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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的重要特征在于,物件的生产与制造无需许可,且仅需凭借对形状结构的描述即可生产对应产品。随着3D打印成本的降低,使用3D打印机进行生产作业的现象也逐渐变得普及,市场上各类3D打印的“模仿品”也得以快速生产,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逐渐开始显现。本文从3D打印原理入手,着重分析3D打印各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并提出合理对策与建议。
一、3D打印的原理
3D打印的雏形始于20世纪80年代,即“快速成型技术”(Rapid Prototyping)。与普通打印相比,3D打印可以对物品的高度进行打印,使得最终产品为立体产品。具体而言,3D打印技术通过分析数据模型的长、宽、高三个维度,将物品逐层打印并进行粘合与叠加,最终形成三维物体。
可用于3D打印的原料有多种,如塑料、金属或其他材料。目前,3D打印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也有多种3D打印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如建筑、雕塑、机器零部件和人体器官等。虽然这些产品的材料不同,用途各异,但它们均来自3D打印仅有的三种打印方式。
(一)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
从立体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指3D打印源文件为立体物品的打印方式。该打印方式通过对立体物品进行3D扫描,获取原物各角度数据并进行CAD建模,最终通过CAD建模文档进行打印以获取所需物品的方式。
(二)从平面到立体的打印
从平面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指3D打印源文件为平面文件的打印方式。在此种打印方式中使用的平面文件通常为设计图或照片,且图像越清晰、分辨率越高,最终打印物品的逼真度越高。
(三)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
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方式,指3D打印源文件为文字的打印方式。通常情况下,用于3D打印的文字源文件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描述性文字与参数信息,且两种形式均包含了3D打印所需的三维数据和实物细节特征。
基于3D打印原理,3D打印生产作品需要经过扫描与打印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均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下文将分别进行论述。
二、扫描阶段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
(一) 源文件的侵权风险
在前文所述的三种3D打印方式下,学界产生了对源文件可版权性的探讨。源文件是否具备可版权性,是判断3D打印作品是否侵犯着作权的重要依据。目前,争议的焦点为第一种方式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与第三种方式中的文字信息是否具备可版权性。下文就这两种情况分别展开论述。
1.立体源文件
在第一种打印方式下,源文件为立体作品。若将立体作品作为立体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我国着作权法已经较为完善,对其保护也显而易见;若立体作品具备实用性,将该立体作品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则对其可版权性的判断就较为复杂。简而言之,作品若以使用价值为生产目的,便很难衡量其艺术价值,也难以判断它的独创性,难以让其享有着作权的保护。
通常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能否分离,是判断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的重要依据。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离”性质的实用艺术品,即以实际用途为目的的艺术作品,着作权法没有涉及。例如,流线型的飞机设计具备美感,但也是飞机得以克服空气阻力的保障。流线型的飞机设计无法将艺术性与实用性分离,因此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因此,当立体源文件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分离,则该立体源文件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若不可以分离,则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所以,3D打印这样的源文件不侵犯着作权。
2.平面源文件
平面源文件在多数情况下为设计图或摄影作品,因此对平面源文件的保护可以参考我国对设计图及摄影作品的保护态度。我国《着作权法》承认设计图及摄影作品的着作权,但对依据这类平面作品生产的立体作品的保护态度却未在立法中体现,实践中多以是否侵犯复制权为由进行判定。例如,纸面上的衣服设计图属于可享受版权保护的图形作品,但依照该图剪裁出来的衣服却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理由是相对于艺术上的创新来说,遮羞避寒方面的实用功能还是衣服最基本最常见的用途,衣服的艺术性不能脱离实用性而单独存在,所以这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本文认为,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分析,平面源文件为所指物品的表达方式,因此仅享有平面源文件本身的着作权而不具有物品的着作权。例如,用3D打印技术打印一个杯子,杯子的源文件既可以是照片,也可以是设计图。照片和设计图享有各自的着作权,但未侵犯杯子的着作权。因此,当使用平面源文件进行杯子的3D打印,最终生产的杯子仍然是源文件中杯子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因此3D打印产品不会侵犯平面源文件的着作权。
3.文字源文件
在“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方式”下,文字源文件具有两种形式。依据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版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于作品的定义,一件作品至少在其外观或者内容上具备一定程度符合独创性的美感,而参数由一系列数字和单位组成,因而参数不构成作品。并且,依据“思想-表达二分法”,文字参数为思想范畴,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因此,通过参数,产生从文字到立体的打印行为,不会侵犯着作权。
对于描述型文字源文件的可版权性,目前讨论较少。本文认为,描述型文字源文件的准确性直接决定了3D打印作品的质量,这种源文件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体现,具备独创性,因此可以构成文字作品,具有着作权。因此,通过文字描述获得3D打印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着作权。
(二)CAD文件的侵权风险
有观点认为,CAD模型从生产之日起,设置者就自动对他们享有天然的着作权。本文认为,判断CAD文件是否具有着作权,需要从取得CAD文件的方式上分情况讨论。
获得用于3D打印的CAD文件有两种途径,一种为直接对物体进行扫描获得,一种为人工编写生成获得。基于3D打印的原理,通过3D扫描以获取CAD文件为机械性、自动化的行为,不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因此不具有着作权。相反,人工编写CAD文件是一项有较高难度的工程,需要编写者掌握一定专业技能,付出较高劳动力,这类人工编写的CAD文件是智力成果的体现,因此具有着作权。
