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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刀下的坚果——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产业
139100033509年前
大刀下的坚果——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大刀下的坚果——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盗取。这使得企业和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正在增强,这也是为什么最近知识产权很火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断听到某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垄断,被处以高额罚款。据北京时间310日彭博社报道,欧盟正在加快针对谷歌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发起正式反垄断指控的步伐,德国也正式对facebook展开反垄断调查。人们不禁要问,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到底什么关系?它们的边界又在哪里呢?笔者试图通过哲学原理和生活场景来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刺激创新成果商业转化,激励了权利人创新积极性,提高了科技进步,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也具有专用性和排他性的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权利人可以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获取垄断利润,进而形成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反垄断法是一部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充分竞争环境下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依照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正常、合法经营的不适用本法,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经济意义,它有无限扩张和垄断的冲动和可能,如果权利人利用技术垄断构筑市场壁垒,破坏公平竞争就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反垄断法必须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和范围的加以限制,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进行制止,也可以说反垄断法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要求


大刀下的坚果——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对立统一关系


基于反垄断的目的和知识产权的特点,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存在冲突,又有一致性。双方通过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


1)角度对立。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不加限制的保护就是一种伤害,将制约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的是对个人或企业等部分人利益的保护,而反垄断从经济社会整体出发,是集体利益的代表。


2目标统一。创新是技术进步的源泉,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都是保护创新,都是致力保护市场充分竞争的机制,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等。知识产权保护虽然会一定程度限制竞争,但这种限制可以激发人们创新积极性,二者在目标价值上是殊途同归的。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界定?


我国法律对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明确的界线规定。实践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本身具有多样化,认定复杂,只有在现实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它们在运动中找边界,在斗争中求发展笔者总结了条判断是否涉及垄断的基本标准:


(1)是否在本领域形成绝对优势。   

             

(2)是否限制和损害竞争对手公平竞争以及自由竞争环境。


(3)是否降低效率、浪费资源、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大众体验等公共利益。


(4)是否障碍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向前发展。

大刀下的坚果——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反垄断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些国家保护国家利益的两个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国家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以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201512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是非常及时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国际竞争的知识产权新优势正在形成。

 

今年春节期间,笔者购买了一批坚果,味道可口,营养丰富,深受大家喜爱,就是吃起来比较费劲,当剥开那层厚厚外壳的时候不由的让笔者想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就像坚果的果实,知识产权保护就像坚果封闭坚硬的外壳,反垄断就像一把大刀,时刻监视着那些过度膨胀和准备越界的坚果。

 


作者:曾晨

来源: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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