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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浦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 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
浦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 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坚决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上海自贸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赔偿
基本情况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底,浦东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19,571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7,445件,商标权案件1,26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61件;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19,43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17,379件,商标权案件1,21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840件。
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情况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 侵权索赔案件大幅增多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制度创新成效显著,市场活力充分激发,国际化营商环境逐步形成,吸引众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创新创造企业集聚。与之相应地,知识产权案件的集聚效应也日益凸显。五年来,浦东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数以每年平均45.62%和45.54%的增幅高速增长。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五年多来,上海自贸区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主动维权的案件显著增加,约占浦东法院同期受理民事侵权案件的43.44%。纠纷涉及信息技术、加工制造、文化、电子商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多个产业领域。
二 高额诉讼请求逐渐增多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浦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原告诉请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234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33件,超过1,000万元的有41件。高额诉请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高端装备、文化创意、奢侈品消费、互联网技术等领域,涉及LV、BURBERRY、NEW BALANCE、UBER等国际知名品牌,以及《穆斯林的葬礼》《赛车总动员》《鬼吹灯》《老九门》《使命召唤》《奇迹MU》《春节联欢晚会》等知名作品。这些案件中,原、被告的经营状况和保护对象的知名度、商业价值等情况都会对损害赔偿的考量产生较大影响。
三 损害赔偿数额逐年提升
五年多来,浦东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判决损害赔偿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34件,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有23件,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8件,500万元以上的有1件。判决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浦东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14件,最高判赔额为310万元。在66件判赔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中,著作权案件有15件,商标权案件有2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有22件。法院的高额判赔集中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领域,涉及互联网技术、网络游戏、装备制造、货物出口等领域。
四 法定赔偿适用比例较高
五年多来,浦东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合理许可费和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比例分别为0.62%、0.71%、2.74%和95.9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适用率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 一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客观上导致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直观地衡量,由侵权行为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贬损,特别是品牌商誉的下降、企业竞争优势的破坏等隐形间接损失较难计算。
✦ 二是侵权商品销售量、销售利润等经营数据通常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取得这些证据的难度较大。
✦ 三是权利人对损害赔偿的事实怠于举证,即便是提交损害赔偿证据,也多集中于证明作品的独创性、商品的知名度等,而这些证据难以被用来量化计算损失或获利。
✦ 四是适用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权利人及代理人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需要权利人预付的诉讼成本也相对较高,导致权利人径行选择法定赔偿方式。
五 商业化维权现象突出
审判实践中,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以营利为目的,批量向不同侵权人提起维权之诉的商业化维权案件占比较高。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原告相同、被告不同,权利相同、涉及的作品或商品不同,诉请基本相同、案情近似,一般只提交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全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五年间,浦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近八成为商业化维权,主要类型既包括传统的涉及文字作品或摄影作品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仅起诉销售者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也包括涉及网络小说的文字作品、涉及音频的录音制品、涉及视频的类电影作品、涉及动漫的美术作品等新型版权纠纷,反映了上海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生态链条的鲜明特点。
二
加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的
主要做法
一 贯彻严格保护政策,实现损害赔偿充分有效
加大侵权惩罚力度,针对严重侵权行为,按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权利人虽不能准确证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以致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在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时,仍应结合被侵权作品或标识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顶格判赔。在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其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向用户实时转播原告享有权利的《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侵害了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鉴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法院依据春节联欢晚会的知名度、被告对侵权作品进行热门推荐的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以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经济损失50万元。
结合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使权利人获得足额赔偿。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可以参考许可费、行业一般利润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该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运用裁量性方式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酌定赔偿数额。在原告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将涉案网络游戏《奇迹MU》授权案外人改编为网页游戏的许可费用,表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许可费利益上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综合考虑涉案游戏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影响以及被告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
二 坚持市场价值导向,确保损害赔偿科学合理
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并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真正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在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在被告侵权商品“杀螟丹”的单位利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依据原告年度审计报告中“杀螟丹”商品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计算出被侵权期间原告“杀螟丹”商品的单位利润,结合依职权向海关调取的被告侵权商品“杀螟丹”的出口报关资料,将侵权商品的年度出口销售量乘以原告商品该年度单位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25,069.20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缴纳了赔偿金。2018年,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积极查明知识产权合理许可费,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注重审查授权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增强许可费用的可参照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确保损害赔偿数额不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在原告华联集团吉买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顶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店铺名称、店铺装潢、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吉买盛GMS”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被告的侵权规模和持续时间、原告加盟店的加盟费和特许使用费计算标准,全额支持原告诉请132.6万元。
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全面覆盖权利人维权成本。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在损害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另行计赔。当事人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或必然要发生的,可以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参考该项支出的市场平均价格予以支持。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在多起案件中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三 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优化损害赔偿激励创新
