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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Sharon Liu ) 涉外知识产权顾问
投稿原标题:国外商标品牌保护在中国 Protection of Trade Mark in China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众多跨国企业大力拓展中国市场, 在赢取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 由于国家文化观念的不同, 对中国相关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法律认识的不足。无论从“ 外文知名商标对应中文商标的注册--HERMES商标案”, 到著名的“苹果IPAD商标纠纷”。 都清晰地显示国外企业在华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遇到种种不适应,困惑以及误解。 本文作者从涉外品牌工作实践经验积累, 总结行之有效的保护策略, 一方面促进跨国企业对中国相关法律的认识及了解, 另一方面也提供在华品牌保护之参考。
一、 Priority right used in TM application ( 商标注册之优先权)
•According to general rules, your IP right cannot be protected naturally due to different area. But priority is given to member country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And it must be applied within six month period. Time issue is crucial
根据商标的地域性原则, 即使国外注册的商标也无法自动在中国得到保护。 但是根据〈巴黎条约〉, 相关会员国具有申请优先权, 即六个月期限。 这点极为重要。权利人应抓住时机 ,保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 rules as below相关规定如下:
最新中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 TM Opposition (商标异议)
It is Three months for opposition arisen after initial review by CTMO. If you see anyone apply same or similar TM with you, it is first choice and also convenient way to keep IP right from more damage. Same as above, it is only three months for this stage. If you miss it, it will cost more time and energy.
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如果发现任何人申请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权利人应及时提起异议申请, 避免损害的扩大。
Related rules as below 相关规定如下:
最新中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 Announcement of invalidation - TM disputes ( 商标争议之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
It is second chance to get your TM back if you miss the opposition period. You need to apply with TRAB for this. For normal TM, it requires to apply within Five years when you aware the bad intention. And No limitation for Well-known trade mark. As said, it needs more evidence and proof to show your IP right.
如果错过异议期, 这是您的第二次机会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次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 一般商标为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提出申请。 对于驰名商标, 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Related rules as below相关规定如下:
最新中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四、Customs registration ( 海关备案保护 )
Customs registration is very effective and convenient way for Import –Export Company to preserve IP rights, especially for foreign-invested company. Customs official will notify the related infringement to IP owner as soon as possible.
对于进出口贸易公司来说, 海关备案保护是很有效的,且节约成本的途径 。 一旦有任何侵权发生, 海关会根据备案之权利人及时通知, 避免侵权进一步扩大。
Related rules as below相关规定如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 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五、AIC action ( 工商打假维权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 )
Cooperating with AIC, AIC will check related evidence and proof to see if any action can be taken. This is also the most efficient way for IP protection.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作, 由官方进行市场侵权执法和查处。 该方式是中国境内最有效,也是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
Related rules as below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六、Infringement online ( 关于网络侵权 )
•Law of Tort Liability was issued in 2010 as basis of infringement online. But the fact is also tough for authority to deal with such case due to complexity of internet technology.
Furthermore, another on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as announced and carried out in 2013, which enforces the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for right holders. And it has been collected kinds of business association as well as foreign governments before final version concluded.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相关规定, 明确对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范。2013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权利, 规范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指导。该司法解释在通过前曾征集包括一些外国政府及国外商会的修改意见 。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化进程,从而加大了对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Related rules as below相关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以上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的基本保护途径及方法,需针对具体的情况分析并制定相关权利保护计划。 我们相信,只要国外权利人对中国国情及相关法律加深了解,与代理公司积极进行沟通互动,会更好保护到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 在整个中国市场取得更好的商业发展前景。 (原标题:国外商标品牌保护在中国 Protection of Trade Mark in China )
作者:刘静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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