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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猫诉17家山寨“天猫”商标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10日上午,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浙江高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旗下16家企业和周某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天猫及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阿里巴巴集团申请并注册了一系列天猫文字及图“”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天猫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下属负责天猫平台管理和运营的公司,其获得阿里巴巴集团许可使用涉案天猫文字及图形商标。
案件详情
2015年1月,周某投资设立广东天猫公司后,与广东天猫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共16家包含“天猫”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企业主体,“天猫投资”、“天猫化妆品”、“天猫电器”、“天猫珠宝”、“天猫生物科技”等天猫系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投资、化妆品、房地产、知识产权代理、珠宝、生物科技、品牌管理、电器、餐饮管理等多个领域,并在商业经营和推广活动中使用“天猫”标识。
2017年11月22日,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以“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共同实施侵害天猫注册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索赔1000万元,并申请诉中禁令。
杭州中院收到案件后,组织双方听证,做出民事裁定,要求17名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上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能再用“天猫”字样。
这是我国法院针对侵权案件发出的诉中禁令里,首个要求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字号的裁定。
最终,杭州中院一审判定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不服,认为涉案天猫商标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使用经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合法有效,且未给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造成损失,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故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天猫商标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门头处突出使用“天猫”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注册、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经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比天猫驰名商标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周某投资广东天猫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系将该些企业作为侵权工具,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阿里巴巴集团和天猫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综上,广东天猫公司及旗下企业和周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高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一审判决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民初1681号
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住地:FourthFloor,OneCapitalPlace,P.O.Box847,GeorgeTown,GrandCayman,CaymanIslands(开曼群岛大开曼岛资本大厦*座*层***号邮箱)。
诉讼代表人:LIKaMingAngela(李嘉明),资深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钱琪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自编5号君富商务中心222室。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99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22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5号222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2号394号433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悦云路385号105房。
法定代表人:周少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少文,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里巴巴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淼、钱琪欣,原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琪欣、王雅梅,十七个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一、被告一至被告十八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一切商业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企业名称和字号、官方网站、广告宣传等处),以任何形式使用与两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被告一至被告十七停止使用、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两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三、被告一至被告十八不得在其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主体的名称中使用“天猫”或其他与两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四、被告一至被告十八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两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五、被告一至被告十八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以及新浪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六、被告一至被告十八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两原告的基本情况。阿里巴巴集团系目前全球知名的网上及移动商务公司。其已设立并运营了网上购物平台淘宝网(××)、第三方品牌及零售平台天猫(××)等家喻户晓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于超过240个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用户。天猫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天猫(××)平台的管理和运营。天猫自2008年创立以来,已有众多国际和中国本地品牌及零售商在平台上开设店铺,为消费者提供了选购品牌产品的优质购物体验。
二、两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利。为维护品牌权益,两原告已在诸多类别上就“天猫”、“天猫Tmall”等标识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0418722、10130943、10130926、10130978、10130998、10131047、10418909、10422188、14962614、10595840、10583558、10130992号注册商标等。该等注册商标目前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依法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在经营活动中,上述天猫注册商标被广泛使用于核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尤其是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自天猫平台上线运营以来,该注册商标即被实际使用于平台的网站、客户端中。此外,两原告一直通过各级媒体、商业赞助、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该等注册商标进行持续的宣传与推广,地域范围覆盖全国,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和物力。可见,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其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批发、零售、进出口、咨询、策划、开发、研究服务等。自成立开始,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少文共同投资设立了众多企业主体,包括被告二至被告十七共计十六家以“天猫”为企业字号的企业主体(以下本案被告一至被告十七合称为“广东天猫公司”),该等主体主营业务涵盖投资、化妆品、房地产、知识产权代理、珠宝、生物科技、品牌管理、药业科技、供应链、电器、餐饮管理、农业科技、食品、通讯技术、环保科技、工商财税代理等领域。周少文系广东天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在该等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
