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导读】
《捉妖记》把中国电影票房直接拉入20亿元俱乐部,正当大家议论纷纷之时,突然听说捉妖记2已经上映了;可是定睛一看,影片片名却是《捉妖济2前世今生》。根据现有信息显示《捉妖济2前世今生》是延续前一部影片《捉妖济》而进行的续拍,那么影片《捉妖记》与《捉妖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引起观众的混淆呢。
近日一部片名为《捉妖记》的影片刷爆了许多人的朋友圈,自2015年7月12日上映至今不断刷新票房纪录,把中国电影票房直接拉入20亿元俱乐部。正当大家议论纷纷之时,突然听说捉妖记2已经上映了;可是定睛一看,影片片名却是《捉妖济2前世今生》。
通过仔细对比演职人员表、制片人、投资方等信息,发现二者没有任何关联;《捉妖济2前世今生》由麦田映画影业、淘梦网出品,淘梦网发行,麦田执导,当红小生刘頔领衔主演,讲述现代济公降妖除魔的故事。根据现有信息显示《捉妖济2前世今生》是延续前一部影片《捉妖济》而进行的续拍,那么影片《捉妖记》与《捉妖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引起观众的混淆呢。
笔者认为假使二者之间存在侵权行为,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应是不正当竞争纠纷;各位朋友应该还记得2013年“泰囧侵权案”,当时光线传媒投资制作的电影《泰囧》在创下12.6亿元的票房纪录后,为光线传媒带来了近4.2亿元的票房收入;2013年3月2日,电影《人在囧途》的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突然宣布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光线传媒等四家公司。华旗影视以四被告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包含光线传媒在内的被告方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此外被告共同赔偿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本案中审理法院认为:1、根据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足以认定《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2、根据宣传、使用情况及“人在囧途”词汇的自有显著性,”人在囧途“符合作为特有名称所具备的显著性、识别商品来源属性,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3、《人再囧途之泰囧》片名“人再囧途”的使用、加之宣传推广活动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最终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承担侵权责任。
反观影片《捉妖记》与《捉妖济》、《捉妖济2前世今生》之间,参考前述审理法院观点,笔者认为:
1、影片《捉妖记》与《捉妖济》、《捉妖济2前世今生》在名称上在读音相同、在字义、字形仅就“记”与“济”文字不同。参考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2、根据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足以认定《捉妖记》为知名商品。而《捉妖济》、《捉妖济2前世今生》认定存在困难。
3、根据现有公开资料显示:《捉妖济》上映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捉妖记》上映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中国大陆);二者上映时间较为接近,且《捉妖济》上映时间稍早一点。就剧情而言,二者均是以捉妖为题材,不同的是《捉妖济》是以中国历史流传的济公为人物形象进行的展开,《捉妖记》则是以臆造人物形象为主展开。就影片题材而言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就故事情节而言具有一定差别。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后使用者是否为善意使用,决定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捉妖记》抑或《捉妖济》的发行方在影片宣传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混淆行为或者客观上导致混淆的存在,最终决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与否。
若《捉妖记》主张《捉妖济》、《捉妖济2前世今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需就第4点做好充足证据准备;若《捉妖济》主张《捉妖记》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需就第2点、第4点做好充足证据准备。
来源:IPRdaily 作者:张鹏 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编辑: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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