尊重市场和产业规律,不断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不同产业的发展特点,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关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通过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对产业升级、形成竞争新优势的推动作用,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在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在“用户为王”的互联网竞争中,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购物网站通过长期积累和大量投入形成的用户群体和用户粘性,是其核心竞争资源,对该资源的破坏属于对购物网站的实质性损害。法院综合考虑用户流量对购物网站的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妥善处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良性发展。重视流量经济对互联网生态的巨大价值和重要作用,依法严惩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时予以充分、全面的考量。在原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网站的活跃用户数、访问次数及网站页面浏览量、原告与相关广告主约定的合作费用数额、被告宣传的其网站的用户量、日活跃数及访问价格等因素,认定网址导航的流量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从而按照法定赔偿额上限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全额支持合理费用。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创新作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从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福祉的角度,加大对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的权利客体的保护力度。在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电子竞技网络游戏具有广阔的商业前景,相关赛事的转播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未经授权的市场主体擅自转播相关比赛,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电子竞技网络游戏直播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据涉案游戏和赛事的知名度、原告举办涉案赛事付出的成本和对外许可费用、被告的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侵权赛事的关注量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充分认识信息数据的重要价值,依法促进数据经济蓬勃发展。重视数据信息作为企业创新激励和商业优势的关键作用,鼓励数据的开发应用,保障数据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在认定涉及数据信息案件的损害赔偿时,既要依法维护数据信息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和关键竞争优势的价值,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而导致数据持有人对数据信息的垄断。在原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大量、完整使用原告的点评信息,被告对原告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式,超过了适当使用的合理限度,实质替代了原告向用户提供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被告使用涉案数据信息的方式和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原告获取数据信息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和合理费用23万元。
四 积极运用证据规则,准确查明损害赔偿事实
强化诉讼指引,完善程序保障,鼓励当事人提供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损害赔偿证据。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向当事人积极释明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推动并引导当事人在提交证据、质证以及庭审中最大限度呈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鼓励当事人委托审计、会计等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销售数额、行业利润率、同类产品单价及财务报表等作出评价和说明。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启动鉴定、评估程序,发挥第三方在损害赔偿事实查明中的功能作用。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积极受理、迅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充分发挥保全制度效能,及时准确固定损害赔偿证据。在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了诉中证据保全,并结合证据保全情况认定被告使用涉案侵权软件的价值已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法定赔偿额上限,从而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
结合适用证据披露和举证妨碍制度,督促侵权人披露损害赔偿证据,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准确性。对确由一方当事人掌握的财务账册、经营数据等损害赔偿证据,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该等证据。持有证据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故意毁灭有关证据、提交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对证据保全的被保全人隐匿、毁损、更换已采取保全措施证据的,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并结合相关情况推定证据保全申请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成立。在原告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矮胖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财务账册,被告以其没有相关账册为由拒绝提供,法院结合已查明的原告授权加盟的权利金、经公证保全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确定的被告侵权加盟店数量及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诉请100万元。
准确把握损害赔偿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在损害赔偿事实认定中积极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诉讼外进行自认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自认内容的情况下,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原告美卓公司等与被告沈阳山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起案件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介绍其侵权商品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出口销售情况等,在被告未能举证否定其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参考其在诉讼外自认的经营规模和销售状况等因素,两案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20万元。该案判决后,芬兰驻上海总领事馆副总领事专程拜访浦东法院,高度赞扬浦东法院通过多起重大涉外案件的审理,为打造良好的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做出了表率。
五 合理平衡各方权益,实现损害赔偿比例协调
针对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特点,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在著作权领域,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尺度,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努力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在商业标识领域,妥善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不正当手段等弹性因素,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要件,以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为核心标准。在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考虑到涉案203部文字作品均为网络小说,知名度不高,涉案作品在被告网站上的点击量较少,结合原告网站上涉案作品的点击量和收费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参考文字作品稿酬标准适度就低确定损害赔偿额220万元,并支持合理费用30万元。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通过大额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行为,依据具体情节合理确定侵权责任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对于法律知识匮乏、举证能力较弱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加强对证据种类、证明对象和标准等的释明,弥补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在原告3A合成物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阿鲁新歌复合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作为铝塑板的生产商,在铝塑板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实施了全面的仿冒行为,侵权情节恶劣,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万元。
区分共同侵权人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参与度,结合具体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实现损害赔偿罚当其过。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查明不同侵权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及对损害结果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承担方式。在原告迪士尼企业公司等与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制作涉案侵权电影、使用侵权宣传资料并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电影和宣传资料,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参与侵权电影的院线发行活动,未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其中8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区分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人营利的贡献度,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精确度。结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庭审自认情况,合理计算被诉侵权行为对侵权人经营利润的贡献程度,使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侵权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相适应。在原告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查明被告的获利并非完全源于其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被告除了销售自产的产品,还代销其他品牌的产品。法院在充分考虑涉案标识对被告的营利贡献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作为败诉一方的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寄来感谢信,对承办法官务实调查、公正裁判表示感谢。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作为谱写新篇章。浦东法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严格保护上有新担当,在损害赔偿上有新突破,主动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奋力书写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彩华章!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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