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连接IP变革者
【IPRdaily现场报道】
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全国知识产权法学界专家齐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共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有关要求,2015年9月2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机制及相关问题研讨会,研究探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计和措施。
会议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兼基地主任宿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等著名专家学者进行了主题发言,参会代表涵盖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心的领导及专家、法院系统代表、高校知名学者、律师及行业协会代表等共计50余人。
(IPRdaily记者现场拍摄)
一、案例指导研究基地成立的目的和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求,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推动案例指导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发展,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基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慕平共同为基地揭牌。
基地的设立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证知识产权司法公正的有力抓手,对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尺度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家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最为齐全、数量最多。同时,北京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案例研究方面也走在全国法院前列,有条件、有能力在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方面进行新探索,作出新贡献。设立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积累经验并作出贡献,基地未来将建设成为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理论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发现识别中心、知识产权指导案例信息智能汇集中心和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综合服务中心。
二、案例指导研究基地目前运行情况 基地成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引领和支持下,基地充分利用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资源和国内外著名高校及研究机构的学术理论资源,深入研究世界范围内各类型案例指导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以我国司法体制及知识产权审判实际为根本立足点,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计和运行规律。经过近半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理念、机制和规则已现雏形。 一是明确基地的建设规划方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建设规划草案》,对基地的性质、工作宗旨、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及近五年发展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建立基地建设工作小组,逐步推进基地建设。 为保障基地建设顺利开展,基地制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建设工作小组工作方案(草案)》,成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处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建设工作小组,研究案例指导工作运行模式与机制,提出相关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具体技术方案,并推动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 “十三五”规划。 三是确定基地工作的具体业务流程。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对案例指导工作的宗旨和依据、基本原则以及先例的等级、发现、推翻、不予遵循、认定与发布等具体流程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因案例指导工作引起的审理方式、裁判文书的调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 四是筹划建立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知产法院强调法官主体地位,成立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和综合四个专业调研小组,由资深法官担任组长,组织小组成员独立就各领域内案件及相关法律问题开展调研并出具专业咨询意见。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将在此基础上设置四个专业研究部,即专利研究部、著作权研究部、商标与竞争研究部和综合程序研究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发现、遴选、推荐、审查、论证、编发等一系列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研讨会内容及基地未来的发展与完善 为使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计和措施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推进基地的发展和完善,本次研讨会具体设置了三个议题,邀请知识产权业界的专家学者、实务界权威人士共同进行探讨。
在讨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及运行思路”这一议题时,主要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表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是新生事物,相对于大陆法系传统的“有法律依照法律,没有法律依照法理”、“没有法律依照习惯”和中国过去“没有法律依照政策”相比是很好的途径。民法典编纂时应当考虑讨论“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判例/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认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案例指导制度涉及司法领域很多问题,是影响全局的问题。案例指导制度本身是防止脱离法治轨道的有效手段,不能局限于是否是成文法国家或判例法国家,成文法同样需要案例的支持。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指出:案例是正义的产品,是法治的基因,是动态的法典,是智识的结晶。案例的运行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公平公正的程序、健康的社会氛围、改革发展的精神。应当建立起效力机制、研讨机制、激励机制、编纂机制。然科学是理论+实验模式,法律的路径是逻辑+经验,判例即是经验的体现,案例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同案不同判”、推动司法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表示: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体现了敢为人先精神,务实精神和创新精神。根据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工作会议精神,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法治标准,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建章立制,集思广益确保案例质量。
此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认为案例工作细则要逐步前进,不能一蹴而就。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徐家力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应该在超出知识产权领域外发挥更大的作用,另外,互联网时代的案例库应当具有大数据分析的能力。中华商标协会常务理事董葆霖认为案例制度应当具备错案公布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承担了司法改革的试验点的重任,也是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契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认为,案例形成的专门程序应当向更多的法院征求意见以形成广泛共识。
针对拟定中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指导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韦之表示:案例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一些细节问题,包括案例制度是否加重了法官的负担,对判决书资源的使用是否包含公平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刘畅认为:案例制度应当引入学术理论的研究支持,基地应当将基础理论的研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清华大学副教授崔国斌表示:判决生效自然具有先例效力是不可行的,应该由专门机构发布。而且,为提高法官积极性,应当建立案例撰写的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雨峰认为:裁判文书的公开是案例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公开应当更加注重互联网的作用。
在谈到“基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运行机制”问题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费安玲教授表示:专家在知识产权司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专家委员会应当定位于专业性和辅助性,要求具有法律事务工作背景,包括固定式和聘任制专家,完善聘任和解聘等制度。关于研究部的设立,建议设立知识产权责任部门进行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研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庞正忠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律师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操作性层面,深入讨论案例的效力层级、案例价值部分等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的律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比例,应当更多参与案例工作。
本次研讨会参会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司法系统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事业机关,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商标协会、北京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等研究机构及行业协会。
在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大背景下,为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供实质性发展,本次研讨会紧扣司法改革的核心精神,贯彻周强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上关于“使指导性案例成为公正司法的重要参照”的重要指示,具有涵盖面广、参与度高、观点权威、反响强烈的特点,使更多专家参与到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中来,为实质性推进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为构建阳光司法体制和打造知识产权法律共同体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