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权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专利代理
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众所周知,中国的专利申请的数量在世界上已经是无人可及的地位了,而实用新型更是一直以来与专利申请数量不相上下,而在日本,从来自中国的优先权申请统计情况来看,实用新型只有257件(2014年),只占专利申请(2531件)的十分之一左右。
如果说中国申请人对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知之甚少是造成中国实用新型在日本申请率尤其低的原因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希望通过下面的介绍让大家知道,日本实用新型制度是一个非常便利非常灵活的制度,如果能够灵活运用,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
首先,和中国相比,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保护客体范围较宽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为:属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技术方案。
从字面的表述来看,似乎差不多,实际上只要是在空间有一定形状的、一般作为商品的、能够自由搬运的、使用目的非常明确的物品都可以作为保护的客体。例如以下例子:
类型 | 实例 | 中国 | 日本 |
有关方法的技术方案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 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等 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 × | × |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 | 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 | × | × |
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 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 | × | 〇 |
新材料制作的零件 | 新材料制成的螺丝钉 | × | 〇 |
无审查更彻底
除了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基础要件以外不做审查。
获权更快
从提出申请到登记:2-3个月 (中国4-6个月)
授权后还可以修改
权利要求项的删除:不限时期,不限次数
保护范围的减缩式修改:仅限一次,在他人请求的最初的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副本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无效审判最初的答辩书可以提出期间内(以早到期的为准)可以修改。
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的变更非常灵活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使手续繁琐,存在风险
以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依据,行使专利权时(例如警告第三人侵权时),必须提供“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
任何人(不限于专利权人)都可以到特许厅请求实用新型技术评价书,这也为第三者提供了进攻/防御的手段。
在后续的无效审判中,一旦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之前因为行使权利(例如执行禁令等)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权利人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明专利没有此赔偿责任)。
那么在日本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有哪些差别呢?
获权更快,手续简单
发明 通常3年10个月以上
实用新型 大约2~3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权能够实现权利早期化,能够尽早开始行使权利。还能够起到对第三者的牵制作用,在制造销售上占据优势。
2. 费用便宜
日本的专利申请费用与权利要求项数有密切关系。以下以10项权利要求项来试算一下主要官费:
日元(人民币) | 实用新型 | 发明 | |
申请费 | 1.4万(700RMB) | 1.5万(750RMB) | |
实质审查费 | --- | 15.8万(7900RMB) | |
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请求费 | 5.2万(2600RMB) | --- | |
年费 | 1-3年/年 | 0.31万(155RMB) | 0.43万(215RMB) |
4-6年/年 | 0.91万(455RMB) | 1.21万(605RMB) | |
7-10年/年 | 2.71万(1355RMB) | --- | |
7-9年/年 | --- | 3.84万(1920RMB) | |
10-20年/年 | --- | 10.96万(5480RMB) | |
按100日元=5RMB换算 |
从实质审查费用、专利权维持费用等官费来看实用新型比发明费用低。
因为手续简单,中间处理环节少,日本代理事务所的服务费可以大幅节约。
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也存在以下几个劣势:
权利稳定性低,有效期限短
且有效期短:实用新型10年 < 发明20年。
订正有限制
发明专利可以在授权之后提出订正审判请求,对权利要求进行缩减性修改(不限次数)。而实用新型只能进行一次缩减性订正。
那么如何选择?我们可以从日本专利的利用状况中得到启示。
即使在进入日本伊始做出了选择,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还可以灵活变更。
这种灵活的变更可以使专利权人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例如,如果需要尽快行使权利(例如使用许可交涉)我们可以选择实用新型保护方式尽快获得专利权,之后需要更稳定的专利权时,只要是3年之内还可以基于此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总之,企业首先需要从有效期长短、权利稳定性等方面分析自身的需求,在了解了日本不同专利权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专利权保护形式,并且还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利用制定的灵活性随时变更,以谋求取得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专利这个圈儿
编辑;IPR 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