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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基准数额
目前酌定赔偿基准数额方面,外观设计的赔偿是这样的:制造商3到8万,零售商1到3万,前提是在原告完全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作为基数考虑。实用新型:制造商5到10万,零售商2到5万。发明稍微高些,一般是10到20万,销售商3到8万。仅许诺销售的赔偿基数一般是1到3万。对于产品销售额在1000元以上的案件、或者对批发侵权的案件、或者侵权行为人是不是中档企业的,基准数额会有调整。实践中,批发侵权赔偿的基准数额一般是零售额的1到3倍。对于数千元以上的产品,由于单位售价不同,大个案的差别很大,所以对这个基准数额一般不设定,酌情掌握。对于注册资本不足十万元的制造商与不足三万元的零售商,这个基准数额会往下调整。对于注册资本超过一百万元的制造商与超过十万元的零售商,基准数额会上调。
酌定赔偿额时考虑的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专利类型: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这三类的赔偿额是有区别的,发明高、实用新型居中、外观较低。另外还要考虑创新的程度。有的案件,专利创新程度低,但又无权宣布无效,但赔偿额会做降低调整。对于创新程度较高的专利有这么一个案例:前段时间我们审判了一个外观专利,侵权时间不到两个月,他告了三个案子,第一个案子赔偿12万,第二个案子10万元,第三个案件是6万,加上合理费用,一共赔偿近30万元。这个专利是涉及我们司空见惯的凳子,他的专利同样是这些产品,但设计非常好、很有美感,就是坐下去就很有感觉那种,确实做了很好的设计,所以我们不怎么考虑它的侵权时间,两个月就判赔30万,对于创新程度高的专利,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力度也会加强。
第二个因素专利的价值因素:包括许可使用费 、专利或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利润率等。对于计算专利产品的利润,作为原告尽量要提供证据,你产品售价和利润是可以提交的,你的产品买多少钱,批发给批发商的价钱,利润率自己有个统计。如果你自己说不出来利润率,比如你是家俬行业,你就可以提交家俬行业比较权威的报告,一般利润率是多少,法官不可能去帮你找这些证据。讲到许可费这方面证据,我们在实践中很难采信,因为往往专利权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就把这个专利许可给自己的公司,公司作为原告来起诉。一般情况下,没有利益上的冲突,如你的专利权许可给第三人。另外就是专利许可费的合同,以及你们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不是说备案了许可合同才生效,而是说你是真的许可了专利,而不是上述情况来欺骗法院。最后,作为被许可方,还应提供相应的成品,证明真正在市场上实施了。法官可能不直接采信,但是法官内心肯定会考虑,比如这个许可费一年就一百万这么多,那你侵权持续了五个月或半年,那少说不判五十万也得二三十万。然而好多人一点证据都没有,只能赔个五万、八万的。
第三个因素: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一般掌握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或使用。
第四个因素: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一般区分是故意(如重复侵权)或过失。一般是故意侵权的,我们判的是比较高的。前一段时间有个案件,原告在佛山中院告过他,调解后赔了五万,是一个简单的实用新型。调解完还是没有停止侵权,现在又告到我们广东知识产权法院来,我们现在还没下判,但这个案子肯定会翻倍,现在可能是10万以上。其实这个案子的创新性也不是很高,并且这个专利在今年9月底就到期,他告了十几个被告,这里也挺可观的,一个被告能拿到七八万,十几个被告超过100万了。这个专利是在过期前几个月买的,所以说专利不是没用,关键是要用心去收集证据。
第五个因素: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这个因素是侵权判断很重要的因素,一个专利持续了一年,最低数额也要考虑10万元以上,这是最低配。如果产品利润比较高的话,即便没有其它因素,只要证明这个产品持续了一年左右,一般是20万30万,甚至50万。作为原告怎样证明被告产品持续了一年呢?其实这个比较简单,你只要买了他的产品,在一月份买的先不起诉,然后再隔半年左右再去买,这个时候可能起诉了,即便立案了也一样可以交过来。但是法院有个举证期,举证的期限要求一个月内提交,这里至少有两个时间点说明他侵权的时间持续了半年这么长。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开庭前也可以再去买一次,这样时间上就有三次证明,说明侵权持续时间长,即便这个举证过来举证期,法官一般也会支持先关的证据作为佐证。他可能不会直接采信,但内心会确信,人家告了你,你还在生产并持续这么长,这样赔偿起来就比较可观了。甚至在案子判下来以后,被告可能会上诉,这时候还可以去买,防止二审法院把这个数额降低。
