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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价值正在被充分挖掘。对从事技术许可的公司,专利可能是一棵“摇钱树”;对进行侵权谈判的公司,专利可能是一种威慑力很强的“核武器”。但是,如果你只有一件专利,单枪匹马,恐怕难以发挥什么价值。
值此科学日益昌盛、技术日益复杂的时代,任何一个产品都包含了数量不菲的专利,因此,如果缺乏数量的支撑,专利则无法垄断产品经营或赢得市场优势。而环视周围的专利霸主,动辄拥有专利上万件。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的数据,IBM公司仅在2006年就在美国获得3651件专利,连续14年占据美国专利排行榜头把交椅。如果没有足够的专利数量,何以与IBM这样的大公司相抗衡?
因此,专利竞争首先表现为专利数量的竞争。
跨国公司已经深谙此道,它们早有蓄谋地在全球专利版图上“跑马圈地”和“占山为王”,捷足先登获取专利,布下密密麻麻的“专利地雷阵”,抢占了大大小小的知识产权制高点。我国企业要在专利竞争中获得优势,也必须要在专利数量上取得突破,否则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专利数量累积的目标
1专利数量累积:手段而非目的
前面已经谈到,专利军备竞赛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但在加人专利军备大赛的行列之前,应当明确自己累积专利数量的目标。专利申请及其数量的增长只是手段,它必须服务于企业的目标或战略。
思科创办于1984年,于1989年上市。在1984年到1993年这前十年中,公司仅仅申请了一件专利。在1994年,公司已经发展到年收人超过10亿美元的规模。刺激这种增长的因素,显然不是来源于专利,而是依赖于竟争和公开的、非专有接口。不过,在1994年,公司开始出台一个计划,以获得更多的专利。我们这样做是出于防御的目的,以在与拥有众多专利的更老牌的公司进行交叉许可时,提供谈判的交易筹码......1994年我们申谢了6件专利,以后逐年增加。现在,每年申请700多件。
可见,思科当时提升专利数量的目的,主要出于防御竞争对手,累积专利交易筹码。而有的企业对待专利的态度,则显得茫然,没有目标,经常盲目申请和占有专利,却没有深刻理解专利的经济意义与战略价值,往往不作技术价值评估和商业价值评估就胡乱申请,或者在占有专利之后,没有当作商业资产和策略资产加以活用,结果导致出资申请并辛苦得来的专利,与市场需求不同路,与企业发展不合拍,只得尘封箱底,至视若鸡肋。
经过调查发现,技术水平最不发达的企业使用专利,更多的是为了改进企业的形象;中等技术水平的企业使用专利,更多的是为了创造反击能力,以及通过交叉许可获得技术技术;水平发达的企业使用专利,除了保护他们的产品和技术外,还作为竟争工具和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见,追求专利申请及其数量,对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目标,无论如何它都不是最终目的。
2定义专利数量累积的目标
Gilman在《Physics Today》曾有文章提到,在研究大公司的专利时,他发现大约只有一成的专利有实际的商业价值,也就是说,有许许多多的专利甚至根本不值得刊印在公报上,有浪费纸张资源之嫌。
但是,既然有这么多专利是没有价值的,为什么每年还有数以万计的专利申请呢?
从专利累积的目标层次,可以看到专利累积的目标是复杂多样的,并不一定只是单纯地为了直接实施。有的是借专利来提升研发形象,有的是借专利来形成市场优势,有的是借专利对竞争者造成障碍,有的是借专利衍生出许可费收入,有的是使得产品增加价值,有的则把专利变成谈判桌上运筹帷幄与交叉授权的筹码,等等。
不过,有的企业只是把专利看作研发成果的保护,甚至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并没有从经济性目标和战略性目标来观察专利数量累积的意义。
在一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会议上,一名技术主管抱怨公司的专利申请太多,好像浪费了不少成本。表面上看,的确是这样的。不过,假设没有这些专利成本,公司会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会不会受到竞争对手的仿冒竟争?会不会存在其他方面的不利影响?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些专利的成本不仅没有浪费,反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这些专利申请可能没有什么价值,可以考虑放弃。
总之,企业应当全面审查,重新定义自己专利数量的累积目标,既不要局限在保护性的目标层次,也不要盲目提升到战略性的目标层次。量体裁衣,量力而行,顺应时势,相机而动,不要让专利数量成为企业的经济负担。
专利数量累积的渠道
从资源规划的角度来看,累积企业的专利数量,可以有多种渠道,最基本的方式是自行研发以获取专利。但对于研发资源不足的企业,或者打算迅速在专利数量上崛起的企业,此时可能更需要借助联合开发、技术转移等方式,来支持企业专利数量累积的速度和规模。
1自行研发
(1)自行研发及其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的产品规划方向和技术发展重点,进行自行研发是获得专利的重要渠道。为了避免重复开发,保障研发成果能够取得专利,企业最好在自行研发之前,以及在研发过程中,开展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看看是否已有相同主题的专利存在。因为企业技术创新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就是自己的研发成果已被他人提出了专利申请或获得了专利授权。
此外,在自行研发过程中,还要注意防范相关的技术信息外泄,以免破坏专利授权所需要的新颖性,或者被第三人窃走并申请了专利。广州某单位研发了一种新药,已在国家科委立项。当研发人员带看它到国外与同行合作交流时,却被合作者抢先申清国际专利。该单位的一位研究者懊悔不迭:“我们原以为方剂是会变的,保护的意义不大。可人家一申报,就觉得问题大了。人家申请的是垄断性专利,只要是治这种病的,即使方剂有所改变,仍在保护范围。人家时刻想的是怎样获取垄断性专利,我们却没有这个观念。”
(2)自行研发的鼓励行为
为鼓励企业的技术人员努力研发出可专利化的成果,除了执行前面讲到的专利奖励制度以外,这里更要强调企业主管人员专利挖掘的意识和行动。
首先,企业应当设定年度专利产出的目标,并在领导层的支持下进行持续的努力。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的创意提案制度,催生专利的产出。
2联合开发
(1)联合开发的形式
随着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技术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复杂化,难度也越来越高,发展新技术所需要投入的资金也大幅攀升,而在竞争者威胁、产品生命周期缩短、技术变异迅速等严峻的挑战之下,企业在高度竞争的环境和有限资源的限制下,如何利用较少的资源去达成更多的目标,分担越来越高的经营风险,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关注议题。
