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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9月13日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定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隆永波、李大华、徐辉、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IPO那些事儿#
天津老字号津同仁IPO主动“撤单”,商标侵权纠纷受“拷问”
9月7日晚间,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津同仁”)创业板IPO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原因系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深交所依据规定决定终止公司发行注册程序。
津同仁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此次申报创业板IPO,公司原计划募资7.22亿元,用于重点品种中成药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据了解,津同仁的商标侵权纠纷受到深交所重点关注。此前,关于“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侵权纠纷,北京同仁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津同仁提起诉讼并在其官网发布声明。据悉,2006年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中,津同仁取得字号“天津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取得字号“同仁堂”。
对此,深交所要求津同仁结合其企业名称中包含“同仁堂”字样的情形,说明在产品包装或商业宣传中是否存在突出“同仁堂”字样的情形;其企业名称及“天津同仁堂”字号取得的合法合规性;分析并说明北京同仁堂与津同仁就“同仁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争议焦点、潜在败诉风险及对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公司结合与北京同仁堂的诉讼纠纷,分析并说明该事项对公司拥有并使用“天津同仁堂”字号、现有企业名称的影响,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投资者问#
科大智能:截止2023年6月底,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获得103项发明专利,626项实用新型专利,90项外观设计专利,306项软件著作权
有投资者向科大智能(300222)提问, 董秘你好,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多次表示,“数字能源”“数字工业”两大业务载体,请问公司在智能数字化进程有没有自创核心产品和专利?有没有软件应用、数据收集储存分析等相关能力?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多年专注于新型电力系统和新能源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具备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截止2023年6月底,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获得103项发明专利,626项实用新型专利,90项外观设计专利,306项软件著作权。谢谢!(来源:同花顺iNews)
瑞德智能:公司已拥有逆变器等新能源产品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董秘,您好!请问公司逆变器业务进展如何?
瑞德智能(301135.SZ)9月11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公司已拥有逆变器等新能源产品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技术主要涉及正弦波逆变器、风力发电机、太阳能供电系统、电池过度放电保护、开关电源驱动等方面,在新能源领域的智能控制、驱动保护等方面拥有核心专利技术保护。目前相关产品仍在积极研发中。(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局里那些事儿#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国知局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75号建议答复的函
陈志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规定远高于填补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该制度目前在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有确立,惩罚性赔偿金额上限通常为一般赔偿金额的三倍。2013年,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规则。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2019—202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确立与《商标法》一致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民法典》正式确立针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并配套发布指导案例,为各地各级法院启用这一制度提供指引。目前,中国从立法及司法规则层面全面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步,为强化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优化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将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列为商标侵权的赔偿内容,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由“恶意”修改为“故意”,引入商标侵权公益诉讼,打击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强化侵权执法手段和措施,加强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为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版)》,将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清单管理,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支撑和保障。
2022年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印发施行,对知识产权审查审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予以规制,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列为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信息予以通报和公示,并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等管理措施。
2021年9月1日,我局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等列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对失信主体实施“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着重考量”“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措施。
对于您提出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的建议,我局将结合各方意见,在修法过程中认真研究,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信用监管在激励和保护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不断强化商标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助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2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理想汽车回应被指剽窃车尾帐篷专利:不存在恶意剽窃他人专利