广东天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如下侵犯两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将两原告的天猫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对该等企业名称进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2、未经许可,擅自对“天猫”企业字号进行突出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3、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与两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天猫”、“”等标识,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4、在其网站(××、www.vipalibaba.cn、www.vipali.cn)等宣传渠道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东天猫公司在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商业经营和推广等活动中,使用与两原告天猫注册商标以及请求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以及在经营活动中实施虚假宣传等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该等行为已构成对两原告驰名商标以及其他注册商标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周少文明知两原告所享有的天猫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但在经营过程中,其仍然在广州成立了十余个天猫公司,并亲自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周少文作为广东天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控了广东天猫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并对该等主体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基于此,周少文与广东天猫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该等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广东天猫公司、周少文共同答辩称:一、按照法院的禁令要求,被告公司已陆续对企业字号进行了变更,但仍需要一定的时间。二、“天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35类,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类别,被告公司系合法注册成立,并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天猫”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天猫国际TMALL.HK”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天猫TMALL.COM”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证据1-5共同证明:两原告在诸多类别上注册并享有了“天猫”字样的注册商标,该等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应受到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6、阿里巴巴集团注册的其他天猫注册商标。证明:原告还在诸多类别上注册了“天猫”、“天猫TMALL”等注册商标,对天猫品牌进行全面的品牌布局。
7、阿里巴巴集团2015、2017年年报节选以及翻译件。
8、天猫网站(××)以及手机客户端的截屏打印页面。
9、中国网站排名(××)对天猫(××)网站综合排名和访问量统计页面。
证据7-9共同证明:1、两原告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规模、网络浏览量、商品交易总量等经营状况指标呈现较快增长,业务运营发展态势良好;2、两原告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态势稳步提升也体现了相关注册商标已为公众熟知并具有显著知名度;3、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得以保护。
10、众会杭字(2017)第9016号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商定程序专项报告(2010年至2016年度)。
11、阿里巴巴集团授权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天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天猫”注册商标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12、各大媒体对天猫上线运营的新闻报道打印页。
13、各大媒体对天猫双十一活动的新闻报道打印页。
14、“天猫”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相关报道的检索报告(2012年至2015年)。
证据10-14共同证明:1、两原告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对天猫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推广,该等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第三方媒体对天猫平台进行大量的报道,进一步提升了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3、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得以保护。
15、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出具的推荐函。证明:原告及第10130978号注册商标“天猫”已经在国内获得广泛的认可并享有极高的社会评价,具备驰名商标所要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6、《艾瑞咨询:2012年双十一增长近三倍消费实力再创奇迹》。
17、《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
18、《中国B2C在线零售商Top50研究报告简版(2014年)》。
19、《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5年)》。
20、《2013至2014年度综合电商品牌口碑报告》。
证据16-20共同证明:天猫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的市场份额以及品牌渗透程度,进一步证明天猫平台在该领域内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21、被告一至被告十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页。证明:1、广东天猫公司存在擅自将原告的天猫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进行使用;2、该等行为涉嫌侵犯原告天猫注册商标和第10130978号请求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3、周少文与广东天猫公司的关系,其实际操控了广东天猫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并能够对该等主体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
22、(2017)粤广广州第165715号公证书。
23、(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2号公证书。
24、(2017)沪静证经字第3346号公证书。
证据22-24共同证明:1、广东天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字号;2、广东天猫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含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和字号;3、广东天猫公司还在其官方网站等宣传渠道中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上述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5、(2017)沪静证经字第3375号公证书。证明:1、周少文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系与被告一共同实施突出使用“天猫”字样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的被告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2、被告一和被告十八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周少文操控了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对该等主体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应与其构成共同侵权。
26、(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1号公证书及相关微信公众号文章打印件。证明:1、广东天猫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字号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且实际混淆和误认已经产生;2、广东天猫公司因其登记注册不恰当的企业名称而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名,使得公众误认为系原告实施不当行为而使得原告的良好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27、HK-1300535号域名仲裁行政专家组裁决。
28、第11510295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9、原告享有的第10676803号注册商标。
30、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1510295号注册商标。
31、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27-31共同证明:1、周少文恶意抢注域名“gz-××”曾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让予原告;2、周少文实际控制的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恶意注册第11510295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3、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原告多次法律行动均未阻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32、第14966762号“泰玛蓝露TMALL”和第8952706号“Tmall”商标。
33、第21699255号注册商标的打印页。
34、(2017)沪静证经字第3374号公证书。
证据32-34共同证明:1、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当注册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标识,该等商标标识由“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在网站中公然售卖;2、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还申请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天猫图形商标;3、在被告明知原告所享有的天猫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形下,仍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当抢注行为。
