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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上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百度与搜狗输入法专利纠纷案(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本案是系列输入法专利无效案件中的其中一案,与此案相关的专利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合议组已于3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首次合议。本案也是专利复审委开展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活动的“第一案”,首次邀请媒体及社会公众旁听,国知局网站对本案进行了图文直播。
事件回放: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称百度旗下的“百度输入法”产品侵犯了由搜狗所享有的输入法技术相关的8项专利,要求赔偿总额人民币8千万元。之后,搜狗再诉百度侵犯9项输入法专利,索赔高达1.8亿。其中针对一项授权公告号为CN 1920754 B的专利“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搜狗向百度输入法提起1亿元索赔。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以下内容整理自国知局直播页面)
专利号:200610127154.2
委内编号:4W104265
发明名称: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
技术领域:G06F3/023输入法;GO6F 9/44
[合议组]
组长:刘铭
主审员:熊婷
参审员:穆丽娟朱明雅 孙治国
书记员:潘海瑜董杰
[请求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出庭人员:专利代理人——李辉、赵林琳、毛琎;请求人公司员工——段志鲲
[专利权人]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出庭人员:专利代理人——王昭林、宋海宁、毕长生;专利权人公司员工——杨磊
[请求人]
申请技术专家出庭作证。
[专利权人]
无证人出庭作证,无物证需要演示,需要ppt演示技术内容。
[合议组]
进入审议庭调查阶段
确定审查基础为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请求人简述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理由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超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全部无效。提出请求时提交的证据共计25份,包括如下几类:一是涉案专利的公开文本、授权文本、审查历史以及专利权人的侵权特征对比;二是中文和外文专利文献及相应的中文译文;三是非专利文献,包括书籍和期刊文章,提交形式为复印件及网络打印件。
[专利权人]
认可第一、二类证据的真实性和部分第三类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第三类非专利文献证据中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例如,由于CNKI显示的发表日期不能证明是证据2实际的公开日期,并提交2份反证予以证明。
[合议组]
书证和电子证据内容是否一致?
[请求人]
首先,专利权人的反证属于超期证据;其次,专利权人的反证与请求人的证据没有关联性;再次,证据2不属于电子证据,而是书证,使用的不是CNKI的公开时间,而是杂志本身的公开时间,为此我们从国家图书馆调取了相关杂志的复制证明。合议组应该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
[专利权人]
对其他部分争议证据的相关意见:大部分争议证据意见同证据2;另一争议证据17原始提交的是书证复印件,补交的是CNKI的电子证据,同样地,其证据形式和来源不一致。
[请求人]
坚持之前意见,使用的就是CNKI上可以得出的杂志本身的公开日期。
对第二类证据中文译文的意见
[专利权人]
提交了部分译文勘误,认为翻译不准确,但不影响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和认定。
[请求人]
首先,译文勘误属于超期异议;其次,由于不影响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应当以请求人的译文为准。
[请求人]
对专利权人的反证的意见,首先,该反证属于超期证据;另外,该证据属于网络证据,但没有相关的公证文件予以证明。
[请求人]
当庭提交的证据用于证明从罗马字符到平假名,从平假名到汉字的转换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
专利权人对译文勘误的意见属于超期意见,对于相关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庭后将作出确认。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针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发表意见,接下来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进行审理。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修改超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均坚持书面意见,当庭不再补充意见。
[专利权人]
介绍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输入法技术中,如果想要输入艺术字或图片,方案过于复杂,需要启动单独的软件,并且需要拷贝粘贴以及切换窗口等。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涉案专利提供了可直接通过输入法平台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从而输入时不需要打开另一独立的艺术字编辑软件,提供了丰富的艺术字样式以及灵活的映射关系,还可以根据用户选词的过程进行分词和艺术字匹配。涉案专利方案首先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灵活的映射关系,接收到按键消息后,调用与键盘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使艺术字样式上屏。其实现的技术效果是使用非常方便,降低使用成本,已成为输入法的标准模式。
[请求人]
关于涉案专利的方案,首先,在没有证据证明时不能认为申请日前其他输入法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方案;其次,涉案权利要求1执行的步骤流程与通用的输入法的步骤流程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区别点仅在于所述的6种艺术字样式,给用户呈现美学的感受,并不能体现技术性差别。
[合议组]
关于新颖性的调查
相对于证据1
[请求人]
