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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超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
来源:IPRdaily
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途径日益发达,而手机的普及更使得普通民众上网转载发布他人微博、微信等文章日趋便利,转载甚至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看到好的文章、事件等,随手发布至自己的微博、微信朋友圈或自媒体中,可谓轻松。但是,轻松转发的背后,是否核实过事件的真伪?是否考虑过撰文者的版权?在转载中会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信,普通网络用户大多会忽视这些问题。所以,我们说转载应当慎重,因为在轻松转载的背后存在着严肃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定!
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传播者。在网络传播结构中,每一个网络节点都能够生产、发布消息,也就是说,每一个网友都可以参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也包括虚假信息的生产和传播。大众传播媒体和广大受众一起,形成了网状型传播结构,最后这张传播的“网”越来越大,几乎呈无限蔓延的趋势,而虚假新闻便在这张网络传播“网”中迅速蔓延和传播。
“秦火火”案件之后也应当引起普通网友的重视。秦火火,原名秦志晖。他曾是尔玛公司员工,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如今也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他制造的虚假新闻令人震惊:如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污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这种所谓的“新闻”、“事件”在互联网中不计其数,又容易吸引眼球得到网友的关注。而这些未得到核实的或者说虚假的信息一旦传播,一定会给他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但是,作为普通网友难辨事实真相,于是很容易成为“网络推手”。编造事件者往往以利益为目的,借助民众“求真相”的心理,将事件进行扩散,实现其自身利益。于是,网友们也便沦为了工具,却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及损失。
2015年2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3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规定》要求,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使用的所有账号,互联网企业应对其名称、头像和简介等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同时,企业还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擅自发布未经核实的新闻事件,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那么可能将直接影响网友们在互联网中相关账号的使用。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公民的个人隐私也是一种基本人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法律上,个人隐私也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公民主体都有其自己的隐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个人生活自由权 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1)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2)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上述隐私权的种类,常见于网络中各类文章,而这些文章大多数为未得到他人授权的隐私描述。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隐私权利,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网络用户在发布和转载他人文章时,应当审慎,不要转发4涉及他人隐私的文章或信息,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上转载文章,很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那么,网络转载他人文章,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所以,如果网络文章中作者已经明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那么则不得擅自转载,否则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语:在互联网发达的信息社会,普通网络用户审慎利用好互联网的便利,在转载发布他人文章时,不仅要遵循道德,也应当重视法律的规定;合理合法使用网络,尊重他人,也同样是保护和尊重自己。在网络中慎重转载的要求,当然不仅为上述情况,笔者择出以上,仅为抛砖引玉。(原标题:网络转载应当慎重!)
(注:部分案例来源于网络)
来源:IPRdaily
作者:熊超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寻求报道:xunqiubaodao@ipr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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