35、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1699053、21698835号注册商标。
36、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1713113号注册商标。
37、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1713205号注册商标。
证据35-37共同证明:1、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还申请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天猫图形商标;2、在被告明知原告所享有的天猫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形下,仍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当抢注行为。
38、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农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主体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9、广州市淘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38-39共同证明:周少文及其控制的多家企业主体还恶意将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标识“阿里”、“淘宝”字样注册为企业字号,其侵犯原告权利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40、广东美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1、(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3号公证书。
42、广州阿里农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第21713410、21713347号注册商标。
证据40-42共同证明:1、周少文实际控制的广东美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了vipali.cn、vipalibaba.cn等域名,并且上述域名均由“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在其网站中公然售卖;2、周少文实际控制的广州阿里农业有限公司还申请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被告侵犯原告权利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43、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1555599、20553345号注册商标。证明:1、周少文实际控制的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被告侵犯原告权利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44、被告一至被告十七经营场所的照片打印件。证明:1、广东天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广东天猫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天猫”字样的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3、广东天猫公司在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原告董事局主席马云先生肖像和语录,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的被告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同时进一步证明被告的主观恶意。
45、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的招牌照片。证明: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天猫”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的被告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该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6、周少文在广东英国商会祝贺活动上的发言视频及截屏打印页。证明:1、周少文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的名义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系与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实施突出使用“天猫”字样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的被告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2、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少文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标识的行为,构成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017)沪静证经字第4186号公证书。证明:1、被告的企业名称和字号极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且实际混淆和误认已经产生;2、被告因其登记注册不恰当的企业名称而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名,使得公众误认为系原告实施不当行为而使得原告的良好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48、原告天猫网站的打印页。证明:原告请求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被告使用的领域具有知名度和关联性。
49、阿里巴巴集团公司2015年、2017年年报节选翻译件。证明目的同证据7。
50、3102号公证书部分页面翻译件。证明:周少文以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主体注册了侵权域名并为被告实际建站使用;而事实上,alibaba、taobao等均是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周少文将其注册为域名,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恶意和行为性质的恶劣。
51、授权与确认函。证明:1、阿里巴巴集团已出具确认函,确认本案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自被核准注册之日即已授权给天猫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并在本案中享有提起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2、天猫公司系本案的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且已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天猫公司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与阿里巴巴集团一同提起本案诉讼。
52、(2017)沪静证经字第443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了“天猫”字样,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经营的被告公司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该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53、公证费发票7张。证明: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12640元。
54、翻译费发票1张。证明: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了翻译费人民币1955元。
55、调查费账单及发票3张。证明: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了调查费人民币29539元。
56、律师费发票1张。证明: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出了律师费人民币600,20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下列证据材料:企业集团登记证。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1-8、10-14、49、52-56,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9,该证据显示的是2017年天猫网站的独立访问者数量和综合排名,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天猫”商标的知名度无关,不具有证据效力。2、证据15,该推荐函系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部出具,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3、证据16-20,被告对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天猫作为B2C购物网站,其平台交易量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直接相关,具有证据效力。4、证据21-26、44-47、50,可以证明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具有证据效力,至于上述行为的定性,本院将在下文中论述。5、证据27-43,可以证明周少文及其设立的公司注册相关域名、商标、企业字号的情况,上述证据可以佐证被告实施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与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相关,具有证据效力。6、证据48,可以证明天猫网站的情况,具有证据效力;7、证据51,可以证明天猫公司系涉案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且经阿里巴巴集团明确授权可提起诉讼的事实,具有证据效力。
二、对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原件予以核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注册及许可使用情况
2012年12月21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
2013年4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058355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
