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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叶晗
来源:IPRdaily
2016年1月13日,也就是上周四,杜塞尔多夫的高级州立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üsseldorf)支持了海尔的该项的上诉请求,做出了中止执行之前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决的裁定。该裁定初步给出了对2015年欧盟法院新的解释的解读及未来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向。
在2015年11月3日,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Landgericht Düsseldorf)曾经在意大利专利管理公司SISVEL起诉海尔的通信产品侵权诉讼中,针对海尔做出了,在SISVEL提供45万欧元保证金的前提条件下停止销售,销毁和召回侵权产品的判决。此后,海尔德国公司对此判决向杜塞尔多夫高级州立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月13日,也就是上周四,杜塞尔多夫的高级州立法院(Oberlandesgericht Düsseldorf)支持了海尔的该项的上诉请求,做出了中止执行之前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判决的裁定。该裁定初步给出了对2015年欧盟法院新的解释的解读及未来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向。
欧盟法院在2015年7月16日颁布了针对华为诉中兴案件(C-170/13)的新的解释。该解释可以总结为,为了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SEP专利权人(原告)向法庭申请要求专利使用方(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SEP专利权人必须向专利使用方做出提醒,指出侵权的专利,具体提供侵权的依据和侵权的方式。
2. SEP专利权人必须向专利使用方提供一个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的要约,要求是具体的,并且明确许可费率和计算方式。
而对于专利使用方(被告)来说,针对以上的情况需要履行的义务为:
3. 专利使用方在表示愿意接受FRAND条件的许可,并继续使用该专利的情况下必须根据SEP专利权人提供的许可协议要约立即予以回应而不允许有任何的拖延。
4. 专利使用方如果没有接受SEP专利权人的FRAND 许可要约的话,必须要在短期内给SEP专利权人一个具体的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的新反要约。
5. 专利使用方,在继续使用该专利的情况下,在其向SEP专利权人提出了自己的FRAND 反要约以后,如果被SEP专利权人拒绝,需要提供一个合适的保证金提存,如:提供银行的担保,这个金额必须是符合其以往的使用情况的足够的金额。
同时,欧盟法院还指出,专利使用方在阐明自己如果侵权的前提条件下愿意接受许可,但同时仍然保留质疑是否侵权,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仍然可以以不侵权,涉案专利为非标准必要专利,专利的被无效可能为抗辩理由。
相对于之前的规定,欧盟法院的以上解释无疑是更合理的。通过具体解释SEP专利权人(原告)及专利使用方(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有效的规范专利权人在许可及诉讼过程中对其专利权的使用,防止其形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如其中“ SEP专利权人必须向专利使用方做出提醒,指出侵权的专利,具体提供侵权的依据和侵权的方式“, 这就要求专利权人在正式许可谈判之前要具体的提供手中所持有专利及与专利使用方的产品之间侵权的认定结果。作为中国企业,经常会遇到来自专利权人的整个专利包,专利数量可能是几十到几百件,并被告知,全部涉及侵权,这就使专利使用方在谈判之初便陷入了被动。如果接受整个专利包,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接受,逐一的分析,巨大的工作量也是企业所无法承受的。基于新的规定则可以在谈判之初便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具体的侵权对比认定信息及许可费的具体计算方式。
具体到SISVEL诉海尔的案件中,从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在先前的判决中可以读出,无论原告是否已经履行了欧盟法院新的解释的前两点要求,都可以单独认定被告没有履行该要求。而在上诉的过程中,杜塞尔多夫高级州立法院则对根据欧盟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解读做出了相反的认定,即:专利使用方要履行欧盟法院新的解释中的自己的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必须先履行前述提到的1,2点,即:专利权人必须先指出侵权的依据和方式,向专利使用方提供FRAND许可要约,许可费率及其计算方式。
在此前提条件下再继续认定专利使用方是否履行了对于许可要约的及时回复,反要约的提供(如果不接受专利权人的许可要约),及进一步的如果反要约被拒绝提供的担保。
该认定显示然是更符合逻辑的一种认定。中止停止销售的裁定是杜塞尔多夫高级州立法院对上诉程序的初步指向性裁定,最终的上诉结果是否与中止裁定保持一致让我们拭目以待。无论如何这将会是德国及欧洲最有影响力的法院之一以判决的方式来表明对欧盟法院解释的解读,对欧洲未来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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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叶晗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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