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规法规法规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分析手机预装软件|产业|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从法律角度分析手机预装软件

产业
阿耐9年前
从法律角度分析手机预装软件

IPR Daily,全球视野的知识产权新锐媒体


从法律角度分析手机预装软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往作为财富象征的“大哥大”现在被人手一部的手机替代了。不可否认,手机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很多人都成了手机控。但一些消费者并不知晓在手机消费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在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谈谈手机预装软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我们看到媒体上报到过关于手机预装软件的问题,手机预装的软件在某种情况下是不能删除的。这种给给手机预装非必须软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选择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手机是一种商品,软件同样也是一种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的时候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预装软件。这种说法可能有两种不同意见:1、预装软件不是单独的商品,而是跟手机结合在一起的,跟手机是同一件商品;2、预装软件并非是由消费者购买的,而是赠送的。对于第一种意见,本文认为:如果是手机使用所必需的软件,那么硬件与软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手机这件商品,比如手机的系统软件;但是如果不是手机使用必需的软件,而是通过手机来实现其功能的软件,那么这个软件应该属于单独的商品。如果是单独的商品就应该向消费者说明,并且询问消费者是否购买。对于第二种意见,本文认为:预装软件属于赠送的,所以消费者没有选择权的说法不成立。如果我们新买的房子,有公司送过来一台机器,这台机器不但占地方,而且使用它就要付费,我们有权利选择不要这台机器吗?有人会认为因为这台机器是免费的,所以不能拒绝把它放到新房子里面来吗?这个跟手机预装软件是同样的道理,并且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想盈利的商人,预装软件是否免费不能简单的得出结论。对于消费者来说,手机预装软件是否收费,消费者都应有选择权。所以本文认为给手机预装非必须的软件,并且不能删除,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手机预装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后台悄悄运行,并耗费流量和花费,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手机经销商在消费者购买手机的时候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自己卖的手机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情况。同样,任何一种软件如果要在后台运行,该软件的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自己的软件将在后台运行,并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如果没有告知,即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然,这种情况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法律同时规定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应该由相应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以上是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的分析,手机预装软件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还可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即禁止强制搭售。如前所述,非必要的手机预装软件也是商品,把这些消费者没有购买意愿的软件预装到手机中一同销售是不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强制搭售行为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正常的市场秩序应该是通过合理的竞争,让消费者进行自由选择的一种优胜劣汰的过程。但是,手机预装软件通过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方式来进行竞争,没有体现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这种搭售行为,排除了与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竞争,侵害了其他同类手机软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许有人会认为:这种情况未必未必购买者的意愿呀?本文认为,经营者把预装软件设置为不能自由删除,否则不进行保修,根本忽略了购买者的意愿,当然属于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的行为了。所以,本文认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强制搭售行为。

  

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企业竞争,竞争应是合理合法的竞争,任何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的竞争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应对此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的合理竞争创造了条件。  


来源:赵虎(微信)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阿耐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382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2141.html,发布时间为2016-03-10 16:47:42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