2016年8月14日,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0418909号“天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餐厅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
2017年1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出具《授权与确认函》,确认上述商标自注册之日起,阿里巴巴集团即将该等注册商标授权给天猫公司使用;作为上述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天猫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关于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及“天猫”字号的知名度
2012年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更换中文品牌“淘宝商城”为“天猫”,在××网站上开始使用“天猫”商标。根据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2017年年报显示,2014会计年度(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天猫购物平台的成交总额为8470亿元,2015会计年度(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为12150亿元,2016会计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为15650亿元。
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2-2013年)》、《中国B2C在线零售商TOP50研究报告简版(2014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简版(2015年)》,2012年,天猫在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市场格局中,保持领先地位,占比53.7%;2013年,天猫交易额为4410亿元,位于2013中国B2C在线零售商交易额首列;2014年,中国B2C购物网站交易规模市场格局中,天猫继续保持领先地位,占比60.4%。根据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新华网、中国质量新闻网联合发布的《2014综合电商口碑报告》,天猫在品牌知名度、消费者互动度、产品好评度等方面的指数较高,口碑综合指数位列第二。
2014年到2017年,阿里巴巴集团出具多份授权书,授权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第10583558号“”商标于推广其平台(××)等,授权使用形式为核定服务项目,其有权进行广告宣传及推广。2017年3月15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出具众会杭字(2017)第9016号《执行商定程序专项报告》,显示2010-2016年度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市场推广费用为9,643,612,425.62元。
环球网、凤凰网、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网、观察者网等多家媒体对天猫上线运营及天猫双十一等活动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同时,根据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提取的文献结果,从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以“天猫”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7876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篇名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244篇。
三、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取证情况
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法定代表人周少文。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6日,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8日,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8日,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5日,注册资本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均为周少文。
2017年8月16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焦晨恩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百度上搜索“WHOIS新网”,并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进入新网(××),查询vipalibaba.com、vip-××、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的注册信息,vipalibaba.com、vip-××的注册人为周少文,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的注册人为广东美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百度上搜索“ICP备案信息查询”,并在搜索结果上点击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vipalibaba.com、vip-××、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的备案信息,均未找到相应的备案信息。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点击进入网站,首页可见“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和“”标识,首页大幅照片中亦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和“”标识的横幅,同时“关于我们”有如下文字介绍:广东天猫投资集团于2016.11.11(天猫双11)成立,目前由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合作控股,设立于广州市,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的投资合作战略包括:房地产、航空娱乐与游艇俱乐部、化妆品、汽车贸易、国际传媒、移动终端设备、酒店经营、办公文具用品、国际旅行社、药业科技、餐饮连锁、健康食品与保健品、珠宝、农业、电器、环保科技、知识产权等……在未来的五年里面,我们的目标是以实体经济发展为主,实力打造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让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成为广东人的口碑企业。落款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周少文。右边配图有“热烈祝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双11感恩大会”的横幅。点击“企业文化”栏目,文字显示:天猫集团董事长周少文先生协同成员企业“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一众团队精英……为天猫集团共同发展群策群力!“天猫人”在一起,一条心,一起走,一起玩,一起事业!点击“新闻动态”栏目,有“集团成员企业: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广州第一店餐饮品牌:牛能量潮汕牛肉火锅城”、“广东天猫集团成员企业天猫生物科技公司战略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研发产品”、“天猫集团,引航起飞”、“热烈祝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正式成立”等资讯,其中“天猫集团,引航起飞”一文内容显示:天猫集团董事长周少文率领集团同仁在广州沙湾机场展示“天猫人”精神……为共同的天猫(中国)集团群策群力。“热烈祝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正式成立”一文内容显示:2016年11月11日,这是富含历史意义的时刻,“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正式取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意味着我们(简称广东天猫)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合法权益的天猫集团。在此我们旗下的30家成员企业陆续合法注册,标志着天猫集团正式展开商业生态系统多元化发展规划。点击“集团业务”栏目,显示天猫投资集团成员企业包括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显示广州市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君富国际二层。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vipali.cn、http://www.vipalibaba.cn,网站内容与上述一致。2017年9月6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2号公证书。
2017年8月31日,经阿里巴巴集团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高勇来到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君富商务中心2楼222室广东天猫集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高勇对该公司的招牌、门面等进行了拍照。从照片可见:君富商务中心的楼层指示牌显示“广东天猫集团有限公司222室”,222室多处有“广东天猫集团”字样及“”标识。2017年10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165715号公证书。同时,在上述办公场所,有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的版画像,以及“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但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大部分人都死在明天晚上,看不到后天的太阳。”等文字,以及广东天猫集团欢迎您莅临参观指导的展示板,上面显示广东天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以及www.vipali.cn域名,办公桌上有“壹号商标”商标办理点的铜牌。