日前,广州米客实业有限公司公开指责理想汽车恶意剽窃车尾帐篷专利,并禁止公司管理层购买理想汽车,或者通勤开理想汽车,一旦发现将予以辞退。同时作为福利,如果购买华为问界品牌汽车,则给予20%购车补助。
该公司指出,近期理想汽车恶意剽窃我司车尾帐篷专利,作为第一个提出电车露营概念的公司正在其最熟悉的行业遭受来自理想汽车的企业霸凌。例如前段时间的理想画质、理想贴膜事件。理想汽车是一个只想剥夺别人理想的企业,作为被霸凌的一方我们不应该去支持它,特别是作为公司的核心人员。另外,鼓励员工购买问界品牌,这是一家值得所有人尊重的企业。
对此,理想汽车方面回应,理想汽车提供的车尾帐篷采购自第三方供应商,产品并非由理想汽车设计、生产,不存在恶意剽窃他人专利的情况。经理想汽车与车尾帐篷供应商核实,目前没有司法机关判决认定该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来源:新浪汽车)
我国已有多个破除信息茧房专利申请 多方申请信息茧房破除专利
近日,网红主播“秀才”账号被封,其在中老年群体中关注度较高,但许多年轻网友称第一次知道该主播,这也引发平台算法和信息茧房的相关讨论。
天眼查App显示,我国已有多个信息茧房相关专利申请。其中,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与中科闻歌公司申请的“一种破除信息茧房问题的冷启动个性化推荐方法及装置”专利,解决了为冷启动阶段用户推荐的内容趋于同质化的问题;合肥工业大学申请的“一种面向信息茧房的跨领域推荐方法”专利,可产生对于用户而言感到既相关又意外的推荐产品,保证推荐准确性和提升推荐意外性;北京计算机技术及应用研究所申请的“一种面向信息茧房突破的多模态信息去偏差推荐方法”专利,可对推荐的内容信息进行相关性分析、排序,优先推荐相关性较强的内容信息,充分考虑用户兴趣偏好的同时,将用户认知特性考虑在推荐因素内,进而突破“信息茧房”。
(来源:DoNews)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印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规范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日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共八章一百一十三条,从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与公开、案卷整理与归档,对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全流程作了细化规定。
《规程》全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在此基础上,在受理与立案一章增加了追加被请求人、第三人的内容,在证据调查一章细化了实施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检验鉴定、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处理等内容,在案件审理一章,引入了国务院推广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裁决模式”,在执行与公开一章,细化了当事人自愿履行监督、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与停止公示等内容。
下一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规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效,激励创新,支撑构建一流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京签署
9月11日,第三十届中国北京种业大会在北京盛大开幕。在种业大会主题为“交流合作共谋创新 种都振兴同创未来”的国际种业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携手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共同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据了解,该协议聚焦首都资源和要素,通过搭建工作常态化联络机制、建立队伍建设协作机制、共享农业种业工作信息等举措,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助力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种业创新发展。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创新者的研发动力,关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关系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作为管辖全国范围内涉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北京市辖区内涉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专业审判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推动与“政产学研”相衔接,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多维度保护机制。(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无法推翻WIPO的裁决
印度《199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一部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及其实施的法律。商标的法定保护由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管理总局(CGPDTM)局长负责管理。CGPDTM局长也是《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官”。注册官的职能包括注册各种商标、维护商标注册处和商标注册簿的工作以及裁决与商标有关的各种申请/纠纷。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还负责解决与包含商标的域名有关的纠纷。WIPO提供的域名纠纷解决服务受《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管辖。该政策适用于全球。
在最近的Ashwa Ghosh诉Vizrt AG和其他人一案中,上诉人援引《商标法》第91条,在德里高等法院对WIPO行政小组的域名决定提出反对。高等法院要审理的初步问题是,根据《商标法》第91条提出的针对WIPO行政小组的域名决定的上诉是否可以维持。高等法院认为,第91条规定,上诉人在“注册官”的命令/决定传达给他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就该命令/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摆在高等法院面前的另一个问题是,WIPO的行政小组是否属于《商标法》第2条(y)款中“注册官”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第3条规定,注册官是印度中央政府在官方公报上通过通知任命的CGPDTM的特定官员,就《商标法》而言,他也是商标“注册官”。另一方面,根据UDRP,WIPO任命行政小组来决定域名纠纷。
因此,高等法院在2023年7月19日的命令中指出,在本案中WIPO行政小组通过的受质疑的命令/域名决定不能被视为商标“注册官”根据《商标法》通过的决定,因为WIPO的行政小组不具有《商标法》中“注册官”一样的法律立场和权力。法院进一步裁定,高等法院无权对上诉人根据《商标法》第91条对WIPO行政小组的决定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裁定上诉不可维持,因此予以驳回。
德里高等法院的上述立场澄清并强调了了解不同争议解决制度的管辖范围及其在印度法院中的适用性的重要性。法院采取的立场进一步澄清,对WIPO行政小组通过的命令/决定寻求补救的当事方必须寻求其他替代补救措施,因为根据《商标法》第91条不能对WIPO行政小组的命令/决定提出上诉。(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上限提高到20倍?国知局答复;理想汽车回应被指剽窃车尾帐篷专利:不存在恶意剽窃他人专利(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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