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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发明人角色"是否应该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中拆分出来?

产业
IPRdaily10年前
"第二发明人角色"是否应该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中拆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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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导读】

 

 

有一个角色被人称为“二次发明”,也就是有些人所说的“专利代理人是第二发明人”。那么,"第二发明人角色"是否应该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中拆分出来?

 

 

专利的申请过程中,实际上要完成一连串的工作:技术挖掘、技术交底信息采集、检索、专利分析及布局、二次发明、撰写及答复。

 

无论是企业自己全部完成,还是将其中一部分外包给代理机构完成,都是将这些工作内容分配到不同的角色上。

 

目前,我接触过的没有专利部门的小企业,一般承担的是技术挖掘、技术交底信息采集的角色,而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一般承担的是技术挖掘、技术交底信息采集、检索、专利分析及布局这几个角色。

 

专利代理,实际上就是承担申请人没有承担的角色。对于有些申请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可能要承担全部角色,对于另一些申请人,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可能仅仅只需承担其中最后一个角色。也就是说,根据客户的情况不同,代理人的角色承担情况也不同。

 

如果要将每一个角色的职责都尽到位,来保障质量,那么这些角色的工作量总和必然会很大。当一个人同时承担多重角色时,其成本必然会增加。当一个人承担的角色达不到其满意的收益时,其或者会丢弃承担的角色,或者会将承担的角色推给其他人,或者会在自己承担的角色上减少投入的精力。

 

在我看来,能够获得申请人欢迎的,多数是能够承担起更多角色的人。

 

说那么多,其实我想讨论的其中一个角色就是“二次发明”,也就是有些人所说的“专利代理人是第二发明人”。在我看来,“概括工作”并不是在承担“二次发明”的角色,而是在承担“撰写者”角色,“概括”是“抽象化”的过程,而真正的“二次发明”,应该是“抽象化”之后再“具体化”的过程,打个比方说,如果发明人给出的技术特征是A1,代理人概括出的特征是A,那代理人给出技术特征A2的过程,就是“二次发明”的过程。“二次发明”有一些好处,首先,它能给出更宽的视野,使得“保护范围的边界应该到多大”这个问题更清晰,其次有了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能够得到支持,再次,通过对比A1和A2,可以进一步地挖掘出“为什么设计成了A1”这个问题的信息,从而加深申请文件的撰写深度。

 

我曾有个想法,就是主要以“二次发明”这个角色来做业务,不承担“撰写及答复”的角色,顺带可以承担一下技术交底信息采集、检索这两个角色。实际上就是把“二次发明”角色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上抽离出来,在申请人给出的方案的基础上设计出其他实施方式,也就是“专利申请前的规避设计”。这个角色可以看成是专门承担企业专利工作者和专利代理人都不愿承担的中间支撑角色。主要原因是我看到,代理人为了提高产出与投入比,往往会选择丢弃这个角色,企业专利工程师要承担其他角色,这个角色没人愿意做,而我认为,这个角色对于提高专利质量来说比较重要。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没见过有专门提供这种服务的公司。没有的东西,有可能是大家都没想到可以这样,也有可能是它不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毕竟对于申请人来说又是一笔付出。

 

分工有其好处,就是各司其责,责任能够被承担;不过分工也有其坏处,由不同的人来分别完成“二次发明”和“撰写”,效率上可能会比由同一人完成它们低一些。

 

元芳,你怎么看?

 

 

 

 

来自: 思博知识产权论坛 作者: bjzl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第二发明人角色"是否应该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中拆分出来? "第二发明人角色"是否应该从“专利代理人角色”中拆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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