2017年9月5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焦晨恩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百度中分别搜索“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前程无忧”、“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职友网”,并分别点击进入相应网站,可见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的招聘信息,公司简介显示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是国内驰名企业代表,旗下企业主要包括广东天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以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参与的广州白云区《欧PARK时空》楼盘项目,取得优异的成绩。在百度中分别搜索“广州市天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分别点击进入相应网站,可见广州天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信息。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346号公证书。
2017年9月6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焦晨恩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在百度中分别搜索“覆历史!广东英国商会祝贺香港回归20周年”、“热烈祝贺肤尔美(中国)乔迁之喜暨光电中心成立庆典圆满结束”、“http://www.qiye8848.com/p/271374.html”、“2016中国南方时尚颁奖盛典暨千年影业”,点击搜索结果可见周少文以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董事长、广东天猫集团董事长、广东天猫文化传媒董事长身份参与活动,广东天猫投资集团联合主办2016中国(广州)国际模特大赛等新闻。在百度中搜索“http://guangzhou.baixing.com/xinfangchushou/a1005729947”,点击进入广州百姓网,可见欧PARK时空公寓楼盘介绍,所附售楼处照片可见“广东天猫集团有限公司”及“”标识。2017年9月11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375号公证书。
2017年9月6日、11月28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两次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焦晨恩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微信中搜索“5个亿的山寨天猫设律师事务所,股东厉害了”、“逆天了!工商局也可以注册律师事务所了!”、“马云要进军法律服务业啦?!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模式是个什么鬼??”、“揭秘5个亿的山寨天猫律师事务所,背后更厉害的股东居然真叫马云?!”、“公司制律所现马云身影”、“天哪,马云竟然开了律师事务所‘公司’!”、“马云进军法律行业:已注册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马云’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可能将被强制纠正”、“天哪!马云要做法律电商”等文章,均对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当注册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工商登记的事件进行了报道。2017年8月28日、12月1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1、4186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5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黄朝玮使用公证处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安装“百度外卖”后打开,切换至“广州”,搜索“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进入页面后点击“商家”、“堂食实景”,可见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的照片,门头有“广州天猫投资成员品牌”字样。在“美团外卖”中搜索“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亦可见上述门头照片。2018年2月2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4438号公证书。
四、关于周少文及广东天猫公司的其他行为
周少文曾于2012年3月25日注册“gz-××”域名,2013年10月7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HK-1300535号裁决,将“gz-××”域名的注册转让予阿里巴巴集团。
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曾于2012年9月18日申请“”商标注册,2015年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31149号决定,认为上述商标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先注册的第10676803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上述第11510295号“”商标不予注册。广州淘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9日,股东为周少文和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少文。2016、2017年,周少文还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了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农业有限公司、深圳阿里广告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深圳阿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淘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
2017年8月16日、9月6日,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相关网页进行了两次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焦晨恩使用公证处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域名备案信息,可见www.tmrrr.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点击www.tmrrr.com进入页面,依次点击“域名转让”、“详细”,域名列表中可见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om等域名的信息。另依次点击“商品分类”、“03类-化妆品”,可见第14966762号“”、第8952706号“”商标的转让信息。2017年8月31日、9月11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103、3374号公证书。vipali.cn、vipalibaba.cn、vip-alibaba.cn的注册人广东美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股东为周少文和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第14966762号“”、第8952706号“”商标的权利人为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6日、10月27日,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应类别上分别申请了第21699053号“”、第21698835号“”、第21713113号“”、第21713205号“”商标注册。
五、关于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关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2640元、翻译费人民币1955元、调查费人民币29539元、律师费人民币600,200元,共计人民币644,334元。
六、关于本案的行为保全裁定及执行情况。
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天猫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浙01民初1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天猫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等。在收到本院裁定后,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已变更其企业名称;同时,因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本院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广州市工商局、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已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
本院认为,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本案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
阿里巴巴集团是第10130978号“天猫”、第1058355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天猫公司是上述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并经阿里巴巴集团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故两原告依法享有诉权。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两原告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各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如宾汕头牛肉火锅城”门头使用“广州天猫投资成员品牌”字样,构成对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使用“广东天猫集团”标识,构成对第10130978号“天猫”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3、被告公司在官方网站使用“天猫集团”、“天猫人”字样,构成对第10130978号“天猫”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4、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少文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广东天猫集团”字样,构成对第10130978号“天猫”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5、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使用“”标识,构成对第105835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第一项被控的商标侵权行为,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餐饮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了“天猫”文字,用于宣传其提供的餐饮服务,因此属于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相同的“天猫”字号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间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构成对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第二、三、四项被控的商标侵权行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本质属性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楼层指示牌、公司前台、展示板等处使用了“广东天猫集团”字样,在官方网站的关于我们、企业文化等栏目,及新闻动态栏目下关于公司活动及集团登记情况的报道中使用了“广东天猫集团”、“天猫集团”、“天猫人”字样,及在对外宣传活动中介绍周少文身份时使用了“广东天猫集团”字样。