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ipcipc设计专利知识产权组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回顾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历年收案情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国华 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回顾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历年收案情况
据统计,自2008年7 月1日智慧财产法院(下称“中国台湾地区智财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22年第1季为止,各类案件受理件数总计18,879件,当中的民事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事件的件数分别为7,339件、3,214件、4,036件及4,290 件,所占比例分别为38.87%、17.03%、21.38%及22.72%。也就是说,民事事件占总受理件数55.9%(38.87%+17.03%=55.9%);其中,从终结民事第一审诉讼事件及第二审诉讼事件的数量来看,又以专利居多数,占比依次为45.44%(1700件)和50.67%(939件)[1]。因此,下文将以专利诉讼之民事事件为例进行说明,并辅以近期相关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划专利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未来的图像。
“智商法院”开启“中国台湾地区智财法院”新的一页[2]
据过去统计数据显示,直到2019年7月为止,中国台湾地区智财法院审理的专利侵害民事赔偿诉讼进入实体判决计有938件,获胜诉件数为188件,获得判决赔偿金额件数为146件;其中适用专利法第97条第1项第2款以侵害人所得利益为请求权基础的事件达到124.5件,而原告专利权人请求赔偿金额集中于10万元至300万元间不等的至多为99件,获判赔金额也多集中在10万元至300万元间计122件,由于当事人请求金额多集中在300万元以下,故中国台湾地区智财法院判决金额也多在这个范围内,并没有明显偏离原告的请求金额[3]。
晚近,我国台湾地区先于2020年1月15日制定公布《商业事件审理法》,后续并修正《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组织法》,这意味着自2021年7月1日起原“中国台湾地区智财法院”将更名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智商法院”)[4]。其后,2022年4月15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智财相关3修正草案”,其中的“专利法”修正重点乃着重在专利连结制度,系属于继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的《药事法》“专利连结”制度之配套措施,以此为新药专利权人得起诉学名药厂的依据。但为兼顾后者的权益,若新药专利权人限期内未起专利侵权诉讼,得使学名药厂就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提起确认之诉,从而避免学名药日后被控侵权的风险[5]。
搭配前面提到的“专利法第60条之1”修正草案以观,纳入专利连结制度的结果将对台湾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造成如何之影响?又能否为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及商业事件的司法解决机制翻开新一页!?目前还有待后续观察。
观看现阶段中国台湾专利诉讼之民事事件审理程序[6]
本文主要以专利侵权民事事件审理程序为例,即程序审查终结后分审判庭的审理模式,依序加入“技术审查官”、初步心证公开、中间裁判等新元素,得按争点而分为不同的言词辩论阶段,并且加以善用中间裁判,解决中间争点,发展出“阶段化审理模式”。其核心在每一言词辩论阶段所需时间的次数,可以视具体个案而定,在前阶段的言词辩论,只是针对“申请专利范围之解释”、“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技术争点为攻防,于后阶段的言词辩论,开始就“损害赔偿范围”及“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请求”为证据调查和攻防。整理如下表所示:
综上,阶段化审理的前提,往往在准备程序阶段而未经当事人攻防之前,法院还没有形成相关专利有效性及落入与否的心证,且端看先审理专利有效性的争点或先审理侵权与否的争点,其审理次序要看具体个案而定。虽然会造成法官需要在不同时间点分次撰写裁判的缺点,但却具有双方攻防可聚焦、适时维护被控侵权人的营业秘密、提高被控侵权人的配合程度、于中间判决后有效促成和解等优点。
展望未来:从“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看端倪
事实上,近日除了增订“专利法第60之1”关于“专利连结制度”的条文外,主管机关亦参考了日本、美国及德国等各国专利救济制度,提出相关修正重点如下:简化救济层级(不服专利专责机关就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有效性等案件的审议决定,免经诉愿,迳提诉讼)、 诉讼制度的变革(由现在的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程序)、专利申请权归属的争议(限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以及放宽设计专利的优惠期间为12个月等[7]。
但上述修正重点能否一一响应过去学界、实务界对于以下“(1)原告专利权人胜诉率偏低;(2)证据保全核准率偏低;(3)判决损害赔偿数额极低;(4)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出现大幅萎缩结果;(5)专利侵权诉讼中过度及恣意适用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民事庭自为判断知识产权有效性规定[8],是否仍需耗费宝贵税收维持智慧财产专责法院的必要?”种种问题的期待[9]。就端看修正后实务运作效能而定。惟单就“简化救济层级”一项的构想而论,就有助于诉讼经济之实现。
注释:
[1]我国台湾地区智慧及财产法院,“业务统计”,https://ipc.judicial.gov.tw/tw/lp-8809-091-1-20.html。最后浏览日:2022年6月17日。
[2]李維心、汪汉卿、蔡惠如,〈智慧财产法院专利诉讼有效性及损害赔偿之研究〉,《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研究报告》,页3-9。
[3]同前注,李維心、汪汉卿、蔡惠如,页52。
[4]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本院沿革:“IPCC - 创新、专业、公正”,https://ipc.judicial.gov.tw/tw/cp-184-354303-a3b66-091.html。最后浏览:2022年6月10日。
[5]ETtoday新闻云,〈立院三读通过“智财相关3修正草案”有利加入CPTPP〉,《ETtoday财经云》,2022年4月15日,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230474。最后浏览日:2022年6月10日。
[6]同前注,李維心、汪汉卿、蔡惠如,页24-26。
[7]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预告修正“专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2021年1月20日,https://www.tipo.gov.tw/tw/cp-86-884440-8199b-1.html。最后浏览日:2022年6月10日。
[8]这实质上已干预及取代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行政机关职责。
[9]李素华,台湾专利侵权诉讼之实务现况:崩坏与亟待重生的智慧财产生态系统,月旦法学,2019年6月;张哲伦、李素华,专利法之经济结构―经济分析理论对于台湾专利制度运作之启发,月旦法学,2014年11月;李素华、张哲伦,专利之制度目的及权利本质―法院在其中之关键角色及功能,月旦法学,2014年9月。陈俊元,台湾专利侵害诉讼之探索分析-以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为中心,政大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专书第一编第二章,2011年7月。张哲伦,对智慧财产法院成立10年专利审判实务之总体观察及建议,专利师季刊第30期,2017年7月。转引自前揭注,李維心、汪汉卿、蔡惠如,页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范国华 吴尊杰 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