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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能做些啥

职场
阿耐9年前
律师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能做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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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指导性案例适用中能做些啥


案例指导制度,涉及到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等专门法律问题,如果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难以就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尽管强调裁判说理,但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法庭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程序可能因此缺乏内在公正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特别依赖于辩护律师的法律制度。


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案例指导制度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裁量权,保证类似案件类似处理,提高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但凡此种种,都是从法律人的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对于那些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专业法律帮助的人们,面对严格的或者形式化的规则,往往处于不利的境地,这也反映出律师在现代司法领域的重要作用。国外判例制度的发展表明,律师在判例的适用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尤为如此。


在普通法系国家,例如美国,辩护律师在庭前的重要工作就是收集整理与案件相关的判例,围绕判例准备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需要围绕相关判例是否适用、相关判例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等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辩护。在实行普通法制度的中国香港地区,大律师(诉讼律师)有法律责任考虑所有和当下案件相关的先例并告知法庭,否则就是专业失当,大律师公会可以对其提起纪律聆讯。这种严格的职业要求,确保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庭能够掌握所有相关的先例。特别是在终审法院层面,如果出现其判决和先例不一致的情况,通常是为了制定新的判例规则,终审法院不可能在没有考虑过相关先例的情况下就做出和先例不同的判决。


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想取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结果,也十分重视判例的指引。例如在德国,律师出庭辩护需要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判例,并且援引判例进行辩护,如果辩护律师忽视了高级法院的判例,由此导致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需要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一点就可以充分反映出判例对司法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律师对判例适用的关键作用。


与国外相比,一方面,中国的辩护制度尚不十分发达,律师的职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在辩护过程中缺乏援引指导性案例开展辩护的经验;另一方面,为适应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法庭的庭审规程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庭审辩论环节围绕是否适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辩论的具体规程有待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要求,控辩双方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上述要求有助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程序。关于诉讼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有必要完善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如果控辩双方在庭前引述指导性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就该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为庭审辩论做好准备。第二,完善庭审辩论规程。控辩双方引述指导性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针对当前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类似性、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与当前案件的相关性、指导性案例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等问题,法庭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展开辩论。如果控辩双方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法院准备在裁判中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也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第三,加强裁判说理。对于控辩双方提及指导性案例,以及法院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情况,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是否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理由,并对控辩双方的主张作出回应。


目前,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总体处于较低水平,一些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律师提供辩护,辩方无法与控方形成有效的抗衡,庭审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案件还存在辩护质量不高甚至无效辩护问题,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缺乏制度保障。在案例指导制度实行后,有关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等在诉讼中提出应当参照某指导性案例的,法院应否回应以及如何回应的问题,《细则》明确要求:“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既然公诉人、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应当参照某指导性案例的意见,以此作为控(诉)辩意见,法院理应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分析和回应,这样可以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为了强化被告人的法律保障,有必要扩大适用法律援助制度。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如果其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范围,就有必要为其提供指定辩护。鉴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数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低,此类案件指定辩护的成本并不高,现有的司法资源能够承受。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经探索为不认罪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对于实践中一些辩护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甚至无效辩护的问题,有待于通过完善指定辩护律师的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式予以解决。参照国外律师行业管理规范,基于有效辩护的理念,律师行业应当确立最基本的辩护质量标准,并为律师辩护活动确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


需要指出的是,律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和发展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重视从案例中提炼裁判规则,并且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情况,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进程中,要充分调动律师行业的积极性,使之成为研究和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力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倩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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