由此可见,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及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广东天猫集团”、“天猫集团”、“天猫人”等标识,主要用于介绍其公司,并向相关公众表明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而非用于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因此该种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亦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字号和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字号未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即审查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本身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将在下文中进行论述。
对于第五项被控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使用的“”标识与第10583558号“”注册商标相比,两者虽然均为抽象的猫图形,但从视觉效果上来看,两者在整体构图及各组合部分图形上均存在区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不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对第105835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天猫”字号的行为;2、被告公司在官方网站上虚构广东天猫投资集团的成立时间,并宣称其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合法权益的天猫集团。
对于第一项被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就是说,虽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但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取得的事实并非法定的不侵权抗辩事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也就是说,当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企业的经营业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时,应有必要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作出认定,继而作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本案中,被告公司的字号与原告在先注册的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完全相同,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而十七家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投资、化妆品、房地产、知识产权代理、珠宝、生物科技、品牌管理、药业科技、供应链、电器、餐饮管理、农业科技、食品、通讯技术、环保科技、工商财税代理等多个领域,与原告所主张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在本案中有必要对于原告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如果原告“天猫”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他人不正当地将其在先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即使规范使用,仍然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被诉企业名称的字号与驰名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即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天猫”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本案中,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登记成立时间均是在2015年、2016年间,而阿里巴巴集团早在2012年就注册了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2012年1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商城”更名为“天猫”后,原告在“天猫”平台上持续地使用了上述“天猫”注册商标;“天猫”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用户规模、网络浏览量、商品交易总量等逐年快速增长,2014会计年度“天猫”平台成交总额达到8470亿元,而根据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从2012年到2014年“天猫”在B2C电子商务领域始终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原告通过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投入巨额广告费用用于平台推广,对上述“天猫”注册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宣传,而各类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也对“天猫”平台及其举办的双十一等经营活动进行了广泛的报道;根据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发布的2014综合电商口碑报告,天猫亦获得了较高的口碑综合指数。以上事实均可以证明在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原告的“天猫”商标已与其提供的电商平台服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获得了广泛的公众知晓度,在电子商务行业具备了重要的市场地位和良好的行业声誉。故本院认定,原告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其次,反观被告公司,其将“天猫”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无合理依据,而是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第一,原告享有的“天猫”商标和字号作为臆造词,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公司的经营地虽然在广东省,但在其成立时也不可能不知晓在先且知名的“天猫”商标和字号,且周少文亦陈述其曾经参与过原告“天猫”平台LO**设计的社会招募,被告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非但没有进行合理的避让,反而选择了与“天猫”商标和字号完全相同的文字,在主观上难谓善意。第二,如前所述,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及对外宣传中,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使用了“广东天猫集团”、“天猫集团”、“天猫人”等字样,该种突出“天猫”文字的使用方式,结合被告公司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中同时使用了原告的创办人马云的版画像、语录、天猫双11等宣传图片和文字,亦证明了被告公司主观上明显存在利用原告的“天猫”商标和字号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第三,在本案中,周少文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的其他一系列行为,更是能够非常明确地反映出被告公司的主观意图在于攀附“天猫”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首先,周少文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了多家以“阿里”、“淘宝”、“天猫”作为字号的公司,并通过这些公司注册了大量与“Tmall”、“”标识等相近似的商标,这些行为相互关联,可见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天猫”字号的行为并非巧合,而是在对于原告经营模式和商业标识非常了解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整体仿冒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其次,早在2013年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就已经做出裁决,认为周少文注册的“gz-××”域名是纯粹抄袭阿里巴巴集团的Tmall品牌,裁定将该域名转让于阿里巴巴集团,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亦做出决定,认为广州淘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阿里巴巴集团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因此经过权利人多次维权,周少文及其控制的被告公司应充分预见到自身行为会构成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最后,周少文及其控制的公司所注册的vipalibaba.com、vipalibaba.cn等域名和“”、“”等商标,在壹号商标网上公然出售,可见其并未对其所注册的域名和商标进行善意且真实的商业使用,而是意图获取注册域名、商标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其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最后,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天猫”字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的“天猫”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天猫”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亦减弱了原告“天猫”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市场声誉。