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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摸索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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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9年前
知识产权保护:在摸索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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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在摸索中前行


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资源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并成为当今世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也是创造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工具和手段。

  

目前,随着有关法律制度变化以及中国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中国的法律框架已经形成,但知识产权保护尚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它所对应的形态比较抽象,其管理较有形财产要复杂得多,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其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行。

  

知识产权案件引关注

  

几年前的一场官司——苏绣《贵妃醉酒》被诉侵权,引出了非遗传统创作理念与现有法律“冲撞”的难题,此案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尤其是非遗保护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热度。这起案件遇到的难点,就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常见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通常绣品作者会在作品上绣上名字、字号等标识以示区别,但刺绣和绘画在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中早已成为一对“共存共荣”的联合体,从绣品本身来看,刺绣业界缺乏权威的鉴定机构来鉴别真伪,如果一幅刺绣作品被“二次”模仿,如何确定侵权、如何举证,至今这仍然是一个法律难题。

  

今年4月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琼瑶诉于正抄袭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等榜上有名。

  

其中,琼瑶诉于正案的争议点是热播影视作品《梅花烙》和《宫锁连城》之间是否存在抄袭,该案中所涉及的文学作品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剧本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一度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其电视剧侵害原告的摄制权,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500万元。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从著作权法的专业角度厘清了热播影视作品中创作与侵权的认定界限。

  

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则更是让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再次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解,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该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应该看到,当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法律空白也在逐渐填补完善。

  

《非遗法》实施后存在法律盲点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争论尤为激烈。非遗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在实际工作中,认定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00年,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我国是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传承着大量的非遗。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我国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一些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人越来越少,有些技艺甚至已经彻底消失却全然不被察觉。

  

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让中国非遗保护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这部法律的亮点在于首次明确了传承人,并引入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规范了非遗申报工作,引入非遗退出机制。但是该法实施后,从理论上说,凡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被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其表现形式都是非遗,都属该法调整范围,仅凭这一部法律无法对非遗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因此法律盲点依然存在。

  

几年前贵州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国家级非遗“安顺地戏”的署名权,法院最后判定安顺文化局败诉,其代理律师认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安顺市文化局的诉讼请求。而2011年实施的《非遗法》也并未涉及非遗的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权利问题。

  

非遗法仅是非遗领域最基本的法律,它更多地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领域的责任,而所有权、使用权、署名权等问题还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衔接规定。以非遗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为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通常难以解决传承人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可以像台湾那样,针对传统智慧成果专门颁布立法,对传统知识产权进行改造和创新。

  

《非遗法》明确将中医药归入非遗的范畴,2016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应当守住中医药的文化根基,推进中医药非遗的保护,但此项工作目前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比如,目前中医药非遗的保护理论研究还不够。中医药非遗项目内容涵盖甚广,既包括无形的思想与理念,承载相关思想、理念的有形的实物,还包括历史文化、环境等要素。学术界至今尚未对中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一致的认识,只有零散的一些研究。哪些项目可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哪些要素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核心所在?怎样才能实现全面保护?对此,不但项目传承人尚存许多疑惑,这也是多年从事这一方向研究的专家们颇感困惑的难题。

  

目前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还表现出重视技术层面、忽视其理念和思想的倾向,一些地方将申报中医药非遗作为政绩和城市知名度的一种体现,申报热情很高,但在传承人保护及学术研究上的资金投入甚少。有些地区中医药仍然在传承人手中属于“家传秘方”,尚未得到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视,更谈不上保护和开发利用。

  

此外,中医药非遗的产业体系也不完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中医药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决不能“养在深闺无人识”,应当发挥其在文化建设、医学发展上的影响力,应提高保护工作的认知度、关注度,弘扬其中华传统文化精髓。

  

识产权法律体系呼之欲出

  

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作用日益凸显。但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比如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

  

以非遗为例,传统手工技艺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传承主要依靠家传和师承,传承人是技艺的载体。传承活动一旦停止,技艺也就变为了“记忆”。《非遗法》在传统手工技艺的调查、记录、建档等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使传承人的行为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然而,从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法律保护的司法实践来看,《非遗法》对我国传承人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仍存在着传承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认定机制不合理、权利内容缺失等问题,给传承人保护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非遗法》应对其中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在今年上半年举办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业创新”为主题的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大保护”工作格局,将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推进,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从长远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呼之欲出。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王纯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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