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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宋昕哲 法国知识产权博士 IPSIDE研究员
供稿:欧洲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修订:为使企业适应21世纪的挑战
2019年2月,《企业成长与转型法律草案》在法国参议院投票通过,立法进程步入最后阶段。
该法律草案旨在应对企业成长的重大挑战,包括对法国商业模式进行转型,以应对21世纪的现实。
在此目标下,草案40条与42条提出修订《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或将开启知识产权领域多方面的改革:
①改进实用新型制度;
②增设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
③完善工业产权局专利审查职能;
④明确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不受时效限制等。
修订《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改革降低企业负担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惠及法国企业也可能惠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不可为同处21世纪的我国企业所忽视。
一、实用新型制度现代化
实用新型(Les certificats d’utilité)是法国工业产权局授予的一类工业产权,与之并列的其它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Les brevets d'invention)。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几乎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保护申请须满足同等的实质条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中应用),保护后同样赋予对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但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保护期和申请手续上。
实用新型保护期为6年,短于专利的20年。[1]专利申请手续要求编制一份关于现有技术的研究报告,实用新型申请则无此要求,从而缩短审批流程。[2]除此以外,申请人可将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反过来却不行。[3]
实用新型制度改革
实用新型的特点使之适合保护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适应中小企业发明者的需要,可以成为激发竞争力和促进创新的有效工具。
然而,实用新型制度在法国的运用差强人意,2013年仅有503件实用新型申请,而同年法国专利申请达16886件,实用新型仅占3%。与法国“惨淡”的状况相比,2013年德国实用新型申请有15472件,占总申请量24%。实用新型在中国也被大量使用,申请量占37%。[4]
为了提高法国实用新型的吸引力,立法者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提出了两项改革措施。
其一,草案40条提议修改《法典》第L.611-2条,延长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即将现行规定的6年改变为10年。德国和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最长可达10年,法国延长期限的举措效仿了德国、中国的做法。
其二,补充《法典》第L.612-15条,在现行条款“申请人可将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之后,补充“可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从而转换双向都可行。[5]
二、增设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
当前,法国工业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授权后却无权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三人认为一项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只能诉诸法院在诉讼中确认专利无效。[6]
在这一点上,法国工业产权局不同于欧洲专利局,后者“异议部”可受理无效宣告请求。[7]
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往往无法负担诉讼(司法救济)这一“唯一”救济途径。
其它国家的实践表明,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补充,具有更快速、更简易、费用更低的优势,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利益。此外,行政救济可以分担司法部门处理专利有效性问题的重任。[8]
增设行政救济程序
鉴于此,草案第42条增设行政救济程序。该条授权政府设立“异议权”。这项权利将允许任何人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工业产权局撤销或修改其授予的专利。[9]
三、调整工业产权局审查职能
《知识产权法典》第L.611-10条规定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中应用。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最困难的,因为与新颖性相反,它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即某特定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鉴于这些困难,法国工业产权局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并不就创造性作出判定,[10]在第三方提出无效诉讼的情况下,由法官作出决定。
全面审查可专利性 提高专利法律确定性
由于缺乏对创造性的实质性审查,法国专利审查制度备受批评。法国专利的法律确定性被认为较低,因为工业产权局不会因为缺乏创造性拒绝专利申请。[11]否定专利效力的任务交由司法系统,法国专利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比例高于其它欧洲国家,43%的法国专利被法院撤销,而在其它欧洲国家这个比例为23%。[12]
国民议会投票通过的草案里增加第42bis条,提出修改《法典》第L.612-12条。修改后,工业产权局将有义务全面审查申请的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等。[13]第42bis条旨在加强法国所有专利有效性的推定,提高专利的法律确定性,使专利权人能够更从容地提起侵权诉讼, 并在法庭上行使其权利。
实质性审查
删除还是增加实质性审查?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产生分歧
然而,参议院随后投票删除了草案第42bis条。
[14]主张删除的理由是,增加实质性审查会使得取得法国专利权更难、更贵、时间更长;
当前法国专利授权审查仅判断新颖性,因此更便宜且更快速,这使得专利权人,尤其是创业公司和中小企业能够迅速地将其创新转化为经济价值,能够迅速地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然而,对创造性的审查将大大延长专利授权时间,将大幅度增加取得专利的花费。[15]
由于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之间的分歧,草案第42bis条能否被最终文本采纳的悬念留给了最终立法程序。
四、诉讼时效
明确诉讼时效还是保持沉默?国民议会与参议院存在不同意见
诉讼时效同样是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之间的巨大分歧点。
最初草案没有关于诉讼时效的条款。国民议会审议草案过程中,一项修正意见提出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不受任何时效限制。但该修正意见因反对声音未能最终体现在国民议会通过的文本里。
反对意见认为,针对所有知识产权显得多余,因为《2018年5月9日关于欧洲专利的法令》已涉及专利问题,而商标的问题也可交由欧盟商标指令处理。[16]
一项被国民议会否决的提议,却在参议院公开会议讨论中死灰复燃。
支持者称,由于《知识产权法典》在无效请求诉讼时效这一点上保持沉默,法院适用关于时效的一般规则,即5年。这种解决方案阻碍了对缺陷知识产权的合理质疑,不适当地阻止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侵犯公共秩序;此外,目前情况造成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不同法院对5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有不同的判断。[17]明确诉讼时效的意见获多数赞同被通过。
参议院新增第42quinquies条,阐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的时效。
前者为5年,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后发生的侵权事实;后者无效请求不受时效束缚,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诉讼,覆盖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所有工业产权。[18]
同样,由于国民议会与参议院存在不同意见,草案第42quinquies条能否能否被最终文本采纳取决于随后的立法程序。
结语
2019年法国知识产权法规的修改,体现了法国政府对企业成长与转型的关怀。虽然最终文本尚待确定,但“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可给予关注,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更好地运用好服务21世纪企业的法律工具。
本文注释:
[1] Article L.611-2 du 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ci-après désigné par l'abréviation CPI)
[2] Article L.612-14 du CPI
[3] Article L.612-15 du CPI
[4] Étude d’impact du projet de loi PACTE, 18 juin 2018, p. 395.
[5]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1088 de M. Bruno LE MAIRE, ministre de l'économie et des finances, déposé à 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19 juin 2018
[6] Article L.613-25 du CPI
[7] Article 100 de la Convention sur le brevet européen
[8] Étude d’impact, supra n° 4, p. 412.
[9] Supra n° 5
[10] Article 612-12 du CPI
[11] Étude d’impact, supra n° 4, p. 412.
[12] Sénat,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 en séance publique, 29, 30, 31 janvier, 5, 6, 7 et 12 février 2019, Article 42 bis.
[13]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179 adopté par l'Assemblée nationale le 9 octobre 2018
[14] Projet de loi PACTE, Texte n° 60 modifié par le Sénat le 12 février 2019
[15] Sénat, Amendements déposés sur le texte de la commission n° 255, n° 38 rectifié bis, 111, 150 rectifié ter, 448 rectifié ter et 841 rectifié.
[16] AN, Rapport sur le projet de loi PACTE, n° 1237, Tome I, 15 septembre 2018, p. 698.
[17] Sénat, Compte rendu intégral des débats en séance publique, supra n° 12, Articles additionnels après l’article 42 bis.
[18] Supra n°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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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昕哲 法国知识产权博士 IPSIDE研究员
供稿:欧洲IPSIDE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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