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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于国际经贸竞争日益激烈,创新能力也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主要来源。为此,各国政府无不积极促使学术研发成果成为产业的创新活水。有鉴于此,我国政府相关部会近年来除积极推动各种产学合作促进措施外,也开始广泛推展学研创业活动,例如教育部的「大专毕业生创业服务计划(U-Start)」以及科技部的「创新创业激励计划(From IP To IPO)」等,希望能鼓励学研人士与青年学子科技创业,进而带动国内创新创业风潮,以创造社会价值。
为了解这类方案的创业推动成效,本研究提取20组曾接受此类方案培训的创业团队,追踪其创业发展进程,结果发现有很大部分的团队,在创业初期即遭遇校内的技术移转与利益分配问题,且使得创业进程受到拖延甚至阻碍。为清楚呈现此一问题,并试图找出解决的方向,本研究将以四篇专文刊载相关研究成果。
一、创业团队所面临之问题情境描述
我国自科技基本法实施后,政府补助之研发成果已下放至各大专院校等执行机构,因此创业者若欲使用政府补助之研发成果从事创业,则需从大专院校技术移转。此外,学生在校或教授在职期间运用学校资源之发明,其知识产权亦归属该学校所有。许多校园创业团队,由于其创业技术构想系为学生在校或教授在职期间运用学校或政府资源之发明,因而在创立公司时,必须面对技术移转的议题。
一般而言,技术移转均以有偿方式进行,内容可能包含签约金、授权金、权利金、价金、衍生利益金、技术作价股权等。据学者Markman等人(2005)访谈美国128家大学技转办公室(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之研究发现,若将大学技转办公室的授权策略分为三类(以研究资助换取授权、以公司股分换取授权、现金授权),则以股份换取授权的策略最有助于促成新创企业(采取此一策略的同时往往也投入校内育成资源);然该研究亦显示,大学技转办公室通常倾向最大化现金收入并最小化金融与法律风险,因而往往选择不利于新创企业的策略。
而本研究在创业团队追踪中,也发现到部分创业团队原希望以该新创公司股权或其他较弹性之方式来换取大学的技术授权,却不被大学技转相关机构所接受。例如受访团队之一的创办人(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为创办人在学期间发明,并曾部分运用科技部与学校经费)向我们提到,他们在与学校洽商技术移转时,原以为学校应会给予自己学生较多的协助,例如将付款时间拉长等更大的弹性空间;然而在与学校技转相关机构交涉过程中,该机构要求以现金支付且毫无议价空间,另也不愿意以收取公司股权(因新创公司股票风险普遍较高)或衍生利益金(因担心公司可能采各种方式规避缴纳)等较弹性之方式来进行技转。
除了大专院校外,我们发现类似情形也发生在公立研究机构中。例如另一受访团队创办人提到,他于某公立研究机构任职期间发明了数项专利,其中多项均规划运用于目前的创业构想中,因此正在与该机构洽谈技术移转相关事宜。该创办人虽也曾与原所属研究机构讨论过是否以公司股票技转,但该机构表示虽然自己愿意收股票,但由于专利系政府补助研究案衍生成果,收益需上缴主管部会,而主管部会较不偏好收受股票。经谈判后,双方同意就其中一项专利采取衍生利益金方式进行技术移转,以未来产品出售营利中的一定比例回馈,因此无须在授权时一次缴交大笔现金。此外,该创办人所发明之其他专利,则因所需授权金较高,故目前尚未筹足资金以进行技术移转。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均拒绝以未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较弹性的方式对校园创业团队进行技术授权,不同机构间所采取的技术移转策略在弹性上有相当大的差异。例如也有出身某国立大学的创业团队提到,在与学校洽商技术移转的过程中,校方曾提议可采取以公司技术股换取技术移转的方式进行,但由于团队考察未来可能往中国市场发展,担心学校占有股分可能会衍生争议,且不希望定期向学校做财务报告,故并未接受学校的提议,最后达成协议以分期10年支付之方式技转该技术,且首年支付金额较低,而后再逐年增加。此外,也有其他创业团队获得学校以分期付款搭配公司技术股之方式技术移转,故可知在现行的法规制度下,大学技转机构其实在技术移转策略方面是可能有许多弹性的。
