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 Daily,知识产权第一新锐媒体
对于中小企业、高校的专利转化,技术需求方(即专利被许可方)的激励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加强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具有主动性强、针对性强等优点,但目前该模式下的相关措施仍存在普及范围有限、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因此还需要采取相关的推广和保障措施,在使更多发明人获益的同时,还需加强专利知识的普及。
两种转化模式利弊分析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工作部署中也提到要加强专利创造和运用,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即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工作链,认真抓好运用和保护两个关键环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连接创新和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支撑作用。
近年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较快,但专利转化率不高,尤其是中小企业、部分高校的专利转化率普遍较低。
目前,我国已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促进专利成果转化,其中一部分属于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是指:一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由技术需求方主动发起,例如,技术需求方通过参加专利技术交易会以及在各种平台上主动搜索、寻求专利技术。该模式对中小企业、部分高校以及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存在诸多弊端,例如,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制造商、生产商属于尖端科技行业,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自身在技术上存在的不足,因此主动寻求专利技术的动力不足。此外,我国每年各行各业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数量较多,虽然已有多种渠道来了解这些专利技术,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找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专利技术仍然不太方便。
在促进我国专利成果转化的措施中,还有一部分属于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是指:一项专利技术转化项目由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动发起,如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动寻求资金资助或管理帮扶等。其主要形式包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专利转化项目进行政府资助,以及发展专利转化中介市场等。
与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相比,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具有以下优点:首先,申请人对于将自己的专利转化为实际产品或生产力具有极大热情,主动性强;其次,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和应用领域了解深入,针对性强;最后,该模式可以节省技术需求方在海量的专利信息中进行筛选的过程。因此,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能够弥补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的缺陷,起到协助、补充的作用。
目前,专利孵化器、政府资助等措施更倾向于尖端科技或大型企业的职务发明等,而中小企业、部分高校的专利以及非职务发明专利很难从上述措施中受益。此外,目前国内专利转化中介市场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专利申请人在众多中介机构中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甚至还会上当受骗。
加强申请人的主导作用
针对当前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中存在的不足,笔者建议,可采取如下措施加以完善,作为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的补充。
首先,应进一步规范专利转化市场秩序,实现对专利转化中介机构的科学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专利转化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申请人往往无从得知中介信息的真实性。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对该行业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并通过具有公信力的渠道对外公布专利转化中介机构的信息。
其次,对专利创造、转化的典型案例加强跟踪报道,这不仅可以让广大发明人了解将专利技术转化为实际产品或生产力的途径和方法,同时还可以促进“天使投资”在中国的普及,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闲散资金的作用。
再次,在产品展销会期间,可在其中某一阶段开展针对性强的专利技术展销会。通过这种产品展销会和专利技术展销会交叉开展的模式,申请人有机会与参加展会的众多制造商和生产商面对面交流,从而使需求方更清楚地了解相关技术的优点,提高专利技术转化的成功率。
最后,应加强技术需求交流平台的建设。通过验证的技术需求方可以在此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以便申请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同时,也有利于申请人与技术需求方互通有无,实现供需双方信息的有效对接。
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对技术需求方来说,无法确定被推广的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专利权的稳定性等。因此,相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客观、全面以及科学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建设,为专利转化提供标准和参考。
笔者认为,以申请人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和以技术需求方为主导的专利转化推进模式互相协作,将有力促进专利转化,驱动创新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辑;IPR 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