权利要求1包括了6种艺术字样式的技术方案,证据1用于评述关于艺术字样式包括单行字符串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的键盘消息编码是键盘对应的字符符号,单行字符串是输入一串键盘编码消息获得一串字符串,例如输入“注射”得到“葡萄糖注射液”。证据1涉及智能ABC输入法的“强制记忆”功能,能够实现单行字符串的输入,用户可以创建编码和词条内容之间的映射关系,例如“szu”映射到“深圳大学”等,在创建和保存这种映射关系之后,只要键入例如“szu”等的编码就能够输入对应的词条内容,例如“深圳大学”等,即实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艺术字样式为单行字符串的输入。虽然证据1字面上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键盘的按键消息和根据映射关系匹配艺术字样式,但实际上已经隐含公开这些特征。
[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中键盘消息编码不包括触发特定指令的指令符,按键消息转换后才能得到键盘消息编码,二者是不同的,按键消息根据键盘的不同而不同。
[合议组]
关于键盘消息编码在说明书中有无解释?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限定能够明确键盘消息编码和按键消息是不同的,这是和证据1的一个区别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
证据1涉及的是智能ABC输入法的“强制记忆”功能,“强制记忆”是为了输入新词的,必须首先输入词条内容和自定义代码,但是编码内容不能是汉字字符,而且必须输入字母“u”之后才能键入自定义代码,这和涉案专利是不同的。
涉案专利和证据1相比有3个区别:权利要求1中的键盘消息编码(不包括指令符“u”),无需记忆特定指令符带来了操作简单的效果;权利要求1中建立了艺术字样式和键盘消息编码的映射关系,而证据1中没有;权利要求1中还要进行键盘消息编码和艺术字样式的匹配,而证据1中是通过指令符“u”来获得新词。
[请求人]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60]段的内容,键盘消息编码就是键盘上的字符,而证据1中的“szu”就是编码,并且同样建立了映射;同时,无论是否使用触发符u,都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涉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6还限定了判断过程,判断过程就对应于判断是否使用了证据1的触发符u,显然证据1的触发符u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专利权人在侵权过程中的特征对比,专利权人认为“dnf”与“地下城与勇士”之间的对应关系就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单行字符串的映射关系,已经认可了证据1的这种对应关系。
证据1中接收到的按键消息是“uszu”,而键盘消息编码是“szu”,涉案专利说明书[0109]段也显示了使用触发键的输入方式,[0066]段说明的判断步骤在接收键盘消息编码前执行就是证据1的“u+szu”的输入方式。
[专利权人]
强调一下,本专利不需要触发符。
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5双方当事人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
虽然证据4方案复杂,其所公开的部分步骤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但是证据4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专利权人]
本专利建立了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直接”映射关系,相对于证据4至少实现了“要素省略”的发明,因此具有新颖性。
[请求人]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4的新颖性,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从属权利要求2中关于预置算法的内容证据4同样也没有公开。
[专利权人]
从属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建立三者之间的映射关系,证据4要解决的问题是“同时”显示文字和图像,其方案是在候选文字列里同时显示文字和图像,因此其显示的至多是键盘消息编码与图像的直接映射关系,而非输入键盘消息编码带出文字、之后通过文字映射到艺术字样式。
[请求人]
证据4中的假名本身就是文字,日语中所有的汉字都可以用假名来代替,假名到图标的映射关系就是文字到艺术字样式的映射,明示部分所缺少的是从输入的罗马文字到假名的映射,但是输入时必然包括了从键盘消息编码到假名的映射,从专利权人在审查阶段的答复中也印证了这点。
[专利权人]
不认可证据4中的假名既对应于文字串又对应于键盘消息编码,从罗马键盘到假名的对应应当对应于权利要求中从键盘消息到键盘消息编码的对应。
[请求人]
日语中的假名可以上屏,可以理解为文字串。
[专利权人]
日语中的假名是表音的,是读音,不能理解为文字串。
[请求人]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新颖性理由,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证据2涉及的是极点五笔输入法,其中公开的功能为,输入“china”能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仅能在五笔模式下使用而不能在拼音模式下使用,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键盘消息编码”。
[合议组]
权利要求1的方案仅能用在拼音模式下?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拼音模式,但证据2不包括拼音模式。
[请求人]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覆盖了证据2的方案。
[请求人]
关于证据5的新颖性,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证据5的极点五笔输入法所输入的图片不是输入法本身提供的,而本专利是输入法本身提供的;且证据5的图片明显不是保存在输入法的文件夹下,而是在c盘的其他位置。
[请求人]
上述图片保存位置的区别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
[专利权人]
证据5属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必须到外部去调取图片,无法解决输入法本身就能够输入图片的问题。
[请求人]
相对于证据16的新颖性,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意见同证据1,证据16的智能陈桥输入法需要输入分号或引号的触发符,因此键盘消息编码为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由于分号或引号为触发符,用户输入分号或引号时输入繁琐。
[请求人]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用于证明从该专家证人的角度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案属于公知常识,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
专家证人不能证明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
请求人的专家证人要证明的内容与庭前告知合议组的内容是否一致?
