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审理商标法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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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的烦恼,相信在生活中不少人都有体会。但如果两款车,不小心“重名”了呢?近日,本报记者获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因旗下一款 MUSTANG车型中文名 (福特野马)与四川本土知名车企、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名,被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商标侵权起诉。
四川野马索赔1000万元
据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齐介绍,此次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重名”一案共有两份诉讼,分别为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前者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判令被告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先锋企业集团官方网站以及汽车之家网站等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最引人注目的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而行政起诉状则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案由是商标争议裁定行政诉讼。被告方分别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马斯唐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 《关于第 544927号“MUSTANG”商标争议裁定书》(商评字[2015]第0000061313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商标争议裁定。
血统大不同,名气都不小
“四川野马”作为本土知名车企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上世纪90年代一度是汽车界广为人知的品牌,特别是在西部地区拥有一定市场占有率,驰骋于四川的大街小巷。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王建回忆道:“公司早在1986年即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件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多年来通过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当年我们生产的同批次的车型名为野马、芙蓉和白鹿,后来因‘野马’这一名称更为响亮,就作为品牌保留至今。”
而福特旗下的MUSTANG车型则于1962年研发,其名称是为了纪念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美军P-51型Mustang战斗机。该车型在国内名为“福特野马”,源于车型的英文名MUSTANG(该英文的中文译文为“野马”)。该车在全球范围都颇受欢迎,并多次登上银幕出尽风头,近几年才登陆国内市场。据资料显示,这款车型进入中国后,其“福特野马”的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
福特方面暂无回应
“2000年左右,福特公司曾主动找上门来。”据王建介绍,当时福特公司MUSTANG车型还未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主动找到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以一定金额补偿的方式来共用“野马”商标,但双方因各种问题未谈妥而不了了之。“2011年前后,我们发现福特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福特野马’这一商标,按照我国《商标法》同一个名称不能出现在2个产品上,何况两者都是汽车产品,这给我们四川野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王建指出,这几年,随着国产汽车工业的发展,四川野马也重拾机遇、不断壮大,其宣传推广区域和销售服务渠道已经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销售网点141家,售后网点230家。四川野马、福特野马两者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记者联系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公关部林姓负责人就此事采访。该负责人表示,自己不太清楚此事,但福特公司不会对没出结果的诉讼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同时也不对此事进行评价。
2月24日,四川野马代理律师王齐表示,本案当中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将于3月15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新浪新闻
记者:李梓溶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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