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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专利案件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产业
阿耐10年前
美国最高法院在专利案件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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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专利案件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


如果你要写一部荒诞的小说,业内没有人会相信故事开头会是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个专利案件中使用遵循先例原则。但这就是最近几天在金布尔诉漫威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发生的事情。


6票支持3票反对的判决书由Kagan法官执笔,持不同意见的包括法官Alito、首席法官Roberts和法官Thomas。法院解释说,遵循先例原则是法律先例必须保持不变的原则,这个原则意在赋予法律以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法院拒绝推翻1964年Brulotte诉Thys Co.一案的判决,而这个判例一直被批评为错误判决。法官Alito在不同意见书中的一句话说明了一切,“最高法院在用通常作为司法节制工具的遵循先例原则来维持一个明显的司法越权的判例。”


我们会有有充足的时间来回顾Kimble案的判决,但是需要讨论的更大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对遵循先例原则的选择性适用。似乎遵循先例是一个新发现的法律原则,而最高法院此前并不熟悉,即使他们一直在彻底颠覆已经制定好的法律,而且因此造成专利持有人巨大的损害。


简单来说,考虑到他们在过去十年曾经如此武断无常地无视专利制定法和自身的专利判例,最高法院的任何提到遵循先例原则的专利判决都缺乏智识上的可信度。很明显,本届的最高法院并不懂得遵循先例的真正定义。鉴于最高法院如此频繁地扰乱专利领域行之有效的原则和先例,他们在这个案子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只不过完全是一个借口。这还侮辱了所有人的智商,只要他们偶尔关注过最高法院在过去十年的专利判决。


比如说,在过去四年最高法院一直无视先前判例,甚至拒绝适用清晰明确简单的专利制定法的术语,而这些专利制定法又是他们一直解释的对象。事实上,在可专利客体范围案例中最高法院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比如他们说科学发现不可以被授予专利,但是制定法中的规定与之相反。


最高法院解释说推翻先前判决需要特别理由,鉴于当事人可以随时向国会表达反对意见,遵循先例原则在其解释制定法的时候有额外的功能,这让人很难理解。但这并没能阻止最高法院在AMP诉Myriad一案中背离30多年前的完善判例(包括他们自己的判例),判决人造基因相关发明不可被授予专利,也没有阻止最高法院背离30多年前的完善判例(包括他们自己的判例),在Alice诉CLS Bank一案中判决很多(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软件技术专利主张不足以使潜在发明属于可专利客体。


事实上,在Myriad和Alice两个案子中最高法院不仅无视自己的先例,也让整个软件产业以及大部分生物技术产业沮丧不已。让这些领域中的创新者和公司的期望彻底落空。最高法院是权威,他们决定自己要重写法律,那么遵循先例原则又跑到哪里去了?


事实很简单,最高法院在过去的可专利客体判决中根本没有考虑过遵循先例。事实上,最高法院在Myriad和Alice两个案子中对完善的法律所做的修改并不是仅适用于修改生效以后,而且溯及适用。在财产权领域溯及适用对法律的修改从根本上说是不公平的,更别说这个法律已经完善存在了30年。


在Mayo诉Prometheus一案中,最高法院实质上无视《专利法》的规定,用可专利客体审查吞并创新性审查、显著性审查和描述充分性要求。但最高法院不仅无视制定法,他们还无视自己的先例,这些先例清楚明确地禁止他们现在所做的行为,即把专利审查合成一个单一的审查程序。之前的最高法院都警告不要这样做,而且还批评那些不遵守制定法的法院。


最高法院篡夺专利领域权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但最近最高法院法理中最令人担心的是所谓的可专利客体范围的司法例外的创立和扩张。最高法院花费那么长时间解释的制定法并没有授权最高法院创立任何可专利客体范围的司法例外,但是最高法院仍然不断地增加不可授予专利的目录。最高法院表现为权威,国会要向他们负责,《宪法》不是这么分配权力的。事实是,如果一个制定法符合《宪法》,那么国会就应该是最终版本的决定者,而不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必须把自己视为一个有权随心所欲地无视国会的超立法机构。如果这个司法部门是在中东,西方媒体就会无休止地取笑他们,但是因为他们是美国最高法院,所以就被放过了。


当然,本届最高法院在专利领域所做的最荒谬和根本不公正的事情是继续扩张使用司法创立的“抽象概念”原则,用来判定计算机相关的创新不属于可专利客体。称这些判决智识上不诚实并没有真正表达出最高法院已经变得多么武断无常。他们不仅扩张自己所无权创立的司法例外,而且还从来没有定义过什么是“抽象概念”。怎么可能存在核心术语的定义都不明确的法律原则呢?期待专利持有人满足一个没有定义的标准,这让最高法院不过是一个袋鼠法庭,公正无私首当其冲。


笔者想,在其他专利判决中适用遵循先例原则本该可以阻止最高法院为所欲为,而他们的为所欲为就像是对专利持有人的宣战。



来源:旭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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