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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来源:IPRdaily
很多公司给自己的产品起个名字没有考虑到有关《商标法》的规定,导致刚刚建立起一些名气,因为无法申请商标只能改名字,积累的商誉前功尽弃;也有的公司任性的把他人的技术当做自己的技术,把他人的软件拷贝过来作为自己的软件,把他人的网站、app的内容移植到自己的网站、app上,结果面临知识产权诉讼,且不说赔偿多少,知识产权诉讼会直接影响创业型公司的融资、上新三板、上市等。
创业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中国出现了一批“创业潮”。创业型公司主要是围绕“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起来的,表现为各种“互联网+”,这些公司或者有新的商业模式,能整合现有的资源;或者有新的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方面的技术,可以革新现有的商业生态。
与传统企业相比,创业型公司有很多特点。比如:相比传统企业,创业型公司的创始人一般都很年轻,创业型公司的没有很大的家底同时没有很大的负担,创业型公司以改变传统行业为己任。另外,创业型公司也有很多的缺点,比如:相比传统企业,创业型公司的市场不是现成的而是需要培养,创业型公司缺乏各种资源,创业型公司抗风险能力很低。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要想超越传统行业企业,创业型公司只有在技术或者商业模式上下功夫。
在我国,当技术和商业模式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情况下又往往是靠不住的。很多传统行业的企业也知道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重要性,但是为什么投入不足呢?因为我国一直“山寨”文化横行。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一出现,不成功则已,一旦有点成功,市场上马上冒出若干仿冒者,让市场变得混乱不堪。对于研发者、创始者来说,这往往代表着前功尽弃。
尤其是与互联网有关的企业,面临的环境更为恶劣。我国的互联网一直奉行免费原则,只有免费的东西才能得到有效地传播,各大论坛、社区以破解收费软件为己任。这种环境,对于创新性公司来说无疑是最不利的。
创新性公司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一个依靠,那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般来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自己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视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商业模式可以通过附加商标的形式来告诉消费者谁才是正宗,革新技术可以申请为专利。通过这三个方面,创业型公司的大部分核心竞争力可以得到保护。
很简单吗?其实不简单。本律师看到:很多公司给自己的产品起个名字没有考虑到有关《商标法》的规定,导致刚刚建立起一些名气,因为无法申请商标只能改名字,积累的商誉前功尽弃;也有的公司任性的把他人的技术当做自己的技术,把他人的软件拷贝过来作为自己的软件,把他人的网站、app的内容移植到自己的网站、app上,结果面临知识产权诉讼,且不说赔偿多少,知识产权诉讼会直接影响创业型公司的融资、上新三板、上市等。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服务,但是前提是企业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是什么,如何才能正确的适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没有那么复杂,以至于企业学不会;知识产权也没有那么简单,以至于没有学过法律的老板靠自己的想象就能得到完善的保护。
也有一些创业型公司认为自己处于刚刚建立阶段,积累用户为第一位的任务,知识产权还是其次,可以等到壮大一些再说,岂不知,如果一开始就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企业壮大之后可能无法收拾。比如,如果企业有核心技术,没有申请专利把产品推向市场。如果产品受欢迎,企业再想申请专利将无法满足《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要求。到这个时候,只能振腕叹息了。
综上,创业型公司如果想超越传统行业企业,必须在商业模式或者技术方面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这个核心竞争力不应该是会被简单模仿,不应该被传统大企业简单复制,也不应该是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基础之上的。但是,目前这个状况并不理想。如果创业型公司不注意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知识产权有可能成为创业型公司的命门。
作者: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整理: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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