虽然被告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但是一方面,在我国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购物已经成为了普通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天猫”作为综合性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其涵盖的相关公众范围非常广,对于被告公司经营领域的相关公众而言,其对于原告的“天猫”商标、字号均会有所接触和认知;另一方面,现代企业进行跨行业、多领域的经营非常普遍,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实体经济亦符合公众认知,被告公司将“天猫”作为其企业字号,势必会引起误导公众,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原告“天猫”字号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公众识别性,削弱原告在相关公众心目中独特的商业价值。从微信中搜索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当注册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新闻评论可见,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事实上已经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于两者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联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天猫”字号的行为,系攀附原告“天猫”字号和驰名商标声誉,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二项被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提交了企业集团登记证书,证明其登记的企业集团名称为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成立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网站上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虚假宣传的本质在于引人误解,而非仅仅是信息本身的真实与否。被告在网站上宣传“广东天猫投资集团于2016.11.11(天猫双11)成立”、“2016年11月11日,这是富含历史意义的时刻,‘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正式取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意味着我们‘广东天猫’是中国首家以及唯一合法权益的天猫集团”,被告刻意将成立时间与“天猫双11”联系在一起,在明知有在先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天猫”注册商标及字号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中国首家”、“唯一”等宣传用语,以一般公众施以普通的注意力,容易造成其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的印象,足以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上突出使用“天猫”文字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十七家被告公司注册、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网站上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对各自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停止使用带有“天猫”字样的标识,十七被告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天猫”字号,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停止在网站上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十七被告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因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已变更企业名称,本院对此不再进行判令,对于原告主张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应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在《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以及新浪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涉案侵权行为确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主要系在网络上,被告在新浪网上刊登声明即足以消除影响,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本案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并无证据证明各被告均直接实施了各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各被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共同的追求,即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从各关联公司的行为来看,其各自注册了“天猫”字号以及“”图形和企业名称文字相结合的商标,且在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同时对其集团旗下的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十五家公司及其经营活动进行了宣传介绍,君富商务中心222室是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办公场所,在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餐厅门头有广州天猫投资成员品牌的字样,由此可见,各被告公司虽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分工,但相互关联,通力合作,从整体上共同指向对原告“天猫”商标和字号的仿冒,其社会危害性比之单独个别的行为更加严重。从周少文个人的行为来看,周少文是十七家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其在庭审时亦认可其是十七家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结合其注册vipalibaba.com、vip-××、gz-××域名以及注册以“阿里”、“淘宝”为字号的其他公司的行为,足以认定周少文在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周少文设立被告公司的目的就在于以之作为侵权工具,攀附原告“天猫”商标和字号的商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本院认为,各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就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现有证据,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被侵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第10130978号“天猫”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各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各被告尚未全面开展主营业务的经营活动,其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注册不当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场所、网站、对外宣传活动中进行使用的行为;4、原告为本案共支出维权费用人民币644,334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10418909号“天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经营场所上使用带有“天猫”文字的标识;
二、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包括经营场所、网站、对外宣传活动)中使用“天猫”字号;
三、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天猫”字样;
四、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ipalibaba.com、www.vipalibaba.cn、www.vipali.cn)上的虚假宣传行为;
五、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新浪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六、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连带赔偿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765元,由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负担人民币47035元。
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AlibabaGroupHolding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天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天猫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天猫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天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少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长张棉
审判员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王伟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国深
来源:IPRdaily综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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