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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瑜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著作权除了缥缈的身份权,作者更看重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果作者不能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的经济利益微乎其微,这种保护有多少实质意义?
前不久我写过一篇文章《对著作权尊重比保护重要》,本人认为对著作权的尊重比保护更加重要。对著作权是不是尊重,从官方制定的稿酬标准可以看出来。
任何一个制度像生物一样都会进化,不可能一成不变,著作权制度经历几百年的进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著作权法》教科书说著作权制度几百年前起源于西方,那时侧重保护的是传播者的利益,主要是出版商的利益,而作者的利益往往被忽略,这说法从其他书籍中可以得到印证。出生在鹿特丹的房龙先生在《宽容》一书中说世界上第一部百科全书是中国康熙年间编写的,后来百科全书被引进西方,十八世纪上半叶,欧洲掀起了一次大规模的求知潮,编写者进入了黄金时代,但这些书通常是由家徒四壁的学者们编写的,他们获得的报酬不够买纸和墨水。狄德罗主持编写了《百科全书》出版商雷伯莱顿赚得盆满钵满,而他只给总编辑狄德罗500美元的年薪,我没有核算这500美元当时的购买力,从房龙先生的语气上分析肯定不高,否则狄德罗不至于衣衫褴褛,男爵每周请他吃一顿饭就高兴得手舞足蹈。
著作权法引进之前中国如何保护著作权未曾研究过,不过读清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可以看出那时的出版商过得很滋润,从《儒林外史》也可以看出清代的出版业很发达,尤其是“教辅材料”卖得好,作者解析、点评科举考试试卷就可以拿到丰厚的稿酬,并且还有预付款,预付款足够作者租住在宾馆里,顿顿下馆子,中国清代的编辑显然比狄德罗过得滋润。古代中国文人受到很好的尊重,《儒林外史》中的范进中了举人,“县委书记”马上来拜访,还送了很多银两。中国古代读书人享有诸多特权,吴晗先生在民国时发表的《再论绅权》对这些特权进行了归纳,包括可以免役、免田赋,受到特别的礼遇,甚至还有些法外的特权,读书人成了被告在公堂上可以免打,对读书人的优待在中国有上千年了。因此,古代中国尽管没有著作权保护制度,但是书商们还是给予了作者和编辑非常高的报酬。
制度的进化会越来越趋向合理,著作权法在西方逐步进化到侧重保护作者的权利,从此作家不再穷困,大仲马写作发了大财,盖起了超级豪华的“基督山伯爵城堡”,莫泊桑可以过着花天酒地的浪荡生活,巴尔扎克通过写作可以偿还经营失败的巨大债务。到了现代我们知道《哈利波特》的作者赚的稿费高达几亿美元,一个台湾朋友说哥哥是台湾某报社的主笔,靠写作就在上海的汤臣买了复式楼,在北京的二环内也买了别墅。来看看我们的稿酬标准吧,最近一次提高标准后一千字可以给到100元稿酬。本人也算高产了,每个月差不多写五六篇文章,因为都是千字左右短文,按照稿酬标准,每个月可以赚到五六百元的稿费,差不多够请人吃一顿饭,这个稿酬标准与几百年前的欧洲差不多。著作权法在我国进化得与国际基本接轨,但是在给作者的稿费标准上还远不如中国的清代。
著作权除了缥缈的身份权,作者更看重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如果作者不能获得经济利益或者获得的经济利益微乎其微,这种保护有多少实质意义?
来源:IPRdaily
作者:王瑜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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