除了技术移转机构外,校园创业团队在初期阶段也可能会遭遇与所属实验室或指导教授间的利益纠葛。由于部分校园创业团队,其核心技术是在教授指导下研发而成,或是在研发过程中曾运用教授的研究计划经费或实验室资源,因而指导教授常为该技术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在此一情形下,教授对于该技术的移转过程,往往有部分的影响力。因此,教授对创业活动的认知,以及其对该创业团队之观感,便可能在技术移转过程中扮演角色。
一般而言,依大专院校技术授权程序,教授发明人已可获取授权金或权利金中的一定比例。然在我们从部分创业团队的案例中,发现偶有教授试图向创业团队要求额外的权益(包含公司技术股或资金回馈),同时又不愿实际参与创业或提供协助之情事,而这显然提高了创业团队在创业初期的负担。由于某些创业团队的创办人或主要成员在参与创业活动之前或在创业过程中,曾为教授的指导学生或研究助理,甚至在某些案例中,教授仍对团队成员的在校成绩或毕业资格具掌控权,这使得双方往往难以对等地讨论利益分配议题。部分创业团队也提到,由于指导教授对于创业活动所知有限,往往不了解创业初期团队自有资金的重要性,以及过早要求资金回馈可能对创业团队所造成的损害。
图一、校园创业团队在技术移转过程中所面对的三角关系
综合上述说明可知,校园创业团队在创业初期所容易面对的第一个难题,便是技术移转过程中的三角利益分配问题。如图一所示,创业团队一方面须与学校技转机构洽商技术移转相关事宜,另一方面又可能须面对指导教授对其自身或实验室的权益主张。除此之外,由于大多数学校的技术移转相关规定中,均有订定教授发明人可从授权金或权利金中获得的比例,因此教授是否有意愿收取新创公司股票,也会影响技转机构的授权策略。
从这些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的部分学研单位,对于校园新创团队技术移转,仍有些许不够友善之处。据既有的研究文献显示,就大专院校层级而言,真正能够鼓励校园创业活动的措施并不多,而技转机构采取股票技转以及维持较低的权利金比例,是其中少数被印证能对校园创业活动产生正面影响的措施,其余如设立大学附属的育成中心或大学创投基金等措施,都对创业活动的增加几乎没有影响(Markman等人,2005;Gregorio与Shane,2003)。因此,大专院校若未能有效运用弹性技转策略,则等同于放弃了有力的校园创业激励手段。或有认为,真正优秀的团队与技术,必能获得大量外部投资,因而即便技术移转以现金方式进行,其授权金额与所募资金相较,仅占极小比例。然而,以我国当前的新创资金市场而言,创业团队的技术控制权是否清楚明白,往往是影响投资人投资意愿与投入金额的重要因素。此外,新创团队初始的现金存量,也往往会影响其对于投资人的议价空间,而校园新创团队由于成员多为学生或社会新鲜人,自有资金本已相当有限,若还须投入大量金额用于技术移转,则在面对创投或企业策略投资时,便可能沦为待宰羔羊。因此我们认为,能否对新创团队提供较为弹性的技转方式(尤其是以股票技转),对于鼓励校园科技新创而言,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Gregorio,Dante Di and Scott Shane(2003),Why do some universities generate more start-ups than others?Research Policy,32(2),pp. 209–227.
2.Markman,Gideon D.,Phillip H. Phan,David B. Balkin,and Peter T. Gianiodis(2005),Entrepreneurship and university-based technology transfer.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 20(2005)241–263.
作者:王玳琪、汤凯杰
来源:台湾国家实验研究院科技政策与资讯中心
编辑:IPRdaily纵横君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