[请求人]
有所变化,这是根据庭审对方意见而发生的变化。
[合议组]
可以出庭作证,但是证人证明的内容仅是其自身了解的技术内容。请证人出庭。
证人自我介绍:王伟,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硕士生导师
合议组告知注意事项及双方当事人询问的权利义务
[请求人]
请证人介绍了解的输入法状况。
[证人]
从90年代中期,接触过各种主流和非主流的输入法,从起初的简单功能到现在的各种功能,包括颜文字、非标准ASCII码的输入等,例如紫光输入法都具有这些功能。
[专利权人]
没有问题要问。
[请求人]
关于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创造性理由,我们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证据1是否有启示或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当庭没有发表反对意见,书面意见中还进一步结合证据8和9来进行说明,因此对该点不再发表意见。区别仅在于艺术字样式的具体区别,用书面意见中的其他证据来评述。
[专利权人]
证据8和9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不属于教科书或技术手册。
[请求人]
即使证据8和9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该特征也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
关于艺术字样式使用了其他的证据,如何与证据1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
权利要求1中这些艺术字样式之间的关系是“或”,属于并列方案,因此证据之间不需要结合即可评述创造性;退一步讲,即使要考虑多个组合,例如证据2公开了ASCII码图形且给出了多于一个的样式可以叠加的技术启示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简单叠加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
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16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
[请求人]
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我们认为证据4说明书中公开了“句节分解单元”,用于将候选词串进行切分的内容,切分出“酒”,显示候选文字和图形,因此,证据4公开了完整输入字符串、对字符串进行切分、根据切分结果显示候选图形的方案,权利要求9与证据4的区别仅在于三者的映射关系。
[专利权人]
同意请求人指出的区别,同时涉案专利的分词处理与证据4的假名分解是有区别的。由于三者的映射关系带来了其他区别,证据4采用的是发音的方式,相当于对拼音串进行划分,而涉案专利是对文字串进行划分,二者是不同的。
[请求人]
不能基于发音与图像的对应关系而推论发音不能对应到文字,从证据4公开的内容来看假名就是文字。之前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从罗马键盘到编码为公知常识,并且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日语的假名对应于文字而非拼音串。
[合议组]
请求人请说明对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使用方式。
[请求人]
该证据公开了输入文字列和切分,切分是利用假名查辞典,利用假名串来进行查询,这表明了假名为文字列,不仅仅对应于拼音。
[专利权人]
对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庭无法对译文的准确性和是否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发表意见。
[合议组]
当庭以请求人的译文为准继续审理,庭审结束后专利权人半个月内可对译文是否准确以及是否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提出异议。
[专利权人]
证据4中分解单元的步骤在前,是根据语音进行分词的,并不是利用语义进行分词的,因此无论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否是根据文字进行分词,证据4也无法和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结合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且请求人提交的前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与涉案专利无关联性。
关于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1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双方当事人没有补充。
[请求人]
关于权利要求12-20的创造性,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没有补充意见。
[专利权人]
装置权利要求更好地体现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更能突出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1-23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发表的意见,没有补充意见。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和之前的意见。公知常识的证明不是看是否是公知常识性证据,而是要看公开的内容是否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
创造性判断中要避免事后诸葛亮,而且就计算机相关发明来说,细小的技术改进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效果,请合议组予以考虑。
[合议组]
口头审理结束,除前述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和内容外,合议组将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将在口头审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来源:国知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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