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是我国司法机关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方式和数额计算的一个突出特点。
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偏低,是司法机关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另一个特点。吴汉东指出,我国97%以上的专利、商标侵权和79%以上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和1.5万元,低于企业同等专利授权费、培育商标知名度的广告费或同类作品平均稿酬。
“2009年至2013年间,美国专利诉讼全部赔偿数额的中位数高达430万美元。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诉讼的判赔金额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吴汉东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也根据资料分析指出,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每部作品的赔偿数额大多为几千元到两万元不等。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平均为8万元左右。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动辄几万美元到几十万美元的版权损害数额、动辄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美元的专利损害赔偿数额,形成了鲜明对比。
应将专利研发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尹锋林看来,如何有效提高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使其达到合理的水平,不仅事关专利权人的利益,更关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尹锋林指出,专利价格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具有明显的直接对应关系。“根据统计样本分析,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平均不到10万元。假设法院判决一件专利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万元,那么专利技术使用者给出的专利转让价格或价格通常就不会超过10万元。但实际上,我国每件专利申请的技术研发成本平均为44.1万元。”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专利价格均远远低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夸张一点儿说,在我国进行技术研发,如果依靠专利保护,不仅不会获取利润,反而会产生巨额亏损。”尹锋林说。
尹锋林认为,要破解这一困局,根本之策就是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要高于专利技术研发成本,人民法院可以在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时将研发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我国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采用填平原则,即权利人损失多少,法院责令被告补偿多少,这大大低估了受侵犯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李明德说。
他表示,如果法院能够切实依据相关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的市场价值确定权利人的损失、被告的利益所得或者许可费用的合理倍数,而非单纯依据创作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产品本身的价值,就可以判给权利人以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符合市场价值规律
“司法的终极关怀在于公正,赔偿数额符合市场价值的规律,人民群众就可以感受到公正;违反市场价值的规律,人民群众就感受到不公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林广海坦言。
林广海认为,相比于惩罚性赔偿,从市场价值来确定侵权赔偿,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预见性,能更好地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创新激励。
“更多地从市场价值角度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外,还能向社会传递知识产权有价值的理念,警示潜在的侵权人不要做违反规则的事情。”李明德说。
李明德进一步指出,由此而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也会让侵权者认识到,与其侵权而支付高额的损害赔偿,不如寻求许可,在支付了合理费用之后使用相关的作品、专利技术、外观设计。在此基础之上,法院还可以针对那些恶意侵权者或者反复侵权者,适用两倍到三倍的高额损害赔偿,迫使他们或者走上破产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之中。
“此外,还应突出刑事处罚在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创新知识产权犯罪追诉体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入刑门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威慑力。”吴汉东说。
不过,林广海也指出,个案之中的具体赔偿金额没有“标准答案”,当事人获得公正的赔偿通常不是“零成本”。因此,知识产权的司法裁判必须充分辨法析理,正确反映案件涉及的市场价值的特点,合理平衡各方利益,防止金钱凌驾一切。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殷泓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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