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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晓彤版《千手观音》引争议 其版权归属纠纷不少
关晓彤版《千手观音》
人们熟悉的邰丽华领舞版《千手观音》人们熟悉的邰丽华领舞版《千手观音》
2月15日,在浙江卫视播出的《王牌对王牌》中,明星关晓彤与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一起再现了春晚经典节目《千手观音》。节目首播一小时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表侵权声明。
16日上午,关晓彤的名字就和《千手观音》侵权等字样等上热搜,不明就里的网友和吃瓜群众不少都在社交网络上“带节奏”“表示不满”。可关晓彤作为一名演员来说,对节目的版权又能负有多大责任呢?归根结底,节目组才是应该出来决绝问题的官方吧!
16日下午,“王牌对王牌”节目组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了《关于舞蹈节目的情况说明》并致歉。
舞蹈《千手观音》,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纠葛呢?
事件:残疾人艺术团曾提示节目侵权
根据微博发布记录显示,2月15日,《王牌对王牌》还未播出前,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已经通过节目预告了解到《千手观音》将被播出,当天15时55分,艺术团发文称:“舞蹈《千手观音》的编导是张继钢,著作权人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未经许可的演出,已经涉嫌侵权了。”
节目播出后,23时34分,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正式发表了侵权声明,其中写道:“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拥有《千手观音》的版权, 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的《千手观音》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舞蹈《千手观音》编导为张继钢,而节目字幕中标注的是茅迪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声明中表示,他们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王牌对王牌》发表说明并致歉
从《王牌对王牌》被指侵权的节目片段获悉,该《千手观音》舞蹈节目介绍中提到,表演者为关晓彤和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舞蹈编导为茅迪芳。整个舞蹈时长接近4分20秒,演员服装、舞蹈效果等均与2005年登上春晚的《千手观音》节目相似。
2月16日17时02分,“王牌对王牌”节目组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了《关于舞蹈节目的情况说明》。
“说明”中承认《千手观音》是著名艺术家、舞蹈编导家张继钢创作的,并提到在当晚节目播出中“特别做了介绍”。文中提到节目中出现的“编导 茅迪芳”字幕指邀请茅迪芳指导了节目排练。
“王牌对王牌”节目组通过“说明”对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致以真诚的歉意,并称目前他们已经与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积极取得联系,双方良好协调中”。
背景:《千手观音》版权纠纷已有法律判决
《千手观音》是中国舞蹈界的代表作品之一。2005年,张继钢编导、中国残疾人艺术团21位平均年龄21岁的聋哑演员表演的《千手观音》登上央视春晚的舞台,获得了极高的赞誉。不过,该舞蹈的版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茅迪芳诉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的案件。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诉,称张继钢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称因刘露是《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5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全额投资的作品。作为文工团的编导,茅迪芳、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鉴于舞蹈的音乐、服装、灯光、舞美另有设计人员,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
法院认为,《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的音乐、服装、舞美、灯光等因素并不相同;茅迪芳选择了两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改变了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甚至进行错位粘贴,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茅迪芳作为《吉祥天女》署名编导,有权主张自己的署名权,虽然刘露原为《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但鉴于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且《吉祥天女》舞蹈与《千手观音》舞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海淀法院驳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上诉。
说法:《千手观音》可以演 但必须经过授权
据了解,早在2005年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就为《千手观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当年4月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艺术团法律顾问庞中正表示,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对舞蹈《千手观音》进行版权登记,其中包含舞蹈中的具独创性的音乐、舞蹈动作、服装、头饰、首饰、舞美及灯光等元素应受法律保护。
而舞蹈《千手观音》的名称、题材、观音形象或者不具有独创性的成分舞蹈动作(进入公有领域的)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通过版权登记,可以作为以后作品进行权利转让或侵权时的权属证据,进行版权登记也不妨碍他人使用《千手观音》的名称,也不阻止他人用《千手观音》这个题材再进行其他的有独创性的舞蹈作品或者其他形式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演出。
同日,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其他艺术团体凡想表演或模仿舞蹈《千手观音》,首先应当遵守三个原则:
第一,征得著作权人和作者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不得使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图文、音像等资料;
第三,在进行宣传推介时,不能使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名义和荣誉诱导、误导和欺骗观众。
来源:IPRdaily综合北青网、大口恰瓜君而成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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