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新锐媒体
近日,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北京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侵权方是新增的一种关于企业诚信方面的约束形式,对于之前发生的任性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的震慑。
该办法规定了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即“黑名单”的诸多情形,如“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该办法规定惩戒情形:如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并实施列为重点监督管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前述信息记录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
需特殊指出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侵权人此前心存侥幸,打法律擦边球之任性行为终于可以达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治标不治本、此起彼伏的侵权现象也将在2016年4月1日此办法施行后起到具大震慑作用,对于权利人来讲是大快人心之举。这也是国家出台的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有力举措,对于国家创造良好创业创新环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作者: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部 路彦
本文版权归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