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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已生效,败诉方却未执行,会有何种后果?关于“非诚勿扰”的商标侵权又应当引起何种思考?今天我们邀请学者和律师来作出分析。
日前,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1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1月9日晚,江苏卫视并未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非诚勿扰》如期播出。
法院终审判决已生效,败诉方却未执行,会有何种后果?关于“非诚勿扰”的商标侵权又应当引起何种思考?今天我们邀请学者和律师来作出分析。
【事件回放】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
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
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响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商标案败诉几天中,江苏卫视一直持沉默态度。1月8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回应了《非诚勿扰》被诉商标侵权一事,声明称:“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针对金阿欢起诉一事,我台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1月9日晚,江苏卫视并未停止适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非诚勿扰》如期播出。
【圆桌讨论】
——《非诚勿扰》栏目不仅是电视文娱节目类别更兼有服务项目性质
灵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彭景维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2010年9月7日,金阿欢获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那么,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非诚勿扰》到底仅仅属于电视文娱节目类别,还是仅仅属于一种服务项目类别,或者是一种电视文娱节目兼有服务项目性质,可以在注册商标的两个类别里分别注册并得到保护,就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综合法院认定的事实,《非诚勿扰》节目虽然采用了电视文娱的形式,但不单是电视文娱形式,还在线上、线下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通过播出节目,收取广告费用、短信费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总之,不能简单地将《非诚勿扰》仅仅归属于一个商标注册的类别,如果它的内容侵犯到其他的商标注册类别的保护范围,那么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且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前,江苏卫视应当依法执行生效判决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法教师、法学博士杨树林说,判决是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生效的民事判决理应被遵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应当遵从该判决。江苏卫视虽然已经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还未作出决定再审的裁定,应停止侵权行为。江苏卫视继续播出《非诚勿扰》节目,是无视法院裁判的表现,如果金阿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对江苏省广播电视台处以罚款,可以对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主要负责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或者将该台或者其负责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或者限制其离境。即便是法院决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裁定暂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于有权属纠纷的节目,在再审的法槌敲定之前,江苏卫视也不宜再播出《非诚勿扰》节目。
同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执意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则会涉嫌犯罪
——恶意抢注商标涉嫌违法但准确界定难度大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朋元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抢注商标的行为并没有很好的规制,抢注商标是合法行为,只有恶意抢注才涉嫌违法。恶意抢注的现象常见于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例如“同仁堂”就曾在日本被抢注。构成恶意抢注需要抢注人使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手段,被抢注的商标也需要有一定的影响力。“非诚勿扰”一案中,商标注册人金阿欢是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商标,没有使用不正当手段,不属于恶意抢注。
杨树林说,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另外,法律也禁止将他人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但实践中,如何认定使用在先,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较为模糊和抽象,在举证上存在诸多困难,准确界定抢注行为难度很大。
【点评】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是一堂普法警示课
对于这起案件的终审结果可能有的民众不能理解或者难以接受。《非诚勿扰》的走红和金阿欢注册商标并没有关系,节目组在设定名称时,根本不知道有人已经将此名注册为商标。但是,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制度,同时,商标法有着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商标一个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金阿欢相对《非诚勿扰》更先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这就意味着他依法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商标专用权。由此,金阿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正是其依法维权的表现。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的败诉,是一场生动的普法课,彰显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就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判决金阿欢胜诉,这将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信心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本次判决所彰显的重大意义正在于,无论各方身处何种地位,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便是无名小辈,他的法定权利也不容任何人忽视。
同时,该起案件也给后来创业者一个启示,当我们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要有产权视角,既要避免对别人产权的侵害,也要避免留下后门让自己深受其害。以后其他媒体或企业公司在打造品牌的时候,必须尊重产权,否则,就会在不经意中成为侵权者。江苏省广播电视台败诉是法治文明胜利,这个胜利是对法治文明的昂扬。法治时代,任何部门单位只有尊重法律才能不犯错误。可想而知,如果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这个名称的时候,调查研究一番,结果就不会这样;如果知道已经构成侵权赶紧知错就改,自我修正,也不会落一个今天败诉的恶果。
——商标侵权案例
1● 1980年7月,美国读者文摘协会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读者文摘”商标,并于1982年12月核准注册。1981年4月,甘肃人民出版社正式推出《读者文摘》杂志。1982年初,美国《读者文摘》来函指出,甘肃人民出版社使用《读者文摘》中文名侵犯了其商标权,中美两家《读者文摘》漫长的商标之争由此开启。1989年,美国方面向甘肃人民出版社提出了巨额赔款要求。当年9月,甘肃人民出版社以“读者文摘月刊”申请注册商标,希望通过增加“月刊”两字,来区别美国的《读者文摘》。1993年,当时月发行量为300多万册,已成长为中国期刊第一品牌的《读者文摘》无奈启用了新的刊名——《读者》。
2●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由来已久,双方所涉纠纷包括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等诉由的多个案件,争议标的总金额已超过30亿元。该案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之争,是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案件中的核心诉讼,也是目前双方唯一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案件。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立即停止生产并销售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相似或相同包装的产品;赔偿广药集团1.5亿元及维权费26万余元,“红罐之争”的较量最终以广药完胜告终。
3●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然而,2003年,浙江省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已经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于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把百事可乐告上了法庭。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李鹏飞 尚迪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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