由于通常的CAD文件下载网站并不会指明该CAD文件的着作权信息,因此用户可能误以为该CAD文件无版权或者该CAD文件着作权所有者已经将其授权网站。然而,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侵权原则适用于3D印刷,正如它适用于其他地方一样。如果有人复制或发行3D印刷的源文件或受着作权保护的CAD文件,则可能产生侵权问题。例如,用户对下载的CAD文件进行复制、修改或非合理使用地用于3D打印,则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对网站方而言,同MP3或其他网络资源一样,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当CAD工程文件的着作权所有者通知网站管理员对其进行删除,网站方也应当遵守。
三、打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研究
(一)侵犯着作权的风险
3D打印产品和着作权保护的主要问题为这些产品的属性。由于着作权无需注册即可自动取得,且保护的客体是具备独创性的、具有艺术创造力的智慧成果,因此3D打印产品若被广泛传播,则无异于对源文件的着作权产生威胁,因此3D打印源文件的着作权属性以及获得源文件的方式共同决定了3D打印产品是否侵犯着作权。
我国《着作权法》仅对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保护,所以源文件来源成为决定3D打印产品是否侵犯着作权的重要因素。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着作权法》第10条:“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3D打印作品可以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打印不具有合法来源的源文件,会导致侵犯着作权。
打印具有合法来源的3D源文件在通常情况下不侵犯着作权。例如,雕塑家对作品享有着作权,他将自己作品的CAD文件交给让他人进行3D打印,则该3D打印产品不会侵犯雕塑家的权力。相反,若有人未经许可打印该作品的CAD文件,则侵犯着作权。然而,若未经许可,擅自修改CAD源文件进行打印,或超出权利人许可范围进行打印,则仍然可能侵犯着作权。
(二)侵犯专利权的风险
我国专利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实用新型三种。虽然专利是最为复杂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但3D打印却能够轻松制作很多专利产品,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因此也产生了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然而,专利侵权的判定不同于着作权侵权的判定,两者的依据标准不同。在我国,判断着作权侵权以独创性为标准,但判断专利权侵权以新颖性为标准。因此,即使可以证明3D打印产品的专利为“独创”的,若无法证明其是“唯一”的,仍然可能侵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专利法》第11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未经许可对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就有可能侵犯专利权,在这种强硬的保护措施下,侵犯专利权似乎并不容易。
我国对专利侵权认定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利用 3D 打印技术打印出的产品大多都是利用现有产品的三维模型打印出的,基本将专利产品技术方案的必要特征全部再现,对专利权人可能造成严重侵权。然而,在3D打印的世界里,这样的判断标准变得模糊。由于现有《专利法》对专利权权力用尽的规制,对待消费者自行进行3D打印生产及销售产品的行为变得难以遏抑。通常情况下,在3D打印侵权案件中,一个含有专利信息,如含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信息的CAD文件,可以通过网络分享让用户自由下载和使用。依据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款(《专利法》第6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及第70条(《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可以轻易获得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因此这种情况会诱导个人或企业进行专利侵权。在这种假设情况之下,3D打印使得侵权者更容易绕过专利法雷区,并最终可能引起大规模专利侵权以及消费市场混乱,造成对专利权人的损害。
(三)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商标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来源。3D打印可以制造与原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无法与该商标所指代的原产品来自统一渠道,因此可能侵犯商标权。
我国商标采取注册获取制度,我国《商标法》第七章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进行了详细描述。基于3D打印原理,商标的复制与使用变得轻而易举,且3D打印的商标更接近原商标,因此更容易成为制造假冒商品的方法。并且,这一行为也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消费者利益。因此,3D打印侵犯商标权的风险不容忽视。
四、对策与建议
本文认为,基于3D打印原理及3D打印各阶段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分析,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3D打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首先,完善立法,将3D打印所产生的特殊情况补充进已有法律法规中。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近年来不断修改,这是适应科技发展的体现。然而,法律的修改总有滞后性,因此需要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待3D打印等新兴事物所产生的问题,并在新一轮修法过程中将其纳入法律法规。
其次,对个人3D打印行为,需要从整治CAD文件共享平台方面入手。CAD文件是3D打印侵权的重要源头,因此整治CAD文件共享平台对降低3D打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也提出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条例”。在3D打印的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适用并无例外,因此与3D打印相关的CAD文件共享平台仍然适用上述法律,也需要对此类平台进行集中整治与清理,从源头上减少3D打印的侵权危害性。
最后,对大规模商业使用3D打印行为,需要建立CAD文件数据库与行业管理规范以进行规制。商业使用3D打印往往数量较多,产生的影响力较大,因此,商业用3D打印的CAD模板只能从已通过审核的CAD文件数据库中调取;并且,在行业管理规范的控制下,各种不同性质的CAD文件得以分类制定标准,也能控制商业使用3D打印制造商品的数量和质量,以控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来源:中国3D打印网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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