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审理法大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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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的快播案因为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视频直播,在法庭内外均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但由于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的举证和陈述不能让人信服,导致网络舆论一边倒。根据多家网站的民意调查,高达九成以上的网友支持王欣无罪。
不过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是对王欣提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针对该案的庭审过程及量刑,不少法律人士和互联网专家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跟网友的普遍看法不同,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后研究员刘笑岑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仅就快播公司的营运模式和刑法本身而言,涉案人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应无异议。
她首先指出,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传播主体不限于视频的制作和发布者,也包括“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建立者和直接负责的管理者”。而快播前台有哈希码和播放器,后台有云端储备,确是淫秽视频的“搬运工”,可以认定为“传播”。
其次,快播曾多次受到深圳网监和扫黄办的警告和查处,声称自己“不知情”扮无辜难以服众;而且快播通过流量优势赚取广告费用,因此对用户免费开放并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
此外,她认为,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快播案的抗辩词。“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却不能成为滥用权利的借口和避风港。”
她援引“美国Napster案”,说明互联网时代P2P技术,Napster、快播这类公司实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非产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内容是有“持续性控制”的,所以,他们应该为侵权行为负责。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通过公众号“法律读库”发表评论时也表示,快播案的焦点并不在于P2P技术和缓存技术的适用合法性问题,而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刑事法律构成上的“间接故意”,即是否对产品传播淫秽信息具有知情和放任的态度。
“所以,快播案本身的争议点就在于快播公司如何使用了这些技术,而不在于这些技术是否违法。”他认为,从庭审记录和现有证据来看,快播公司利用P2P技术为幌子,实际是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服务,在向用户“暗示”或“鼓励”非法资源。然后,借用庞大的浏览量和用户数,以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快播本身已经超越了DVD播放器,集合资源搜索、推荐等功能为一身,对注册用户、推荐资源、缓存资源、传播信息等相关信息具有明确的控制权,因此需要对企业行为负责。
知名互联网人、搜狗输入法创始人马占凯同样向界面记者表示,王欣作为企业CEO,不可能不了解快播的渠道来源有色情网站,并且肯定享受了色情视频传播所带来的红利。此外从影视版权的侵权来看,快播肯定是作恶的。
不过马占凯认为,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庭上公诉方的取证是有问题的,单从证据判断并不能将王欣等人直接定罪。
证据的不充分,也是众多质疑声音的缘由。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怎样定罪量刑目前还很难说,但是从庭审过程来看,辩方无疑抓住了控方的很多问题,且控方对互联网的理解比被告和被告的辩护团队差很多。
游云庭认为,从法制社会的角度来说,判决应该体现出庭审的情况。
他说:“仅个人而言,我认为该案件应该轻判甚至无罪。很多人说辩护律师是诡辩,我不认同。因为毕竟是法庭上公开公平的辩论,如果确实存在诡辩,那么公诉方就应该一点一点地指出来。如果公诉方不能指出,就应该实事求是地从庭审的情况来判决,不然庭审不就成了走形式了吗?”
不过他也承认,由于该案属于典型案件,王欣等人还是很有可能被处以重刑。
“如果案件没有引起这么大反响的话,原本多半情况会被判处10-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目前看来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游云庭表示。
朱巍则认为,快播案应该成为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反思的一个契机,不管案件结果如何,网络技术发展的底线都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法院能够做的就是去平衡技术与道德、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的司法公开性值得肯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网络法治化进程的进步,快播案必将成为我国网络法治化过程中重要的案件。”他评价道。
来源:界面
作者:林嘉文
编辑:IPRdaily 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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