因此,企业之间借研发合作或技术转移,以分担风险或获取新知,累积技术储备和专利数量,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通过研发合作来提升专利数量,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方式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者可以统称为联合开发。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由此可知,企业与他人合作开发时,如果没有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则该发明创造所衍生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将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而在委托开发中,如果没有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该发明创造所衍生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将由实际完成的受托人享有,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尽管支付了不菲的代价,但结果只是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并不享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
为了避免在联合开发中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企业处好事先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否则可能难以享有或难以完全享有联合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累积专利数量的目标自然也会落空。
如果依合同约定,权利归属于受托人或某一个合作方,则应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另一个合作方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使用时间等细节问题,以免将来滋生困扰,分散企业经营。
(2)联合开发的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之间借助联合开发,可以形成策略联盟,利用资源互补的优势,结合双方力量研发创新,共同创造优势地位,显然比个别研发单打独斗的方式更具有效益。因此,不同企业共同创新进行联合开发,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联合开发中的各方当事人,往往会提供自己现有的技术成果,以支持或辅助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技术成果欠缺正当来源,存在法律瑕疵,则联合开发及其形成的研发成果,有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指控,甚至遭到禁止使用的判决。
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联合开发前,应当履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不仅要确认各方提供的技术在商业上的价值,更要确定当事人所提供的技术成果是否合法及有效,避免受到第三人侵权的指控,防止联合开发各方日后因此产生法律争议。
在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时,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A、联合开发当事人对所提供的技术或产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合法授权的权利。
B、所提供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是否是有效的。
C、第三人是否也拥有该技术的知识产权,第三人的地位、权利范围为何。
D、当事人是否与第三人合同约定限制授权该技术给他人。
E、如果有需要,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是否有在外国主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F、当事人是否定期缴纳权利维持费用,以确保权利的效力。
H、当事人所提供的技术或产品是否侵害到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I、当事人所提供的技术或产品是否是曾经发生或现在进行中甚至未来的诉讼标的,诉讼的结果对联合开发各方未来用该技术进行市场营销的影响。
J、当事人是否曾经或现在滥用知识产权,引发他人的抗辩,造成权利无法执行的风险。
K、当事人所提供的专利权期限还有多久,避免专利权在合作期间因期限届满而消灭,从而影响各方在商业上的竞争力。
L、当事人所提供的产品或技术是否在其享有的专利范围内,等等。
3技术转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分工日益细化,即使是跨国公司也无力在每一项技术领域都维持领先的优势,而通过技术转移的行为来获得更高品质与更多样化的新产品,以维持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与竞争力,成为上至跨国公司,下至中小企业的有效选择。
(1)技术转移的形态
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定义:“技术转移是指关于产品制造、生产工艺或提供服务系统的知识转移,不包括货物的単纯买卖或租赁。”该定义所指的技术转移比较广泛。依不同的视角,技术转移有不同的区分类型,比如,以技术转移由上而下或区域横移可分为垂直移转与水平移转。
由此可见,技术转移的形态比较复杂,但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专技术)等技术的转让、许可是技术转移中的典型形态。
从专利数量累积的角度,对于企业而言,技术转移主要体现为专利受让、专利许可,以及通过企业并购而获得他人的专利。技术转移涉及复杂的商业前景评估、法律谈判过程和合同履行程序,最好聘请专业人士辅助,以免发生不利的后果。
(2)技术转移与专利累积
A、专利受让
通过受让他人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获取专利筹码的快捷途径。由于企业在专利受让后,也随之受让了依附于专利之上的风险。因此,在受让他人的专利前,应当对受让专利进行风险调查,防止因为专利受让而背负风险。比如,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瑕疵,那么在专利受让后,专利无效的后果也要由受让的企业承担。
B、专利许可
专利许可虽然不享有专利所有权,但对专利所享有的使用权,也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专利资源。特别是专利独占许可,与享有专利所有权在实际效果上没有什么区别,而且还不用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C、企业并购
收购高科技企业,也是短时期内增加专利储备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1997年,曾经列名世界个人电脑销售量第三位的美国公司AST被韩国的三星公司收购时,就给三星公司带去了一大批有价值的专利。
同样,在通过企业并购获取专利的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相关的风险问题。有一家电子公司对其竞争对手的子公司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感兴趣,并想得到它,于是主动提出了收购该子公司。然而,等到完成收购之后,这家电子公司才发现事与愿违,它所需要的专利技术是以一个研究人员的名字申请的,而这位研究人员在收购前几个月已到另一家公司去上班了。
来源:崇德药业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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