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的法律办法办法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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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已实施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年初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都出现了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新表述,其核心是反对知识产权滥用排除和限制竞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邓成松表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工作的重要内容。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如果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超越正当界限,排除、限制了竞争,就会产生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与达成垄断协议、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垄断不同,以知识产权为名实施的垄断行为主要存在于对汽车配件知识产权的单方面界定上。对其界定如能更符合实际情况,则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自然就不存在了。
■滥用配件知识产权会导致垄断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不会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甚至引发垄断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协调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邓成松表示,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专门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对于配件知识产权滥用的界定和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车企和配件厂的观点各不相同。正时汽车创始人李斌表示,车企的观点主要是知识产权应以配件上的LOGO来界定,打了谁的LOGO就是谁的知识产权。而到底打谁的LOGO要根据合同约定来决定,合同约定打谁的LOGO,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就应按约定执行。据此,一些实力较强的跨国汽车企业,在研发汽车的过程中,也研发配套零配件,作为核心竞争力。其中,部分零配件为独立研发,还有一部分是和配件厂商共同开发,这两部分可能交给零配件厂商代工,但车企普遍具有知识产权。只有较少一部分完全采购自配件厂商的配件,车企没有知识产权。
邓成松表示,在这一点上,配件商普遍认为,可以外供的零配件,应允许配件商同时在零部件上打上其LOGO和产品代码,且大部分零配件都是由车企与配件商联合研发制造,因此知识产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而现实是绝大部分联合研发的零配件只打车企LOGO,不打配件商LOGO,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联合研发的零配件的知识产权被车企垄断了。由于车企垄断了零配件的知识产权,那么就可以控制配件销售和供应渠道,形成垄断。
■汽车业新政为纠偏背书
近期密集发布的新政或其征求意见稿基本支持了配件生产商的主张,即在配件知识产权的界定上向配件生产商有所倾斜。一位参与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起草的人士表示,车企不能限制零配件的销售渠道,不能有知识产权就随意提价。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纵向垄断,实际上就滥用了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车企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是,后市场原厂件流通必须通过车企,零部件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经销商也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原配件。而独立维修体系,更不可能从正规渠道获得原厂件。因此《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针对这种情况对知识产权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而作为《反垄断法》在汽车行业直接体现的《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不允许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表示,《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第十六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几种行为,包括: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这些规定都是对原来车企几乎独占配件知识产权导致的垄断进行纠偏,但也充分照顾了车企在配件知识产权上的权益。”郎学红说。
■双标件或是平衡之策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秘书长朱孔源认为,在给配件知识产权界定纠偏的过程中也不可矫枉过正。毕竟,车企在配件研发过程也作了大量投入,并且车企技术实力和财力都较强,对配件的技术升级和质量提高承担了较大责任,因此,在界定知识产权时也应考虑到车企的利益。只不过,现在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将更加平衡,更能促进市场竞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邓成松认为,双标件或许是较为平衡的方案,即在联合研发的零配件上既打上车企的LOGO,也打上配件商的LOGO,使双方分享知识产权。这就可以避免因车企凭借其强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单方面垄断联合研发的配件的知识产权。
来源:中国汽车报网
作者:汪乾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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