第六个因素: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作为原告是很难拿到的,即便申请法院去做保全,现场不一定是真实的,拿到的不一定是真的,原告很难举证,但是可以做一个估算,所请的工人,所做的产品,做基本估算。
第七个因素:侵权产品的消费市场。我们遇到有个案例,产品销售非常单一,是地板砖,拜神用的墙砖,家里用也就买一块就可以,销售量比较低的,外观专利,同一个被告告了三个案子,加起来一共判赔偿10万元。
第八因素:侵权行为人的经营规模。包括经营场所面积的大小,是否处于商业旺地,雇员人数的多寡,注册资本等。
第九因素: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如是否发生在广交会等国内外知名的展会上,在此地发生侵权行为就比较恶劣,抢生意意图很大。
第十因素:原告为制止侵权所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目前我们认为专利案子的代理费,外观专利用一般在1到3万元,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除非一些发明案子技术难度高的,代理费用主张3到5万元,法院一般会予以考虑。但是仅仅外观专利原告代理人如果收了5万元代理费用,法院是不会支持。外观专利技术不太强的,代理费一般控制在2-3万元。
第十一因素:被告是否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被告确实下落不明的情况除外,合法送达的不来应诉,不当面说清楚,法院就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查是否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其次质证的任务就交给法院了,法官肚子里肯定会有一股气,到庭能说清楚,不出庭的后果很严重,赔偿肯定会高。
第十二因素:被告是否恶意拖延诉讼。如滥用管辖异议的权利,拒不签收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如应诉通知书等。最明显的是引用管辖权异议,这是一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做法。既然国家已经把专利案子归属于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的,被告在东莞,说属于东莞管辖为理由,坚持提起管辖异议,法院会首先示明告诉你东莞已经不能管了,全部案子要到广州来,但他还要坚持上诉,我们要作出裁定,然后他们还要提出上诉,上诉确定下来专人送到省高院,再退回,一般两三个月甚至半年,此类案件法院判赔肯定会高,这里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第一、民诉法规定,诉讼诚信原则,法院通过电话告知集中管辖,被告还是坚持,明显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方便其继续销售产品,除了网购的问题,在全国都有争议的,另当别论。还有一种就是拒不签收法院寄送的法律文书。调查举证都是邮寄送达,快递封面有法院的标志,被告拒绝签收,我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邮件送达的有关规定规定这种情况就推定送达,视为已经签收,照常开庭,照常宣判。所以对于这类被告除了会加大赔偿力度,不签收不影响后续程序进行,这种被告其实很吃亏的,完全放弃了其抗辩权利。
第十三因素:在先判例。赔偿的问题,比如上海法院那里一个案子判了20万,你在广州判,在怎么也不会给你判2万。就是说你有这样案例的尽量提供过来,因为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要酌情赔偿,如果在其它法院做出了相关判决,考虑的时候不会复制,但肯定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
庭审中,我们要求在损失或者获利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将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纳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让双方就案件中的那些因素应当纳入法院考量的范畴,以及该因素对赔偿额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关系进行说明并展开辩论。通过当事人列举、辩论、法庭审查决定是否采信这样一个过程,既保证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势和意见的充分表达,也有利于形成意中制度预期,即正相关的酌定因素越多,赔偿金额就会越高,反之则会越少。而通过五双方的辩论,对于该因素到底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法院会采信哪一方的陈述,在大多数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心中应当是有数的,这样就使双方当事人灾变论时就可对赔偿额作出大致的预估。
来源:专利这个圈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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