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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收购活动少不了律师的尽职调查,律师提供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已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尽职了的调查固然能够收取不菲的律师费,但如果调查不尽职,势必会给客户和律师自己带来损失。我们今天介绍两个因为律师调查不尽职,从而败走麦城的例子。这两个例子,一个发生在中国(尽职调查是关于目标资产的真实性),一个发生在美国(尽职调查是关于目标公司业务手段是否合规)。
兼并收购活动少不了律师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除了对目标公司或资产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外,现在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手段是否合规往往也开始做尽职调查。不管调查的目标和范围是什么,调查必须做到审慎和尽职,否则就会给客户带来损失,并导致客户对律师的索赔。我们今天介绍两个因为律师调查不尽职,从而败走麦城的例子。这两个例子,一个发生在中国(尽职调查是关于目标资产的真实性),一个发生在美国(尽职调查是关于目标公司业务手段是否合规)。
中国:律师尽职调查失职被判赔800万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不再是危言耸听,律师业巨大的执业风险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请了律师先行“摸底” 上亿投资还是被骗
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嘉华律师所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嘉华律师所支付了10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交出的1个亿被人凭空骗走!
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惊天大骗局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紫宸苑项目的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支付转让款,金晟公司的3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紫宸苑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金晟公司刘国利等人还打着紫宸苑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签订继续开发紫宸苑项目的协议,诈骗燕化公司人民币1亿元。目前,刘国利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至今发还了燕化公司2140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8000万元投资没追回。
法院认定律师有重大过错 赔偿全国最高
这个亿元骗局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但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嘉华律师所却没能识破。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所既没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审查,也没对金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在燕化公司被骗之前1个月,组成金晟公司的3家股东公司就一致声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开发的请示。而嘉华律师所仅仅依据失去效力的市计委批复,就认定了金晟公司仍拥有紫宸苑项目。
受骗的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所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敷衍了事,造成巨额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因为嘉华律师所已向北京市司法局主动申请注销,燕化公司一纸诉状将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但被告的合伙人仍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他们表示受委托后到金晟公司了解情况、审查大量的文件,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已经履行了《委托协议》。
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燕化公司的诉求,认定嘉华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履行《委托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考虑到燕化公司自身也有失察之责,法院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
美国:律师对目标公司的行贿行为视而不见,被索赔380万美元
在2007年,美国公司E
耗费2680万美元收购美国公司L。收购完成后不久,收购方才发现L存在可疑的公司支出,并因此向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进行了自报。随后展开的调查发现L早在并购前就曾对洪都拉斯和也门的政府官员行贿,数额高达220万美元,时间长达三年。并购完成后不到一年的时间L就濒临破产,L也表示“这笔收购是笔赔钱买卖,考虑到涉嫌违反FCPA的调查费用、可能承担的罚款、L高级管理层的解聘及因此的经营损失,收购价等于几乎为L净资产的市场值多付了2,06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在2009年对L的罚款同样几乎达到了200万美元。
如果当初E在收购L前做好尽职调查,上述这些损失也许是可以避免的。
另外一家美国公司也因为其在收购某中国公司前未进行反贿赂尽职调查而吃亏不浅。2011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了该美国公司,起因是2002年该美国公司收购一家中国公司时没有发现该中国公司制定并执行一项允许向国家官员给予回扣并拿业务的政策。该美国公司接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并上缴36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和利息,以及20万美元的罚款。
事实上,该美国公司曾聘请过一家国际律师事务对收购对象进行过尽职调查,相应的代理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也发现了这个回扣文件,但因为没有意识到相关的贿赂风险,因此没有给予重视,故而没有警告该美国公司。该美国公司后来对这家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其在起诉书中表明它当年为了收购这家中国公司花了900万美元,但是如果它知道这个回扣文件的存在,肯定不会收购的。因此是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失职导致了它的损失,故要求该所赔偿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付出的380万美元罚款。
现代经济活动当中,律师提供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已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这对律师的尽职调查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尽职了的调查固然能够收取不菲的律师费,但如果调查不尽职,势必会给客户和律师自己带来损失。
来源:中国合规网
作者:陈晓莲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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