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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IPRdaily 聂士海
北京一中院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泰山恒信已经对其“泰山恒信”商号进行了在先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泰山恒信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另外,考虑到在被异议商标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被异议商标与泰山恒信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加之,二者同处一地,且为同行经营者,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与泰山恒信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难谓正当。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陈书来感到稍稍松了一口气,虽然目前这两起诉讼都还只是一审胜诉,但他对这起前后历时八年的商标维权案最终能够赢得胜利已经充满了信心,毕竟,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看证据的。
意识不强 遭遇抢注
身为一个“70后”的市政府表彰过的“泰安市优秀创业企业家”和“杰出青年企业家”,陈书来的面相比实际年龄看去要略为成熟一些。从他这张脸上,记者读出了一名民企创业者的艰辛和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无奈。
事情要从八年前说起。陈书来参加工作后就一直从事不锈钢容器的销售工作,早年曾在山东泰安一家不锈钢容器制造企业担任营销高管多年,任内业绩斐然,后因经营理念分歧从原公司离职,并于2007年1月创办了山东泰山恒信机械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泰山恒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恒信”),并在短短数年的时间内,凭借过硬的品质和优质的服务,迅速成为国内知名的薄壁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商。公司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壮大,销售收入保持连年大幅增长,行业地位逐年提高,在中国白酒行业及中国调味品行业更是独树一帜,被业界公认为“黑马”企业,但泰山恒信的发展也引起了竞争对手的“特别关注”……
据陈书来介绍,泰山恒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以“泰山恒信及图”为主要识别标志。为了强化企业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将企业商号“泰山恒信”配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行业内对其的简称一般也是“泰山恒信”。但是,由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公司筹建初期没有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直到2007年10月15日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在第6类“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大桶、啤酒罐”等商品上。
令陈书来没想到的是,最后等来的竟是一纸商标注册驳回裁定书,此时他才知道他人已于2007年8月21日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自己公司早已使用的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更让陈书来感到意外的是,抢注者居然是自己原来的老东家——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特公司”)。
行政诉讼 依法维权
泰山恒信随即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认为,泰山恒信引证的第6319944号“泰山恒信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6232159号及6232160号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泰山恒信称普瑞特公司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泰山恒信及图”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泰山恒信不服此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泰山恒信认为,本案属申请人在先设计、使用,在先宣传,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为此,泰山恒信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2007年8月份之前(争议商标被抢注日期前)签订的大量薄壁不锈钢酿造容器销售合同,以及全国知名的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安徽口子窖酒业公司等厂家酿酒容器上的铭牌、照片,以证明自己使用在先,并有一定的知名度;还提交了2007年8月份之前的多本行业内权威的国家级刊物,如《中国酒》、《中国酒业》等杂志,泰山恒信自2007年4月就一直在上述杂志上刊登广告,每期都有整版的宣传图片插页,均明显标注该争议商标及酿造容器图片,足以证明宣传在先;并提供大量证据表明自己与抢注人是同城、同行业竞争对手,产品属性近似,产品面向相同的生产型企业,双方的产品有相同销售区域,证明抢注人恶意抢注。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14日分别作出商评字[2014]第062421号和商评字[2014]第06242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裁定”),认为泰山恒信对“泰山恒信及图”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其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侵害了其商号权和著作权,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故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泰山恒信不服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上述涉案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涉案裁定的作出日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因此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一中院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泰山恒信已经对其“泰山恒信”商号进行了在先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泰山恒信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在被异议商标设计新颖、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被异议商标与泰山恒信在《中国酒业》、《中国酒》等杂志上在先使用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加之,二者同处一地,且为同行经营者,被异议商标的设计与泰山恒信的在先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难谓正当。综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据此,北京一中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涉案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另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北京一中院的前述判决结果,于2015年12月24日就泰山恒信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
前车之鉴 后事之师
虽然两起维权官司都已取得初步胜利,但陈书来却陷入了更深的忧虑与思考当中。
“八年,一个企业的发展能有几个八年?在当今国家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好形势下,创业者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高度重视,在商标、专利等方面要有保护、防范意识。这次泰山恒信商标被抢注的目的,抢注人并非是要将该商标使用于其自身经营活动中,而是为了遏制泰山恒信的发展壮大,这种恶意竞争太低劣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应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陈书来向记者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将阻碍正常市场竞争,应当依法制止,对被申请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陈书来同时认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应当负起责任,加大惩治力度,如果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则无异于是在为抢注行为推波助澜。
商标抢注事件发生以后,泰山恒信公司痛定思痛,开始意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并把此次事件当作一面镜子,重新审视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商标,2015年1月我们将公司名称从原来的‘山东泰山恒信机械有限公司’变更为国家级无地域和行业限制的‘泰山恒信有限公司’。”陈书来介绍说,“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泰山恒信还多次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会,邀请知识产权专家为公司员工讲解企业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创造、运用、保护等工作,增强公司员工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为以后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积极做好商标保护的同时,泰山恒信还高度重视专利申请和保护工作。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的经营理念,通过自主研发,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取得了30多项国家专利证书,其中发明专利2项,累计承担政府课题10余项,其中自动化勾调系统和机械化酿酒设备均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项目产品水平均达到国内领先。
“我们现在每推出一款新产品,在设计图纸刚一出来,尚未正式生产之前,就立即先申请专利。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吧!”陈书来说。
来源:IPRdaily 聂士海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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