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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人们正在越来越多的享受到互联网所带来的福利,创新的商业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企业在商业方法领域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专利作为保护商业方法创新的重要方式,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本文对商业方法专利的趋势以及前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以期对企业能够有所提醒和帮助。
商业方法专利的定义
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方法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而是包括了诸如营业、交易、事务、行业等多种含义。因此,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理解为涉及专门适用于商业、金融、行政、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等方面的数据处理系统、方法或二者结合的专利申请。
就商业方法发明的自身结构而言,通常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是指诸如商品交易的流程、行政管理的规则、事务处理的步骤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信息技术则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多个相关、相邻的技术领域。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就技术层面而言,商业方法发明的实质在于以自动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来实现相关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一案的判定确认对商业方法软件予以专利保护。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专门审理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从此软件厂商和其它利用计算机软件来进行资料或资源管理、传递、提取与分配的企业,便把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发出来的软件程序申请专利保护。这些利用软件与互联网络所提供的服务,只要符合专利三性(实用性、新颖性和进步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在政府的鼓励下,美国企业掀起了电子商务专利热。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相关专利的申请,与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密切相关。1995年与1996年申请的专利多半集中在网络安全领域;1997年则以资金流相关技术为主;1998年集中在商务的网络化,如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数据处理等;到了1999年以后,则以电子购物、银行等技术为申请重点。
基于《专利法》的限制,以及网络技术相较美国的滞后,我国企业在商业方法领域的专利申请起步相对较晚,以阿里巴巴和京东为例,阿里巴巴自2006年才开始申请商业方法专利,而这在国内已经是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最早的企业。而京东作为国内顶级的电子商务企业,直至2012年才开始申请商业方法专利。
虽然阿里巴巴、京东两家国内最大的电商企业在商业领域的专利申请起步晚、占比不高,但是他们却具有很强的专利挖掘、部署能力。目前,不仅京东和阿里巴巴,包括腾讯、百度等企业也已在国内提交数大量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如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音乐消费行为分析方法、采用第二代身份证绑定银行卡进行支付的方法、侵权作品甄别汇报方法、数字产品奖励方法等。
这些专利的申请正在创立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并将有可能引发强烈的竞争。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管理、融资、市场开拓、人力资源等领域,任何竞争资源都缺乏法定垄断权的支撑。这就使专利成为广大电子商务企业展开市场竞争的主要工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也激起了大批专利权人的“诉讼欲”。商业方法专利的竞争将从独立挖掘阶段,进入高密度、高强度的互相对抗阶段。
商业方法专利的分类
商业方法专利主要涉及电信通讯、网络交易安全、企业资源管理、资金流管理、在线销售或服务等领域。而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2015版)商业方法包括以下7个具体类别:
G06Q 10/00:行政;管理。
G06Q 20/00:支付体系结构、方案或协议。
G06Q 30/00:商业,例如购物或电子商务。
G06Q 40/00:金融;保险;税务策略;公司或所得税的处理。
G06Q 50/00:专门适用于特定经营部门的系统或方法,例如公用事业或旅游。
G06Q 90/00:不涉及有意义的数据处理的专门适用于行政、 商业、 金融、 管理、 监督或预测用途的系统或方法。
G06Q 99/00:本小类的其他各组中不包含的技术主题。
笔者对截止至2016年3月29日公开的以上七个类别的28033件专利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其法律状态(其中放弃包括避重放弃、主动放弃和视为放弃,撤回包括视为撤回和撤回)如下表:
全部 | 公开 | 实审 | 有权 | 放弃 | 驳回 | 视撤 | 未缴年费 | 届满 | 无权 | |
G06Q10/00 | 8477 | 57 | 633 | 1773 | 29 | 2084 | 3297 | 598 | 4 | 2 |
G06Q20/00 | 1627 | 10 | 138 | 375 | 5 | 467 | 515 | 108 | 6 | 3 |
G06Q30/00 | 9147 | 385 | 2320 | 1660 | 17 | 1627 | 2669 | 450 | 18 | 1 |
G06Q40/00 | 2128 | 46 | 425 | 363 | 22 | 531 | 594 | 142 | 5 | 0 |
G06Q50/00 | 5686 | 122 | 1007 | 1309 | 23 | 1099 | 1617 | 495 | 12 | 2 |
G06Q90/00 | 720 | 10 | 50 | 169 | 2 | 76 | 333 | 79 | 1 | 0 |
G06Q99/00 | 248 | 3 | 36 | 75 | 1 | 24 | 82 | 27 | 0 | 0 |
计算以上七个类别专利的授权/未授权比(有权+未缴年费+届满+无权)/(放弃+驳回+视撤)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商业方法专利在不同领域获得授权的难度。
在中国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涉及系统的G06Q 50/00、G06Q 90/00以及G06Q 99/00类别中,商业方法专利授权的比例要高于其他类别。
根据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智力活动是一种精神的思维运动。它直接作用于人的思维,经过人的思维活动才能产生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效果,而不使用自然力。所以这类活动不具备技术的特征,也就不属于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这类指导人类思维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特点是:在使用时必须经过人脑的思考、判断。商业方法专利被审查员认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很多商业方法专利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时,需要避免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相混淆。
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主要以方法、系统或者两者的结合为主题。主题的不同使得专利在授权和保护范围上略有差别。以系统为主题的专利必需要包含硬件的部分,因此其保护的范围可能会相对较小,并且在侵权诉讼中通常要举证证明侵权方使用了系统中相应的设备,往往需要进入侵权方内部取证,因此取证难度相对较大。以方法作为主题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往往较大,在侵权诉讼中更容易从第三人的角度进行整个方法的完整取证,因此取证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以方法作为主题的商业方法专利被审查员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需要申请人对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布局,才能获得更加理想的授权。(原标题:商业方法专利介绍)
来源:IPRdaily
作者:刘俊清 兰台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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